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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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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03
公告日期2009-04-03
案件名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马鞍山梦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64.0932 万元
案件描述近日,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合肥中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称梦都公司诉科大创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8]合民一初字第71 号)已由合肥中院立案受理。原告马鞍山梦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科大创新赔偿重新购房的差价损失、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原一、二审诉讼费用和赔偿利息损失合计为13,640,932 元。目前,科大创新已经应诉,该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12 月31 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一初字第71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①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补偿马鞍山梦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 万元;②马鞍山梦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③本案诉讼费103,646.00 元,减半收取51,823.00 元,由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马鞍山梦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自承担一半。 根据本次调解结果,本公司已将180 万元赔偿款及诉讼费25,911.50 元列入2008 年度营业外支出,赔偿款已于2009 年1 月20 日支付给马鞍山梦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费也于2009 年3 月5 日支付。
受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6-19
公告日期2008-06-19
案件名称房屋转让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马鞍山梦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称马鞍山梦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07)合民一初字第120 号。 公司在本公司产业基地建设了“创新研发大楼”工程项目,该项目已于2007 年初封顶。“创新研发大楼”为位于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环路与黄山路交口的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大楼。该房产总建设面积约22300 平方米,分为主楼和裙楼二部分。主楼共九层,建筑面积约18300 平方米,裙楼三层,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为框架结构。“研发大楼”占地面积约15 亩,所占土地的原有用途为“综合”用地。 公司曾于2007 年初与马鞍山市梦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研发大楼裙楼转让,签署意向协议。后,公司多次约谈马鞍山市梦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希望与其解约,未果。 在我公司发函马鞍山市梦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解约后,2007 年7 月24 日公司与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安徽省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分别签订转让合同,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拟购该大楼主楼1~4 层、裙楼1~2 层,安徽省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拟购该大楼主楼5~9 层、裙楼第3 层。 本公司曾在重大合同公告中(详见2007 年7 月26 日上海证券报),充分提示存在诉讼风险和涉及违约赔偿等争议事项的相关风险,其后公司也在积极努力推进相关事项的解决。 按合同约定,公司先后于2007 年8 月15 日和2007 年9 月18 日收到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支付购房款各810 万元。于2007 年7 月30 日收到安徽省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支付购房定金30 万元。
判决内容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中法民二初字第2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鞍,经合肥中院(2007)合民一初字第1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驳回梦都投资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9600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均由马鞍山市梦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7-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皖民一终字第006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00 元,由上诉人梦都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公告》((2007)合民一初字第120 号),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梦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根据原告马鞍山市梦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查封被告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天智路与黄山路交叉口的科大创新“研发中心”裙楼建筑物及所使用的土地。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禁止办理转让、登记、过户及抵押等相关手续。
受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31
公告日期2008-03-31
案件名称资产托管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德诚安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济海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卞德安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6月3日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诚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协议约定科大创新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委托深圳市德诚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委托期限从2003年6月3日至2004年6月2日;受托资产的投资对象限于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合同签订后,深圳市德诚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原告的资金保值增值,而是擅自将该资金作增加注册资本之用。至2005年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前,深圳市德诚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没有返还本金,也没有支付任何收益给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导致本案纠纷。
判决内容日前,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诚安投资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无效。 2、被告深圳市德诚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从2003年6月4日起计至款项应清偿之日止)。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卞德安、深圳市润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成立清算组,履行对深圳市德诚安投资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 4、驳回原告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48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德诚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仍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司于6月下旬接到“指定执行决定书”现本案已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31
公告日期2008-03-31
案件名称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信银行广州分行 陆晓明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9月18日,科大创新原总裁陆晓明未经董事会授权和同意,越权将科大创新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电汇至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存储。2002年10月18日,广东中粤企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粤公司)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两份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的合同编号为(2002信银)穗(授)字第11904号和第020412号《授信业务合同》,陆晓明再次在未经董事会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并且伪造董事长签字,擅自将科大创新人民币2000万元存款为中粤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并出具了承诺函。2003年12月22日,中粤公司未能还款,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将科大创新在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存储的人民币2000万元存款全部划扣,导致本案纠纷。 科大创新诉请人民法院: 1、判令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立即返还非法扣划原告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整; 2、判令中信银行广州分行支付相应利息,分为两段计算,第一段:从非法扣划之日(2003年12月22日)起到起诉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人民币2186483.33元(按同期银行1-3年中长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二段:判令中信银行广州分行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到款项全部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1-3年中长期贷款利率计算); 3、判令陆晓明以科大创新名义向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出具的承诺函无效,科大创新不承担担保责任; 4、判令陆晓明对人民币2000万元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中信银行广州分行、陆晓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日前,本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合民二初字第4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陆晓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1828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03 年12 月22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对报告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的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942 元,其他诉讼费24,188 元,共计145,130 元,由原告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480 元,被告陆晓明负担132,650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仍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受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31
公告日期2008-03-31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安徽西鹏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安徽省银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林毫全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西鹏公司根据2003年7月29日与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出资1500万元用于“梅园居”房地产项目建设。后因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向西鹏公司付款,西鹏公司依法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返还1500万元资金并赔偿90万元经济损失,判令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作为“梅园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主体之一,在“梅园居”房地产项目资产范围内与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6月1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西鹏公司对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提起的上述民事诉讼。2004年7月2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梅园居”房地产项目中的490平方米车库及合计面积为4640.89平方米的34套房产进行了查封。 日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西鹏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日前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合中法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喜胜公司同意向西鹏公司返还1500万元资金。 (二)、喜胜公司同意根据安徽正信不动产评估咨询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皖正信估价字【2005】028号),将位于合肥市望江宾馆西北部的"梅园居"项目中26套房产及436平方米的车库作价1102万元,抵偿喜胜公司应付西鹏公司的等额款项。长城公司予以认可。 (三)、喜胜公司、长城公司双方于2005年12月20日前将上述房产交付西鹏公司,长城公司协助西鹏公司于2006年1月10日前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 (四)、以房抵债后,喜胜公司还应付西鹏公司的余款为398万元,2005年内累计支付98万元,2006年分三次向西鹏公司支付300万元。 (五)、合肥银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林毫全同意对喜胜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最后三笔款的归还,向西鹏公司提供共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300万元本金、逾期付款滞纳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1年,即自保证担保的每笔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1年时止。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07412元,财产保全费80020元,合计187432元,由西鹏公司承担97432元,喜胜公司承担90000元。鉴于西鹏公司已向法院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喜胜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字时,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将所承担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支付给西鹏公司。 (七)、各方均同意本协议自各自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下达后,西鹏公司执行回大部分资产,但仍有部分剩余款项被告喜胜公司拒不履行,为此,西鹏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追加安徽银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注销)股东李明刚、朱明芳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喜胜公司未能履行的债务,在其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007 年2 月14 日作出(2006)合执字第5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李明刚、朱明芳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另外,西鹏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林毫全所有的按揭商品房一套(位于梅园居),该商品房进入拍卖程序
受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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