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设备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12 |
原告方 | 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连云港悦港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16.5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10 月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持股92.9%)与连云港悦港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为其从韩国代理进口一批手机芯片生产设备,设备价款折
合人民币1,206.49 万元,但连云港悦港实业有限公司在支付了190 万元的开证保证金后未能支付其余设备款,也未提货。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
年12月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连云港悦港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偿付剩余设备款1,016.50 万元以及银行开证手续费19,838.77元、违约金50 万元及其他相关的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基于稳健原则,2009 年12 月31 日对未偿付的设备款1,016.49 万元的50%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5,082,450.00 元。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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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23 |
公告日期 | 2008-01-23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8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市木材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9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曾于97年8月为上海市木材总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借款490万美元一事(期限为半年)提供担保。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于2000年8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状,诉上海市木材总公司490万美元借款及利息118万美元逾期未归还。同时,将本公司列为第三被告,请求判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正在积极申请再审。
公司于2002年1月28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1)沪高经监字第209号],该通知书称:公司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
判决内容 | 2001年1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二中院民事判决书, 经该院审理认为“由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在保证期间内,未向第三被告(注:指公司)主张保证责任,第三被告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本院对原告现要求第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上海市二中院因此判令“对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公司胜诉。原告不服,已向法院提出上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法院判令:被上诉人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上海市木材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751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和被上诉人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各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1-05-21 |
执行情况 | 截至目前,上海市木材总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协商的进度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累计归还了1200万元人民币。
2006 年6 月,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上海爱姆意机电设备连锁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38.58%)、上海金桥热力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60%)、上海森大木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75%)分别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二中院作出的(2001)沪二中执字第5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分别冻结本公司持有上述三家公司人民币1620 万元、人民币240 万元及美元652.50 万元的投资和相应收益,冻结期为一年。上海市木材总公司与债权人经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债权人在2007 年底前收到上海市木材总公司支付的人民币4000 万元后本案终结执行。现上海市木材总公司已将人民币4000 万元全部交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故法院依法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上海市木材总公司、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财产的查封;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113 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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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05 |
公告日期 | 2005-04-05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物资贸易中心保税贸易行 |
被告方 | 美国A.L.D国际贸易集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14.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物资贸易中心保税贸易行因货款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美国A.L.D国际贸易集团公司。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A.L.D国际贸易集团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物资贸易中心保税贸易行欠款美金414万元并偿付逾期滞纳金(自199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参照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美元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57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1567元、公告费人民币3720元,由被告成A.L.D国际贸易集团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民事裁定书[2002]沪一中执字109号]裁定如下:“上海市一中院[1999]沪一中经字第748号民事裁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04年11月17日上海寰球纸制品有限公司董事会确认上海物资贸易中心保税贸易行拥有A.L.D国际贸易集团公
司在上海寰球纸制品有限公司中投资的35%股权,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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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05 |
公告日期 | 2005-04-05 |
案件名称 | 拖欠购车款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汽车贸易中心 |
被告方 | 广东三星集团上海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1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汽车贸易中心99年诉广东三星集团上海分公司拖欠购车款310万元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还款期届满,三星公司未履行,逾向法院申请执行。此案查封三星公司车辆涉及另案,暂扣上海海关,仍待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中。此案仍在等待执行之中。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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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0 |
公告日期 | 2004-04-20 |
案件名称 | 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物贸南钢联营公司 |
被告方 | 象山丰润建设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40363.6800 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联营企业上海物贸南钢联营公司诉象山丰润建设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浦经初字第2884号] 判决, 象山丰润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货款 740,363.68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公司、联营企业上海物贸南钢联营公司与各方协调、配合,已妥善处理。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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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7-10 |
公告日期 | 2002-07-10 |
案件名称 | 产权确认纠纷一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锦绣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0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诉上海锦绣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产权确认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市民办锦绣园中学的合法举办人之一,举办出资额为人民币2,205万元;被告上海锦绣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民办锦绣园中学的举办出资额作相应递减。
2、原告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260元,由被告上海锦绣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1-04-1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通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变更核准登记,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审批确认,本公司被确认为上海市民办锦绣园中学的出资人,出资金额人民币2205万元。本公司于2002年7月9日已收到关于本公司为上海市民办锦绣园中学出资人之一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教社证字沪黄基0208号)。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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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8-01 |
公告日期 | 2001-08-01 |
案件名称 | 股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黄建国 何云妹 上海建国度假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94.1455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建国、何云妹、上海建国度假村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事宜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
判决内容 | 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黄建国、何云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1150227.68元;上海建国度假村有限公司归黄建国、何云妹所有。
二、对原告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8063元,由原告负担9524元、两被告共同负担685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6022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高院审理认为,“本公司基于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后取得建国度假村51%股”。
“物贸公司已是上海建国度假村的实际股东”,并判令:
一、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申请费承担部分。
三、对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要求黄建国、何云妹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1941454.9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63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60227元,共计138290元由本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63元,由本公司负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1-07-31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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