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4 |
公告日期 | 2010-04-24 |
案件名称 | 专利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ALSTOM |
被告方 |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3857.6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根据仲裁申请书,ALSTOM 要求公司偿付专利使用费及利息合计4,098,780美元,随后又将该赔偿额追加至38,576,000 美元。针对ALSTOM 的请求,公司提出了反请求,要求ALSTOM 偿付因其违约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约4,000,000美元。 |
判决内容 | 2010 年2 月2 日,公司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于本次仲裁案的部分裁决书, 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应向阿尔斯通支付2005 年度技术许可费2,085,737 美元;
2、公司应向阿尔斯通支付2006 年至2010 年交易损失18,620,000 美元;
3、公司应向阿尔斯通支付2010 年后中国境内损失5,946,684 美元;
4、未发现有说服力证据证明公司在中国境外使用阿尔斯通的技术,不支持阿尔斯通关
于境外损失的赔偿要求。同时驳回公司的反请求。
5、本次仲裁的有关费用(包括律师、仲裁费用)和利息问题将另行作出裁决。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SIAC”)通知,公司原脱硫技术服务提供商(ALSTOM )已向SIAC 递交仲裁申请,日前公司决定参与仲裁申请的实体问题阶段,但不放弃仲裁地管辖权异议权。现SIAC 已正式受理此仲裁,预计将于2009 年4 月正式开庭审理。
截止报告日,庭审的举证和辩论阶段已结束,双方已递交了所有材料,仲裁庭正在审理中。
公司本期已按仲裁结果计提了上述三方协议生效日前的或有损失7,578.04 万元,并相应对网新集团承诺承担的部分计列其他应收款—网新集团7,578.04 万元。 |
受理法院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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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4 |
公告日期 | 2010-02-04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12-25 |
原告方 |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12 月25 日,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履行2004 年6 月17 日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其以1,500 万元购买公司所持有的浙江矽感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要求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东方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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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4 |
公告日期 | 2010-02-04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12-25 |
原告方 |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2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12 月25 日,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履行2004 年6 月17 日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其以1,500 万元购买公司所持有的浙江矽感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要求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东方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公司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约定回报共320 万元,并由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东方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 年1 月12 日上午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诉讼当事人正在磋商调解事宜。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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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9 |
公告日期 | 2005-04-19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被告方 | 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天然羽绒制品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7096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达的民事起诉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要求公司向其偿还承包费124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57.096万元。
经调查,公司前身浙江天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于1997年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签订《承包佳农工贸有限公司合同书》,承包期为三年。截止日前,尚余1240万元承包款未偿还。根据绍兴市财政局2002第14号文,该款项在原控股股东绍兴市天然羽绒制品总公司改制过程中已进行预提,以备偿付。同时绍兴市天然羽绒制品总公司已归还760万元承包款,并承诺将继续履行该债务的偿还义务。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近日公司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绍兴市天然羽绒制品公司就供销总社追索中国佳农工贸公司承包经营款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确认由天然羽绒承担还款责任。9月21日供销总社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9月22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供销总社撤回起诉。 |
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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