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5 |
公告日期 | 2008-04-15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9-20 |
原告方 | 台州奥力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台州市新远大化工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195.32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诉讼(2005)台民二初字第163号受理了原告“股权转让纠纷”的起诉。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以被告隐瞒相关事实为由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财产价值计人民币1593.08万元,(2)要求交付或赔偿缺少的机器设备计人民币69.65万元,(3)赔偿原告的经营损失计人民币300万元及赔偿原告多支付给海洲公司职工工资等费用损失计人民币232.59万元。以上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2195.32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12 月26 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台民二初字第163 号《民事裁定书》,台州市奥力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台州市新远大化工有限公司于2005 年12 月14 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本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案件受理等费用均由原告负担。 |
受理法院 |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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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8-22 |
公告日期 | 2007-08-22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台州奥力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台州市新远大化工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26.5999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再次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诉讼(2006)台民二初字第13 号受理了原告“股权转让侵权纠纷”的起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变更为壹元人民币,要求我方归还差额部分计人民币15265999 元;(2)诉讼费用由我方承担。 |
判决内容 | 经开庭审理,就本次诉讼事宜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奥力特公司、新远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计86440元由原告奥力特公司、新远大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8 月15 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作为被上诉人,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台州市奥力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台州市新远大化工有限公司就原浙江尖峰海洲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和尖峰药业补偿奥力特公司和新远大公司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二、奥力特公司和新远大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不再就《股权转让协议》主张权利。海洲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后的所有债务和或有债务不再由本公司和尖峰药业承担。其它事项互不追究。
三、本公司及尖峰药业同意奥力特公司和新远大公司在海洲公司再使用“尖峰”商标六个月,商号五年。
四、一、二审受理费各86340元,均减半收取43170元,由两上诉人奥力特公司、新远大公司和被上诉人本公司、尖峰药业双方各半承担。 |
受理法院 |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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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5 |
公告日期 | 2001-04-05 |
案件名称 | 破产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金华市合成氨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8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金华市合成氨厂破产案进展情况。金华市合成氨厂在1995 年间向公司借款80万元, 1998年1月归还12万元。1999年6月2日,该厂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我公司已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法院审理,该破产案于2000年下半年终结,我公司按比例收回36547元,未获清偿的欠款已无法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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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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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5 |
公告日期 | 2001-04-05 |
案件名称 | 破产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财政 |
被告方 | 金华利华实业总公司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金华利华实业总公司破产案进展情况。1996年,我公司为金华利华实业总公司担保财政借款200万元,该公司已还借款100万元,尚欠100万元无力清偿,经法院调解,由我公司代偿。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1999年7月23日,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案。
截止破产受理日,该公司尚欠尖峰集团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 我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现该破产案仍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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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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