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5 |
公告日期 | 2009-08-05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7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被告方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于2002 年8 月13 日向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贷款人民币12000万元,并由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此笔贷款已于2005年8 月13 日全部到期,由于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一直无力偿还。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000 万元及利息17,889,585.99 元;
(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二初字第0001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公司、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现金人民币12,000 万元或其它等值资产。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因公司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公司及为公司此项借款提供信用担保的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000 万元及截至2006 年6 月22 日利息17,889,585.99 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在上述诉讼事项发生后,公司在积极分批偿还部分借款本金的同时,与中行湖北省分行进行了有效的沟通。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偿还借款本金3350 万元。同时,公司向中行湖北省分行提出了希望在公司分期偿还借款本金的基础上部分减免借款利息的申请:公司在2008 年内分期归还中行湖北省分行剩余8650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此基础上中行湖北省分行减免公司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已产生的利息23,570,475.75 元。公司将与中行湖北省分行就该方案的细节问题进行协商,争取在此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2007 年7 月20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及相关当事人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将在协议签署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 万元及甲方已垫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在2007 年9 月30 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3000 万元;在2007 年10 月至2008 年12 月31 日按月平均偿还剩余部分本金及应付利息直至全部偿清借款本金8650 万元和应付利息。本次借款事项的担保方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在《和解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第二大股东武汉市夏天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的股权为公司在《和解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在满足上述所列全部前提条件后,中行湖北省分行同意减免公司截至2006年12 月31 日所欠利息人民币23,570,475.75 元。《和解协议》签署后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继续向中行湖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950 万元。
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已向中行湖北省分行偿付《和解协议》规定的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00 元。2009 年3 月30 日,公司与中行湖北省分行及相关方签订了《协议书》,确认公司在偿还上述本金及应付利息人民币5,972,963.75 元,并承担部分律师费人民币1,000,000 元后,中行湖北省分行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完全结清。《协议书》签订后,公司已支付了应付利息。 |
受理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1-23 |
公告日期 | 2009-01-23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
被告方 | 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被告一向中国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2002年12月11日至2003年12月11日。被告一逾期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
原告于2004年6月25日与中国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签订1份《债权转让协议》。据此,中国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将其对被告一的该项债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依法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并书面通知了两被告。因此,原告作为该项债务的合法债权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计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内的利息及贷款期限届满至2005年12月20日的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43.49万元,以及从2005年12月20日至原告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均由两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被告一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
判决内容 | (2006)武民商初字第2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万鸿公司偿还信达武汉办2002 年12 月20 日和2002 年12 月23 日两份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共计1000 万;
(2)、万鸿公司支付信达武汉办2002 年12 月20 日借款合同的借款利息724882.74 元(截止到2005 年12 月20 日),并支付自2005 年12 月21 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日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同时万鸿公司还应支付信达武汉办2002 年12 月23 日借款合同的借款利息387527.89 元(截止到2005 年12 月20 日),并支付自2005 年12 月21 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万分之一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以上给付款项,被告万鸿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
(3)、被告道博公司对万鸿公司以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道博公司向信达武汉办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万鸿公司追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该判决尚未执行。但考虑到万鸿集团现金支付极度困难的现实,公司2006 年度已根据法院判决计提了预计负债11,767,018.42 元。 |
受理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30 |
公告日期 | 2008-01-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6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被告方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5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贷款人民币860万元,期限自2003年12月23日至2004年6月18日,此项贷款由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逾期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截至目前尚余借款本金855万元及利息未偿还。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55万元及利息;
(2)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被告一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
判决内容 | 日前,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5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04年6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2、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中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60元,保全费43270元,均由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6-07-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协商,公司已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达成调解,并一次性向其支付8,699,906元。2007年1月3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07)武执字第00201号《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公司依据武民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清结,本案执行结束。 |
受理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2 |
公告日期 | 2006-03-22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 |
被告方 | 武汉道博营销有限公司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洪山新星商贸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1.9801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武汉道博营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与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涉及金额1,219,801.02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年3月20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的(2006司冻058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和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仁怀法院")发出的(2006)仁法执协字第24号《协助冻结股份通知书》,因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武汉道博营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与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涉及金额1,219,801.02元),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洪山新星商贸有限公司被仁怀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其持有本公司2200万股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06%)中的12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49%),冻结期限为2006年3月16日至2006年9月15日。
新星商贸已就此向仁怀法院发出《执行异议书》,认为:新星商贸不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对股份实施冻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法应予纠正。对于此次股权冻结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新星商贸保留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
受理法院 | 仁怀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15 |
公告日期 | 2005-06-1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2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4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贷款人民币3450万元,期限为自2004年7月26日起23.5个月,此项贷款由公司及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450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暂计至2004年11月20日,逾期利息达1036054.78元,本息合计达人民币35536054.78元。请求判决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请求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和诉前保全费等)由上述三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被告一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
判决内容 | 1、深圳万通应向深圳华夏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50万元及利息(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拖欠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
2、本公司及道博物业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深圳万通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690.27元和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77120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1 |
公告日期 | 2004-08-21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 |
被告方 | 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贷款人民币3500万元,期限由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6月30日,此项贷款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 原告请求解除《贷款合同》,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及2004年3月20日后的相应利息及复利;本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07 |
公告日期 | 2004-07-07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龙岗支行 |
被告方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贷款人民币16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1月13日至 2004年1月13日,此项贷款由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该项贷款已逾期。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本公司以下财产(金额以人民币1620万元为限): 1、在四川省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2%的股权。2、在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66.25%的股权。 3、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分行东湖开发区支行9019200020833帐户。 4、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营业部0493600809301帐户。 5、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洪山支行营业部90263507955帐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3 |
公告日期 | 2004-04-23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 |
起诉日期 | 2003-04-07 |
原告方 | 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 |
被告方 | 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贷款人民币3500万元,期限由2002年12月31日至2003年6月30日,此项贷款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判决内容 | 2003年4月7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一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4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国用(2002)字第104号]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500万元为限。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9-04-28 |
公告日期 | 1999-04-28 |
案件名称 | 产品质量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荆门果汁厂 |
被告方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附属企业武汉绿之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公司全资附属企业武汉绿之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果汁厂诉讼案件. |
判决内容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不顾事实,于98年3月裁定绿之源公司向荆门市果汁厂赔偿1,783,000. 00
元人民币损失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判令绿之源公司向荆门果汁厂赔偿1,061,687.50元人民币损失。 |
二审判决日期 | 1998-08 |
执行情况 | 绿之源公司收到判决书后立即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湖北省高
级人民法院已于99年3月提审该案,并裁定终止该案的执行,现案件正在审理中。 |
受理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