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1 |
公告日期 | 2001-04-11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宁波华联(集团)上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宁波华联(集团)上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保证方)分别于1997年9月、11 月为上海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方)向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贷款方)借款400万元和200万元人民币出具不可撤销保证函,期限均为半年。借款到期后,因借款方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方于1999年12月向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判定借款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 万元及利息130.69万元,保证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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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1-05 |
公告日期 | 2001-01-05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被告方 | 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进出口银行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司为宁波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提起诉被告讼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审判决,现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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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2000年5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进出口银行诉公司为宁波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贷款4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对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0-05-31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中国进出口银行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请法院判令公司对宁波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上诉人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及有关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经受理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公司对上述担保事项于1999年底计提了或有损失准备2900万元,现除支付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外,余额将按照有关规定调整2000年年初未分配利润。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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