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26 |
公告日期 | 2009-03-26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7-06 |
原告方 |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3 年8 月27 日,根据河南省政府豫政(1991)45 号文件、原省计经委豫计经资(1993)1169 号文件和省建设银行、省建设投资总公司联合发出的(1993)豫建银投第0369 号文件“1985 年我省统配煤矿上划时,煤炭部补偿河南地方煤矿建设“四亿五”投资中的拨改贷和基本贷款3 亿元划转为省基本建设基金,以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贷款本息余额为准,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全部划转为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委托贷款”的规定,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建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禹州市支行、本案被告及担保方禹州市电业局签订了(93)22 号《河南省基本建设基金委托借款合同》,约定将上述贷款作为委托贷款,由河南建投作为债权人继续收回本息。2004 年12 月1 日,河南建投将对被告持有的14,191.22 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随后,原告与河南建投一起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被告,2006 年1月1 日被告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盖章确认。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债务。截至目前,被告仍结欠原告债务本金及暂计至2005 年12 月31 日的利息共150,117,668.83 元,鉴于被告目前的经营状况,原告依法请求判令被告先行偿还债务1 亿元,原告保留要求被告偿还剩余50,117,668.86 元的权利。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债务计1 亿元。
2.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 年7 月29 日下达了(2007)豫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截至2007 年6 月21 日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结欠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总额为16,484 万元。(二)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以现金方式偿还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务3,000 万元,剩余债务13,484 万元作价3,000 万元转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的投资。(三)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后15 日内偿还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00 万元,于2007 年11 月30 日前偿还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00 万元。在该两笔款项如数归还的前提下,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在2008 年9 月30 日前偿还剩余1,000 万元。(四)对于债权转股权部分即13,484 万元,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3,000 万元作价入股,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签署时间不迟于2007 年11 月20日,债转股的审批手续完成时间不迟于2007 年12 月20 日。(五)如果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不能按照上述时间偿还3,000 万元债务或者履行债转股审批手续时,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应在2008 年9 月30 日即最后一期现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二个月内偿还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亿元债务(含上述应支付的3,000 万元现金)。
根据调解协议,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已于2007 年11 月30 日之前偿还了本公司现金2,000 万元,调解协议涉及的债权转股权协议业已签署。
截至本报告期末,禹州市第一火发电厂已按照调解书偿还了本公司3,000 万元,有关作价3,000 万元的债权转股权的《债转股协议书》已于2007 年12 月19 日签订,并已经取得了禹州市政府同意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进行改制的批文,进行了资产评估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008 年内,本公司不断敦促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尽快完成债转股工作,但因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系地方国有独资企业,机组规模小,人员多,包袱重,在进行公司制改制工作中遇到了较大的障碍,本报告期内债转股工作未有新进展。 |
受理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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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19 |
公告日期 | 2009-03-19 |
案件名称 | 国债投资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4-29 |
原告方 |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豫能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河南豫能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出资2500万元于2002年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和证券账户,进行国债投资。
2005年4月22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在指定时间内将国债变现,并将全部资金划回本公司指定帐户。但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未能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划回资金。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现提请法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诉讼请求:
(一)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将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债投资资金各2,500万元及相应收益划入本公司指定帐户;
(二)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2月14日下达了(2005)郑民四初字第104、105号《民事调解书》,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国泰君安郑州营业部返还豫能控股公司、豫能高科公司国债投资资金,返还总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豫能控股公司2,500万元,豫能高科公司2,500万元。返还期限为自人民法院调解书生效的次日起不超过两年。
二、两案诉讼费合计270,020元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
截至2009 年3 月17 日,国泰君安郑州营业部已将上述5,000 万元款项全部返还本公司。 |
受理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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