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6-18 |
公告日期 | 2009-06-1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0-16 |
原告方 | 重庆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7 年3 月15 日向重庆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借款130,000,000.00 元,期限半年,借款利率为6.804%/年,本公司已于2007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该项借款。由于本公司逾期未还,重庆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原告)于2007 年10 月16 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07 年11 月1 日利息余额为1031940 元)该案将于2008 年1 月10 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本次诉讼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8 年6 月5 日下达(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3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 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00 元,并从2007 年9 月21 日起按年利率6.804%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本金为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696960 元,诉讼保全费5000 元,合计701960 元,由被告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8-06-0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07 年11 月30 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邮件送达的“民事诉状”及“(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377 号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文书。该377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原告重庆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诉讼保全申请,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500 万股权。
本公司于2008 年7 月4 日递交了《民事上诉状》拟提起上诉,十五天上诉期过后本公司自动撤回了上诉。目前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本次诉讼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本公司被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依据《银团借款质押合同》将对质押物进行拍卖以执行还款。2009 年4 月14 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09 万股权实施公开拍卖,结果06 号牌竞买人以人民币19754.59 万元竞得该标的。本公司收到《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请求法院确认此次拍卖行为无效,理由如下:1、此次拍卖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三条“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的规定,擅自将股权拍卖底价从评估值的7.06 元降至6.354 元,严重损害了异议人(本公司)的合法权益,进而损害了异议人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2、此次整体股权拍卖只有一个竞买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原则。拍卖应该是公开竞价,只有一个竞买人不能形成竞价,违背了拍卖公开竞价的宗旨。因此,此次整体拍卖不合法、不公平。
本公司于日前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民执字第1456—1 号《民事裁定书》,鉴于本次拍卖在方式的设计和法律条文上理解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一定超标的执行的情况,应予以纠正,裁定如下: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市泰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 年4 月14 日成交的股权拍卖。
本公司于6 月2 日在《重庆晚报》获悉,重庆市泰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闰通拍卖有限公司、重庆竞风拍卖有限公司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定于2009 年6 月16 日上午10:30 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 号(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二楼竞买厅)联合拍卖本公司持有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00 万股限售流通股。根据拍卖行发布的公告,有意向竞买者于6 月15 日12 时以前将拍卖保证金交到法院指定帐户后,持法院出具的缴款凭证和有效证件,到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2 楼办理竞买登记相关手续
本次诉讼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本公司被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依据《银团借款质押合同》将对质押物进行拍卖以执行还款。重庆市泰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闰通拍卖有限公司、重庆竞风拍卖有限公司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于2009 年6 月16 日上午10:30 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 号(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二楼竞买厅)联合拍卖本公司持有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拍卖以50 万股为一笔,总共成交40 笔共计2000 万股,成交金额合计15667 万元,每股成交均价7.83 元,比裁定撤销的4 月14 日拍卖均价高出23%。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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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13 |
公告日期 | 2006-06-13 |
案件名称 | 国债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北京市万发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4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邮件送达的(2006)第1-6号民事裁定书和应诉通知书,该院在审理原告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万发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返还国债纠纷一案中,准许原告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追加本公司和湖北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同时,查封了上述两公司价值1.5亿元的财产,其中,"查封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三亚万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6800万元的股权";"查封冻结湖北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武汉市武昌区纺机路20号的武汉美林·青城项目(预售许可证号:武开管预售[2005]246号、370号),已转移办证和已进行预售购抵押的房产除外"。
原告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本公司和湖北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万发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返还国债回购资金2.54亿元的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 司于2006年6月12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1-13号及1-14号民事裁定书,指出原告西南证券已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申请解除对本公司及湖北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财产的查封,裁定:"解除对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三亚万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6800万元股权的查封","解除对湖北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美林.青城项目(预售许可证号:武开管预售[2005]246号、307号)的查封"。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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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8 |
公告日期 | 2004-08-18 |
案件名称 | 房屋买卖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8 |
原告方 | 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海南中科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55.8868 万元 |
案件描述 | 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纠纷于2002年8月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海南中科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诉请两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9,404,152元并偿付逾期违约金9,404,152元。 |
判决内容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并于2003年7月9日下达《民事判决书》,判令海南中科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付本公司购房尾款人民币9,404,152元及逾期违约金1,154,715.55元。 |
判决日期 | 2003-07-0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判决下达后,海南中科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亦未履行生效判决。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10月23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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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8 |
公告日期 | 2003-04-28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12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 |
被告方 | 海口工业进出口公司等5位法人和自然人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85.8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4年,海口工业进出口公司等5位法人和自然人购买本公司商品房而向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按揭贷款1,185.8万元,本公司提供担保。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于2002年12月将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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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30 |
公告日期 | 2001-03-30 |
案件名称 | 违反合作建房合同一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美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骏龙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诉美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骏龙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合作建房合同一案. |
判决内容 | 美策应返还本公司人民币4,309,127.29 元及利息,骏龙达应返还给本公司投资款人民币500 万元及利息,土地闲置损失本公司负担338,792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终审判决书,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我司胜诉.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0-05-25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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