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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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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1
公告日期2008-04-11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11-22
原告方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太仓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仓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15.3852 万元
案件描述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 年11 月22 日因江苏太仓天达大厦工程款一事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太仓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太仓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15.3852 万元;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利息人民币18.0725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05
公告日期2005-12-05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公司 
被告方上海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12月2日上海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邮寄的相关诉讼文书,悉知一中院已受理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公司诉城建投资股权转让纠纷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茂盛集团向法院提出的保全请求,一中院裁定冻结城建投资银行存款4900万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城建投资和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已向一中院提供4900万元现金担保。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淮海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24.6619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银行淮海支行起诉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归还2002年3月4日到期的流动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246618.54元,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则须履行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3号,法院判决被告国嘉实业归还原告上海银行淮海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欠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856元由上诉人本公司承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2001 年度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共计人民币1 亿元,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归还并均已涉诉,本公司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法院判决情况,公司履行连带偿还责任,已实际支付104,085,877.60 元(包含逾期利息),其中2002 年度支付47,513,197.37 元,本年支付56,572,680.23 元,差额部分1,922,680.23元已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至此,公司应上述对外担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淮海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24.6619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向上海银行淮海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未能按时支付相关利息,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国嘉实业借款提供担保被列为第二被告,需负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3号,判决如下: 被告国嘉实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2001年12月21日至2002年3月18日的欠息246618.54元,本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进行追偿。本案件受理费86856元,由国嘉实业负担。 如国嘉实业未能执行判决归还上述借款和利息,本公司将履行相关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2001 年度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共计人民币1 亿元,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归还并均已涉诉,本公司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法院判决情况,公司履行连带偿还责任,已实际支付104,085,877.60 元(包含逾期利息),其中2002 年度支付47,513,197.37 元,本年支付56,572,680.23 元,差额部分1,922,680.23元已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至此,公司应上述对外担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88.3036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起诉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归还2002年4月5日到期的流动贷款本金(共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自行将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第一、第二支行的存款合计人民币1035万元划转用于抵充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人民币1988.30357万元,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则须履行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国嘉实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883035.7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罚息(自2002年2月21日至2002年4月5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利率5.445%,2002年4月6日至2002年4月17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以及2002年4月1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以本金19883035.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再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34545.96元)。本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进行追偿。原告律师费142990元由国嘉实业负担。如国嘉实业未能执行判决归还上述借款、利息和费用,本公司将履行相关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2-08-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2001 年度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共计人民币1 亿元,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归还并均已涉诉,本公司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法院判决情况,公司履行连带偿还责任,已实际支付104,085,877.60 元(包含逾期利息),其中2002 年度支付47,513,197.37 元,本年支付56,572,680.23 元,差额部分1,922,680.23元已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至此,公司应上述对外担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40.2188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起诉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起诉要求其归还原2002年10月25日到期的流动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402187.50元,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则须履行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52号,判决如下:被告“国嘉实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计算至2002年3月26日的利息424531.25元及自2002年3月2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5424531.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本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进行追偿。本案件受理费1370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531元,由“国嘉实业”及本公司共同负担。 现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根据判决书,本公司在2002年12月31日前承担国嘉实业借款本金的还款连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利息等款项。其中,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本金利息等合计26672619.25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2001 年度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共计人民币1 亿元,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归还并均已涉诉,本公司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法院判决情况,公司履行连带偿还责任,已实际支付104,085,877.60 元(包含逾期利息),其中2002 年度支付47,513,197.37 元,本年支付56,572,680.23 元,差额部分1,922,680.23元已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至此,公司应上述对外担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11.2678 万元
案件描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诉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到2002年4月25日利息112678.12元,包括2002年4月26日至本案判决生效日的逾期滞纳金,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则须履行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4号)判决如下:被告“国嘉实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112678.12元,以及自2002年4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本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进行追偿。本案件受理费605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520元,由“国嘉实业”及本公司共同负担。 现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根据判决书,本公司在2002年12月31日前承担国嘉实业借款本金的还款连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利息等款项。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本金利息等合计10490678.12元。
判决日期2002-07-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3
公告日期2004-03-1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金桥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82.9449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银行金桥支行起诉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归还2002年8月26日到期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829448.99元和相应罚息,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则须履行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33号),被告国嘉实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借款期内利息829448.99元,及2002年8月27日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本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进行追偿。
判决日期2002-11-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本公司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经裁定如下: 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78.60元由本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2001 年度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共计人民币1 亿元,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归还并均已涉诉,本公司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法院判决情况,公司履行连带偿还责任,已实际支付104,085,877.60 元(包含逾期利息),其中2002 年度支付47,513,197.37 元,本年支付56,572,680.23 元,差额部分1,922,680.23元已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至此,公司应上述对外担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06
公告日期2002-04-06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2-01-17
原告方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工程建设承包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64.5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工程建设承包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64.5 万元。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02 年3 月15 日提出反诉状,要求反诉被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工程建设承包有限公司偿付赔偿金、返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73.58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06
公告日期2002-04-06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2-03-15
原告方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工程建设承包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 
涉案金额273.58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工程建设承包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64.5 万元。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02 年3 月15 日提出反诉状,要求反诉被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工程建设承包有限公司偿付赔偿金、返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73.58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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