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30 |
公告日期 | 2009-12-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
被告方 | 深圳市富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富临大酒店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深圳市侨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产包装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三九企业集团 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应诉材料显示:本案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深圳市富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临实业)、深圳富临大酒店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富临酒店)借款纠纷案。2001 年9 月29 日,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下称:建行)与富临实业签订了编号为“借2001 流B262006R”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富临实业向建行借款人民币12000 万元,借款用途为贷款重整,借款期限为12 个月,利率按月息4.65‰计算。2001 年9 月29 日,建行与富临酒店签订了编号为“保2001 流B262006R”的《保证合同》,约定由富临酒店对富临实业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12000 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赔偿金与费用(包括债权人垫付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贷还款期限届满后,富临实业未能清偿借款,富临酒店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004 年8 月,建行将上述债权及其项下权益转让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004年11 月29 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又将上述债权及其项下所有权益转让予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据此成为上述债权的债权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于近期向深圳中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追加深圳市建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建鹏达公司)、深圳市新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新投公司)、深圳市侨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侨社公司)、深圳市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青网公司)、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物业集团)、深圳市通产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通产公司)、深圳市建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建瓴公司)、三九企业集团(下称:三九集团)、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尊荣集团)及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十家企业单位为被申请人。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称:上述十家企业单位“采取股东占款的方式侵占被申请人一(即“富临实业”)财产”,其中“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款9,528,506.00 元”。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富临实业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15 亿及利息65,837,282.11 元(利息暂计至2008 年12 月20 日,后续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富临酒店及追加的十家企业单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所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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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30 |
公告日期 | 2009-12-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
被告方 | 深圳市富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富临大酒店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深圳市侨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产包装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三九企业集团 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 年3 月28 日,建行与富临酒店签订了编号为“借2002流B0111006R”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和编号为“抵2002流B0111006R”的《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富临酒店向建行借款人民币10500 万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重整,借款期限为12 个月,利率按月息4.425‰计算。富临酒店以其名下的深圳富临大酒店4—26 层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登记编号为:深房地押字第200220405 号,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42,173,800 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002 年3 月28 日,建行与富临实业签订了编号为“保2002 流B0111006R”的《保证合同》,约定由富临实业对富临酒店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10500 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上述贷款还款期届满后,临酒店未能清偿借款,富临酒店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004 年8 月,建行将上述债权及其项下所有权益转让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004年11 月29 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又将上述债权及其项下所有权益转让予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据此成为上述债权的债权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于近期向深圳中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追加建鹏达公司、新投公司、侨社公司、青网公司、物业集团、通产公司、建瓴公司、三九集团、尊荣集团及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十家企业单位为被申请人。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称:上述十家企业单位“采取股东占款的方式侵占被申请人二(即“富临实业”)财产”,其中“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款9,528,506.00 元”。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富临酒店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 亿及利息56,961,347.27 元(利息暂计至2008 年12 月20 日,后续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富临实业及追加的十家企业单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有权依法处分《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优先受偿;4、判令所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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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23 |
公告日期 | 2009-12-23 |
案件名称 | 土地使用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罗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9 年2 月10 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和法院传票,美丝公司以本公司和罗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罗经发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请:
1、确认本公司与罗经发公司签署的《合作开发美丝工业区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无效;
2、确认上述协议所涉B405-7 土地11500 平方米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美林一号厂房和美林综合楼归原告所有
3、判决本公司停止占用并搬离涉案土地,将涉案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美林一号厂房和美林综合楼返还给原告;
4、判令本公司和罗经发公司连带赔偿人民币750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认为本案诉讼标的较大,且属于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请求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公司异议成立,决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9 年3 月向本公司送达了《通知书》((2009)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39 号)。
2009 年7 月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本案,现等待法院合议和判决。
本公司于2009 年12 月22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公司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中法行终字第223号行政判决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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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03 |
公告日期 | 2009-12-03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基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总利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87.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6 年7 月,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与基永公司签订了《金利华商业广场花岗石外装饰施工合同》,后因基永公司拖欠工程款,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诉至罗湖法院,要求基永公司、深圳总利投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损失共计587 万多元。 |
判决内容 | 2009 年12 月1 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200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华西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案已于2009 年5 月重新开庭审理。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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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0-26 |
公告日期 | 2009-10-26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9-01 |
原告方 | 深圳市基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1993 年本公司与深圳市海滨物业发展公司(现名:深圳市基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嘉宾大厦”,并签订了《“嘉宾大厦”发展权益转让合同书》。 1999年1月,基永公司以房产面积等理由向广东省高级法院起诉我司, 要求解除转让合同,对此,本公司反诉对方要求支付剩余转让款,并申请法院查封了对方 2.8 万平方米的房产。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高院依法判决本公司与基永公司签定的转让合同有效,基永公司应当向本公司支付合同规定的转让款人民币1.4亿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已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对本公司查封财产提出异议,经省高院裁定,解除本公司对基永公司约1万平方米房产的查封。本公司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已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异议,该异议正在审查之中。
2006 年3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本公司在本案中申请查封的嘉宾大厦的其他房产被自动解封。本公司已经申请恢复执行,目前等待法院审查。
我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2002)粤高法执字第1-1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执行我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基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我司嘉宾大厦项目转让款的案件。根据1999 粤高法民初字3号判决书的判决,深圳市基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需向我司支付约1.4 亿项目转让款。
2009 年10 月21 日下午,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02)粤高法执字第1-2 号)。该裁定称:恢复本案执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要求”而进行的,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车管所、深圳市证券结算机构、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基永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1、终结(2002)粤高法执字第1 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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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0-19 |
公告日期 | 2009-10-19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7-12 |
原告方 | 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千帆实业有限公司等八家业主 |
被告方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国贸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7年12月, 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八家业主以本公司未按期交付房产为由,向深圳中级法院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深圳国贸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返购房款及承担违约金共计约3亿元港币。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以原告未付清房款为由提起反诉,结果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决本公司胜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原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上诉,广东省高级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判令本公司向对方承担违约金截止1999年底共7900万元港币。 |
二审判决日期 | 1999 |
执行情况 | 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法院已于 1999年12月正式受理本案,目前再审案件正在审理之中。2003年底,广东省高院经过审查驳回了本公司的申请。再审申请驳回后,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八家业主尚未向广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公司正在办理向最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事宜。经本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重审其中的(1998)粤高法民终字第298 号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8 年6 月18 日开庭重审本案。
目前该案正在审查之中。
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实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申请恢复执行(1998)粤法民终字第284-317 号34 份判决后,本公司已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998)粤法民终字第298 号判决已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符合法定中止执行条件,其余33 份判决未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仍应执行。本公司于2009 年6 月2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查封、冻结财产通知书》((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364—377、379—397(-1)号)(下称《通知书》),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实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查封、冻结了以下财产:一、查封本公司所有的国贸广场二期34 套房产,查封深圳国贸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所有的国贸商住大厦15 套房产;
二、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皇城地产有限公司95%的股权;
三、冻结本公司持有的:SST 华塑825000 股定向法人股、*ST 盛润A30000 股流通股、攀钢钢钒58720 股流通股;
四、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帐户的存款共878998.39 元。
本公司于2009 年6 月25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查封财产通知书》((2009)深中法执字第364—377、379—397 号)(下称《通知书》),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实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追加查封了本公司所有的以下财产:
1、国贸商业大厦29 套房产;
2、国际贸易中心大厦32 套房产;
3、日豪名园4 套房产;
4、和平路船步街7 层住宅楼38 栋102 号房产;
5、南湖路嘉宾花园裙楼A-3 的50%所有权;
6、国贸广场二期7 套房产;
7、和平新居商铺首层、E1,和平新居小商品市场C1、E2、F1、F2、LL、SS 及和平新居54 栋101、3 层—7 层共10套房产;
8、和平酒店1—7 层房产;
《通知书》同时要求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债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公司正在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积极寻求其他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实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申请恢复执行(1998)粤法民终字第284-317 号34 份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34 份判决中的第298号判决已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符合法定中止执行条件,其余33 份判决未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仍应执行。并于2009 年6 月依海艺等八家公司的申请,对本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两次查封冻结,对此,本公司分别于2009 年6 月4 日和2009 年6 月29 日进行了信息披露。本公司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依据的33 份判决书,与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已进入再审程序的(1998)粤法民终字第298 号判决书相同,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等问题,本公司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公司于2009 年10 月16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3)民一监字第443—1 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公司关于(1998)粤法民终字第311 号民事判决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再审条件,并作出裁定如下:1、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至此,本案34 宗涉案判决,已有2 宗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其余32 宗判决仍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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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3 |
公告日期 | 2009-08-13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2-06 |
原告方 | 深圳市皇城地产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多快电梯(远东)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1618.1269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 年7 月11 日,公司子公司深圳市皇城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城地产公司”)与多快电梯(远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快电梯”)签订的《电梯设备合同》及《房产抵押及购房协议书》约定,由多快电梯向皇城地产公司提供皇御苑B 区楼宇所需的电梯,陶伯明愿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皇城地产公司作为多快电梯按时供应电梯的担保。2004 年12 月6 日,皇城地产公司以多快电梯未供货为由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多快电梯签订的《电梯设备合同》,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电梯货款15,904,000 元,支付赔偿损失277,268.51 元。 |
判决内容 | 2005 年11 月24 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多快电梯向皇城地产公司双倍返还的定金为:7,539,000 元,电梯货款15,904,000 元,陶伯明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11-2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多快电梯及陶伯明不服该裁决,于2005 年12 月7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2006 年深中院出具(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8 号、1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多快电梯、陶伯明要求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5]深仲裁字第1227 号裁决的申请。
2006 年11 月16 日,皇城地产公司向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至目前为止,抵押财产的评估拍卖工作在陆续进行
上半年的进展情况:①、通过深圳中院已拍卖多快电梯公司名下的两套房产:皇城广场裙楼及世贸广场957.31 ㎡的房产,拍卖价为428 万元,2009 年4 月皇城地产公司收到深圳中院转来的300 万元,尚余128 万元暂留在深圳中院账户中。②、根据深圳中院的(2006)深中法执字第516 号通知书, 2009 年4 月24 日拍卖了五套房产,拍卖价为人民币514 万元,其中依法有三分之一即人民币1,713,333.00 元,可作为本案执行财产予以抵偿所欠皇城地产公司的债务。 |
受理法院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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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3 |
公告日期 | 2009-08-13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8-03 |
原告方 | 海南多快电梯维修(远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城地产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6 年8 月3 日,海南多快电梯维修(远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多快深圳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城物管公司”)支付欠付的维保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多快深圳公司申请追加皇城地产公司为第二被告,并要求皇城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7 年1 月26 日,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977 号民事判决书:皇城地产公司、皇城物管公司应分别向多快深圳公司支付维保费925,500.00 元、1,105,130.00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
判决日期 | 2007-01-2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8 年1 月28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中法民二终字第827 号民事判决书:皇城地产公司、皇城物管公司应分别向多快深圳公司支付维保费893,100.00 元、1,102,730.00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8-01-28 |
执行情况 | 皇城地产公司和皇城物管公司以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起上诉。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深检民行建(2007)5 号《检察建议书》,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建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皇城地产公司应收多快电梯款项期末余额为8,726,693.00 元,考虑欠付多快电梯及其关联方、担保方的款项尚未支付等事项,对账面应收款进行了减值准备测试,确认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3,978,423.60 元。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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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3 |
公告日期 | 2009-08-13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陶伯明 |
被告方 | 深圳市皇城地产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2 年7 月和2003 年1 月,皇城地产公司分别与陶伯明签署了皇御苑A 区4-2901、6-901 房产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陶伯明支付了首期款后剩余楼款向工商银行福田支行申请贷款。因陶伯明起诉要求皇城地产公司为其办理包括上述两套房产在内的八套房产的《房地产证》诉请被法院驳回,陶伯明以其不能实际享有上述房产的实体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与皇城地产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与工商银行福田支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请求皇城地产公司返还其全部房款和利息、保险费、公证费。 |
判决内容 | 2007 年11 月20 日,深中院作出(2007)深中法民五初字第79 号终审判决:
1)解除陶伯明与皇城地产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皇城地产公司应退还陶伯明已付购房款人民币3,549,323.00 元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158,066.98元;
2)皇城地产公司应赔偿陶伯明保险费、公证费19,872.00 元;
3)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4)陶伯明应偿还工商银行福田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811,521.42元,皇城地产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工商银行福田支行享有对涉案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6)皇城地产公司应向陶伯明支付本案受理费35,367.76 元,向工商银行福田支行支付本案受理费14,002.2 元。 |
判决日期 | 2007-11-2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判决尚在履行之中,皇城地产公司已根据判决在2007 年度转回了上述已确认的收入、成本、税金,并计提了相关损失。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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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3 |
公告日期 | 2009-08-13 |
案件名称 | 产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6 |
原告方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珠海西部银珠事业开发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赔付湖北外贸2440.2999 万元嘉宾大厦房款后,湖北外贸驻深办退回的嘉宾大厦14、15 层依法应归本公司所有。为解决该房产的权属问题,经本公司调查,发现嘉宾大厦14、15 层被以备案登记的方式登记在珠海西部银珠实业开发公司名下。本公司于2008 年6 月,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珠海西部银珠事业开发公司,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为嘉宾大厦14、15 层的权利人,并判令将嘉宾大厦14、15 层过户登记在我司名下。罗湖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案号为(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442 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7 月21 日,法院经公开审理并主持调解,本公司与珠海西部银珠实业开发公司达成《民事调解书》:双方一致同意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金利华商业广场(原嘉宾大厦)第14、15 层的房产归原告(本公司)所有;珠海西部银珠事业开发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本公司办理上述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所有相关手续。本调解书现已依法生效。本公司将积极办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
截至报告期末,嘉宾大厦的14、15 层已经以备案登记的方式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由于上述房产权属预期是否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存在着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未在财务报表上确认上述或有资产。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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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7 |
公告日期 | 2009-04-27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4-14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长春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6年,本公司与深圳市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互保协议》,规定双方相互提供贷款担保。为此,本公司于1998年 10月30日为该司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贷款59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由于金田公司到期不能履行还款责任,长春交行于2000年4月14 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田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1-08-03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金田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2-02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查找到金田公司相应数额的财产并提供给债权人长春交行和吉林省高院,吉林省高院已对该财产进行了查封。由于本公司积极协助长春交行实现其权利,且该被查封财产经长春交行确认为优质资产,该行当时与本公司达成共识,暂不执行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长春交行的申请,以本公司未履行为金田公司担保债务一案为由,查封了本公司开发的《俊峰丽舍》169套在建房产的产权。查封期限从2004年3月26日至2006年3月26日止。本公司已就此次房产查封之事,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对所查封房产予以解封。
本公司日前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指定执行裁定书》(【2002】吉执字第13号)。根据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将对本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而产生的全部担保权利(贷款本金合计59000000元及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
司长春办事处,原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长春支行的权利义务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继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被执行人的合同纠纷执行案,指定由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行。
日前,本公司收到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04)九执字第1168-12号、第1168-13号《民事裁定书》,因本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达成《担保债务重组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法院裁定解除查封本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龙珠大道的俊峰丽舍花园101套住宅(之前于2004年12月已解除查封俊峰丽舍花园住宅67套)、解除查封本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国贸商业大厦17套房产(之前于2004年12月已解除查封国贸商业大厦房产1套)。至此,本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借款5900万元担保引至的法律诉讼已终结
本公司向深圳罗湖区法院申请要求金田公司偿还4800 万元的《支付令》,罗湖区法院依法向金田公司送达了(2005)深罗法立督字第8 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已生效。本公司据此申请法院执行,目前案件处于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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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7 |
公告日期 | 2009-04-27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长春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7年金田公司向农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贷款人民币600万元,公司提供担保。金田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国贸农行起诉金田公司及公司。。 |
判决内容 | 2000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田公司偿还本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应国贸农行申请查封了公司拥有的川投长钢法人股。公司已查找到金田公司相应数额的财产提供给国贸农行(已由深圳中院查封)。农行同意暂不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根据互保协议,代金田公司向深圳农业银行偿还600 万元债务及部分费用,本公司将依法向金田公司追偿。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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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4 |
公告日期 | 2008-08-14 |
案件名称 | 租赁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盛丰路国贸珠宝金行有限公司 林若华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435.76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公司与深圳市盛丰路国贸珠宝金行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将原由本公司自主经营的国贸大厦商业铺位(A区一至五层)租赁给深圳市盛丰路国贸珠宝金行有限公司,继续用于商品销售的经营。 租赁期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由于深圳市盛丰路国贸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拖欠租金和
管理费电费,本公司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于2005年9月27日解除与深圳市盛丰路国贸珠宝金行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市盛丰路国贸珠宝金行有限公司赔偿本公司截止2005年9月27日的损失本金34,357,599.6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林若华对深圳市盛丰路国贸珠宝金行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10,053,000元的连带责任法院已经受理本案。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9 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国贸珠宝金行公司承担32524650.45 元债务,金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若华在10053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7-0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金行公司和林若华没有履行判决,尚未发现金行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对账面已确认应收金行公司管理费及应收代垫水电费扣除已收到的押金后的余额6,532,519.60 元计提了坏账准备。本公司现已申请强制执行。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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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4 |
公告日期 | 2008-08-14 |
案件名称 | 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7 |
原告方 | 湖北省对外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 |
被告方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47.56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湖北省对外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以本公司逾期交楼为由,于2000年7 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 要求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购买嘉宾大厦4000平方米办公用房《协议书》,返还其购房款108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赔偿损失1867.56万元人民币。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一、本公司与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的建房协议有效,但应予解除;二、本公司退回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建房款1080万元及相应的银行利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维持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不服广东省高院作出的退回湖北外贸驻深办建房款1080万元及相应的银行利息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5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听证。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民二监字第1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广东省高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执行。广东省高级法院已于2005年12月5日开庭审理本案。
湖北外贸向广州铁院请求付款并请求再执行再审期间的利息,2006 年6 月30 日,广州铁院出具(2004)广铁中法执字第225-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本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赔付数额为2440.2999 万元。并决定将已查封的本公司财产扣除执行费用后支付给申请人,并裁定终结执行本案。
本公司认为广东省高院的再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 年10 月作出(2004)民二监字第14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目前,案件尚未开庭。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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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8 |
公告日期 | 2008-02-28 |
案件名称 | 土地使用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1-26 |
原告方 | 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诉讼类型 | 行政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美丝公司于2007 年11 月26 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要求判决撤销深房登函(2007)490 号《关于申请撤销深房地字第0103142 号等房地产证的复函》;同时要求判令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限期撤销本公司名下所有的深房地字第0103142 号、第0103139 号、第3000119900 号、第3000137414 号《房地产证》,将上述《房地产证》所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重新登记到美丝公司名下,并为美丝公司颁发《房地产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8 年1 月8 日开庭审理此案,尚未判决。
本公司于2008 年2 月26 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美丝公司再次起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要求判决撤销本公司名下所有的深房地字第0103142 号、第0103139 号、第3000119900 号、第3000137414号《房地产证》,并要求将上述《房地产证》所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恢复到美丝公司名下。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诉讼,并定于2008 年3 月20日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我司于日前收到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福法行初字第70 号《行政判决书》,福田区法院对美丝公司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重新恢复的深房地字第0103142、0103139 号《房地产证》的具体行政行
2、被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对原告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将深房地字第0103142、0103139 号《房地产证》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恢复到原告名下的申请作出处理。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我司于日前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中法行终字第223 号《行政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作为本次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本公司不服本判决,为维护本公司权益,本公司于2008 年5 月30 日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撤销本次判决,并申请判决深圳市国土局颁发深房地字第0103142 号、第0103139 号《房地产证》之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本判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本公司名下的深房地字第3000320987 号和深房地字第3000119899 号《房地产证》,并恢复登记到深房地字第0103142 和0103139 号《房地产证》的登记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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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1 |
公告日期 | 2007-10-31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卓见投资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卓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以及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于2005 年4 月1 日签署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7 年5 月30日提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本案。本案案件编号为GT20070286。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合并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判决内容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7 年10 月25 日〔200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88 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作出如下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5 年4 月1 日签订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为合法有效合同,被申请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合同;申请人应当在2008 年6月30 日以前履行要约收购股份义务,如果期满仍未履行,本案合同即行解除;(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199,730 美元,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承担50%,即各自承担99,865 美元。申请人已经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仲裁预付金199,730 美元,全部冲抵本案仲裁费;故被申请人应该向申请人支付99,865 美元,用以补偿申请人为其代垫的仲裁费。以上第(三)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 天内支付完毕。逾期,则加计年利率4%的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判决日期 | 2007-10-2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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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13 |
公告日期 | 2007-09-13 |
案件名称 | 土地使用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6 |
原告方 | 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罗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6月,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诉称1991年6月深圳市罗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公司,非法使用其合法取得了土地,为此,请求法院排除防碍,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800万元。 |
判决内容 | 深圳中院受理并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该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深圳中院的错误判决,驳回美丝公司的起诉。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5月,美丝公司向市国土局申请撤销美林综合楼、美林一号厂房两房产证(证号:3000320987、3000119899),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于7月7日下达复函,表明上述两证均合法有效,不能予以撤销。
随后,美丝公司又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经过书面审理,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了[2005]2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复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该局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公司日前收到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送达的深府复决[2007]255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就本公司要求撤销深圳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作出的[2007]27 号《关于撤销深房地字第3000119899 和3000320987 号<房地产证>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
为的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目前,美林厂房和综合楼建筑物产权及所占地1150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仍属本公司所有。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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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5-19 |
公告日期 | 2007-05-19 |
案件名称 | 行政复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 |
诉讼类型 | 行政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美丝公司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经过书面审理,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了[2005]2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复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该局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深圳中院撤销深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2005]294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10 月28 日受理立案,案号[2005]深中法行初字第23 号。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深中法行初字第23 号行政判决书,作出判决:维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复决[2005]294 号行政复议决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100 元,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本公司现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6)粤高法行终字第154号《 行政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本公司的上诉,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深中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本公司承担。
根据该判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重新审查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申请撤销本公司深房地字第3000320987、3000119899号《房地产证》的请求。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不服此判决,已于2006 年8 月2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次上诉。
本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房登(2007)27号“关于撤销深房地字第3000119899和3000320987号《房地产证》的决定”,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决定撤消本公司原持有的载明美林厂房和综合楼产权所占地11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深房地字第3000119899和3000320987号《房地产证》。将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回复到原深房地字第0103142号和0103139号《房地产证》的登记状态。根据深房地字第0103142号和0103139号《房地产证》的登记,美林厂房和综合楼建筑物产权及所占地11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本公司所有。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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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15 |
公告日期 | 2006-04-15 |
案件名称 | 行政复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 |
诉讼类型 | 行政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2005年5月,美丝公司向市国土局申请撤销美林综合楼、美林一号厂房两房产证(证号:3000320987、3000119899),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于7月7日下达复函,表明上述两证均合法有效,不能予以撤销。
随后,美丝公司又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经过书面审理,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了[2005]2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复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该局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公司随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深圳中院撤销深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2005]2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案号[2005]"深中法行初字第23号"。截至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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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15 |
公告日期 | 2006-04-15 |
案件名称 | 土地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4 |
原告方 | 深圳美丝化学纤维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经济发展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1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美林综合楼房地产证号3000119899号,美林一号厂房美丝化纤公司3000320987号。在此过程中始终不变的是权利人皆是本公司,即市国土部门始终肯定本公司为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的合法产权人。事隔多年,企业改制后的美丝公司突然提出,本公司侵占该公司土地,应向其返还该地。2004年4月,美丝公司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罗湖公司 |
判决内容 | 福田法院以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4年10月,美丝公司再次以本公司和罗湖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中院受理并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该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深圳中院的错误判决,驳回美丝公司的起诉。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5月,美丝公司向市国土局申请撤销美林综合楼、美林一号厂房两房产证(证号:3000320987、3000119899),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于7月7日下达复函,表明上述两证均合法有效,不能予以撤销。
随后,美丝公司又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经过书面审理,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了[2005]2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复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该局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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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28 |
公告日期 | 2004-12-28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黄福明 |
被告方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黄福明以本公司未偿还垫付货款及借款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偿还其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300万元。 |
判决内容 | 2001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裁定,认定原告的主要证据不成立,并以深圳市国贸发展公司已宣告破产为由中止了本案的诉讼。
2003年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1)深中法经二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一审驳回黄福明要求本公司支付欠款港币10,516,019元及利息22,283,110.81元、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51,933.11元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1-1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驳回香港居民黄福明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经二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是终审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至此,香港居民黄福明起诉本公司要求赔偿3000多万港币和2万元人民币及利息的诉讼已被法院全部驳回。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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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11 |
公告日期 | 2004-12-11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 |
被告方 |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7年金田公司向农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贷款人民币600万元,金田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国贸农行起诉金田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2000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田公司偿还本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应国贸农行申请查封了公司拥有的川投长钢法人股。公司已查找到金田公司相应数额的财产提供给国贸农行(已由深圳中院查封)。农行同意暂不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2004】汕中法执二字第82号),主要内容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7日作出的(2004)粤高法执指字第117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决定由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诉本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案,原执行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销案处理。 |
受理法院 |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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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9 |
公告日期 | 2004-04-19 |
案件名称 | 合同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9-09 |
原告方 | 深圳三九总利实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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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 | 深圳市基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三九总利实业公司于1999年9 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起诉基永公司,要求解除其与基永公司签订的《合作兴建嘉宾大厦合同》,要求基永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5亿多元人民币,并将本公司列为第三人. |
判决内容 | 驳回了深圳三九总利实业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1-08-03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2年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2-01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行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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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9 |
公告日期 | 2004-04-19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1-08 |
原告方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罗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3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8月,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罗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要求其返还欠款1650万元人民币及1700多万元利息。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罗湖大酒店向本公司支付165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本公司胜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 深中法经三字第7— 1 号”发布终审民事裁定书,宣
告罗湖大酒店破产还债;指定金杜律师事务所郑志斌律师和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
邓国珍注册会计师组成清算组。 |
判决日期 | 2001-1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了3200 多万元港币、2200 多万元人民币的债权。该案现处于破产财产的清查回收的过程中,本公司最终能受偿多少未定。
2003年7月17日,在广东省旭通达拍卖有限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罗湖大酒店的酒店大楼本体部分以人民币7,350万元的价格被卖出。本公司申报的债权预计可收回金额人民币2700万元。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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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27 |
公告日期 | 2002-04-27 |
案件名称 | 交易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7-12 |
原告方 | 汇协有限公司(LINK HARVEST LIMITED )及金佳怡国际有限公司(GOLDEAS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
被告方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属公司深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之下属公司深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15日将其下属公司汇恒发展有限公司(WAYHANG DEVELOPMENT LIMITED )持有的香港荃湾汀九地块项目转让,1997年9月15日与汇协有限公司(LINK HARVEST LIMITED )及金佳怡国际有限公司(GOLDEASE INTERNATIONAL LIMITED )签署正式买卖合同, 合同价格共计6000万港元,同时收到买家共计1200万港元的定金及已交部分楼款,成交完成日为1997年12月5日。其后,香港地价大幅跌落,因此买家找理由不完成交易, 拒交余款,并要求本公司退还其所付共计1200万港元的定金及部分楼款,并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诉(1997年第A13971宗)。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双方通过和解的方式全面地及最终地获得解决。根据和解条款规定,汇恒发展有限公司支付650万元港币和解款给原诉人(汇恒公司于1997年9月签署正式买卖合同时合计收到原诉人1200万元港元),作为最终地及全面地解决双方就本案发生的所有争议。香港汀九项目土地之法律权益已回复到1997年9月与买方签署临时买卖合约前的地位,即汇恒发展有限公司回复全面持有该物业的权益,这结权益并没有因诉讼而造成负累。 |
受理法院 | 香港高等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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