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26 |
公告日期 | 2009-05-26 |
案件名称 | 国债托管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961.5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4月间,本公司分两次购买了市值分别为5,047万元(面值5,000万元)和10,000万元(面值9,961.50万元)的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并先后与闽发证券签署了《国债托管协议》,将上述国债指定托管于闽发证券。2004年4月21日,《国债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期届满,但虽经本公司多次催要,闽发证券一直未能按协议约定返还全部托管国债。因此,为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本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返还托管的面值9,961.50万元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返还上述国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近日,该国债托管合同纠纷诉讼事项有了新的进展。2009年2月10日,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主要内容为:
案号:案号为(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3 号
案由:其他证券合同纠纷
传呼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09年2月17日14时。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在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已分别向该两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二初字075号《民事裁定书》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二初字第016号《民事裁定书》,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闽发证券和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亿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被告也于近日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4)苏民二初字第016号《民事裁定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目前,尚未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后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为被告、第三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有关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精神,涉闽发证券公司的案件自2004年11月3日起中止审理。对原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国债托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本公司已于2008年9月24日就闽发证券破产清算案进行了债权申报,诉讼相关事项已经通过债权申报协商解决中,而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将直接影响到申报债权确定的进度,故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2号】,裁定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起诉。 |
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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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26 |
公告日期 | 2009-05-26 |
案件名称 | 国债托管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4月间,本公司分两次购买了市值分别为5,047万元(面值5,000万元)和10,000万元(面值9,961.50万元)的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并先后与闽发证券签署了《国债托管协议》,将上述国债指定托管于闽发证券。2004年4月21日,《国债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期届满,但虽经本公司多次催要,闽发证券一直未能按协议约定返还全部托管国债。因此,为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本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返还托管的面值5,000万元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2004年5月17日市值为4,513.50元)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对原告行使上述国债取回权的妨碍并对被告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返还上述国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近日,该国债托管合同纠纷诉讼事项有了新的进展。2009年2月10日,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主要内容为:
案号:案号为(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3 号
案由:其他证券合同纠纷
传呼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09年2月17日14时。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在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已分别向该两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二初字075号《民事裁定书》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二初字第016号《民事裁定书》,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闽发证券和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亿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2004年9月2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二立终字第065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二初字075号《民事裁定书》下达后,被告闽发证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分公司分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闽发证券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暂不予采纳。作出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二初字0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案件处理。
近日,公司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4)苏民二初字第02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精神,涉闽发证券公司的案件自2004年11月3日起中止审理。对原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国债托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本公司已于2008年9月24日就闽发证券破产清算案进行了债权申报,诉讼相关事项已经通过债权申报协商解决中,而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将直接影响到申报债权确定的进度,故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2号】,裁定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起诉。 |
受理法院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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