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19 |
公告日期 | 2010-06-1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
被告方 | 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造纸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1512.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称:1991 年至2002 年,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与被告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签订22 笔贷款合同,贷款本金合计31,512 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抵押。其中保证担保贷款8 笔,贷款本金合计16,378 万元,保证人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担保贷款14 笔,贷款本金合计15,134 万元,分别以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房屋和营口造纸厂的土地为抵押物。合同签订后,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依约履行了义务,向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了借款。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借款期满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截止到2007 年7 月20 日,尚欠本金31,512万元及相应利息。2005 年7 月15 日,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被告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原告。双方于2005年11 月14 日在辽宁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请求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1,512 万元及相应利息, 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12,411 万元承担保证责任,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15,877 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对抵押物依法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原告在权债权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 |
判决内容 | 2010年5月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辽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本金31,512 万元及利息;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余额范围内,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中的3,4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中的12,287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对该12,287 万元中的11,91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对143 万元借款本息在抵押合同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6、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对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追偿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10年6月9日,公司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造纸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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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08 |
公告日期 | 2010-06-08 |
案件名称 | 拖欠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10-03-26 |
原告方 | 江西六和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9.354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江西六和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官星
被告:陈晓成
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圩上桥镇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被告陈晓成是原告江西六和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经销商。2009年下半年,被告陈晓成因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阳离子淀粉,双方口头约定好所需数量、规格型号、单价、付款方式等。2009年6 月13 日,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发货30 吨到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之后陆续发货共389.9 吨,共计货款1,793,540 元,2009 年11 月24 日和2010 年1 月5 日分别付款300,000 万元,共计付款600,000 万元。至2010 年1 月底,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93,540元。原告起诉到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还清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
判决内容 | 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披露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中江西六和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一案(详见2010年5月1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判决。公司于2010年6月4日收到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原告江西六和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193,540元,逾期付款利息50,869.27元。 |
判决日期 | 2010-05-2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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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2 |
公告日期 | 2010-05-12 |
案件名称 | 拖欠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10-03-22 |
原告方 | 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同兴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康剑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原被告双方于2005 年8 月26 日及2006 年5 月30 日,分别签署了《JPM/21.05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设计,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合同)及《JPM/21.0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APMP 废水预处理项目工艺设计、设备供货与安装合同》(以下简称APMP 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2009 年8 月11 日,双方签署《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09 年年底前全部偿还拖欠的工程款14,954,695.50 元及利息。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原告起诉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工程款14,954,695.50 元及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2,572,843.90 元,并按每日2,397.27 元标准自起诉日至实际给付日支付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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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2 |
公告日期 | 2010-05-1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10-04-18 |
原告方 | 锦州渤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锦州渤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女儿里79-6 号
法定代表人:满一男
被告:锦州市轻工建筑工程公司(原锦州市第一轻工业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菊花里46-104 号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城造纸厂)
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被告锦州市轻工建筑工程公司(原锦州市第一轻工业局建筑工程公司)因商品房建设缺少资金,于1987 年9 月12 日同中国建设银行锦州市分行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28 万元,期限自1987年9 月12 日至1989 年12 月20 日,利率月息7.2‰,由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城造纸厂)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截止到1999 年9 月20 日尚欠借款本金1,091,000 元,利息余额3,160,480.79 元,合计4,251,480.79 元。1999 年12 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锦州市分行营业部将此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2006 年12 月29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将此债权转让给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金1,091,000 元,利息6,008,900 元)。2007 年7 月28 日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将此笔债权转让给原告锦州渤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0 年4 月18 日,原告起诉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锦州市轻工建筑工程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91,000元(保留向二被告追索尚欠借款利息6,008,900 元的权利),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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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5 |
公告日期 | 2010-04-15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2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
被告方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96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 年11 月27 日,交行锦州分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962 万元,利率为月息5.31‰,借款期限为一年。以上借款合同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2004 年12月,交行锦州分行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本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2002 年,公司向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借款4,963 万元。 |
判决内容 | 2005年5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辽民三合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交行锦州分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偿还本金4,962万元、利息399.19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5-05-0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9年1月7日本公司和交通银行锦州分行达成和解协议,本公司偿还交通银行锦州分行2,000万元了结此案
2009年1月13日,本公司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执二恢1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鉴于公司已筹集2000万元偿还交行锦州分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裁定(2004)辽民三合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交行锦州分行对该裁定未提出异议。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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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5 |
公告日期 | 2010-04-15 |
案件名称 | 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12-06 |
原告方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
被告方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981.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3 月5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诉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3 月9日本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状。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锦州分行)与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彩练集团)于2001 年12 月至2003 年5 月期间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共计8539 万元,借款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人为本公司,保证期限为2 年。合同签订后工行锦州分行依约履行了义务,而锦州彩练集团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2005 年7 月工行锦州分行与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锦州彩练集团所欠工行锦州分行的借款本息及其相应的从权利转让给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其接收债权后多次催收,锦州彩练集团未偿还,截止到2008 年12 月尚欠借款本息13981 万元。2008 年12 月6 日,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要求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下达(2009)辽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1月20日公司律师办收到该判决书但因律师出差于2010年1月25日转至证券处,26日至28日公司财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担保损失确认。该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本金8539 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每笔贷款余欠本金为基数,自逾期3 个月之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别分段计算)。
2、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偿还义务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9-12-1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述担保,公司以前年度已计提担保损失4,837万元,本年补提2,153.3万元。
本年计提7,776.3 万元预计负债。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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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5 |
公告日期 | 2010-04-15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3-19 |
原告方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被告方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6 年4 月,中信银行沈阳分行与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宏威塑料)签订借款合同,锦州宏威塑料向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借款550 万元,利率6.24%,借款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人为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保证期限为1 年。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沈阳分行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借款期满后锦州宏威塑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还借款本金50 万元,尚欠本金500 万元,利息128,421,48 元。 |
判决内容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判决。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借款人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00 万元,利息60,503.6 元(从2009 年5 月8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50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案诉讼费47,699 元、保全费5,000元由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保证人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3、保证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
判决日期 | 2009-05-1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本年为此项担保计提了250.00 万元预计负债。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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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30 |
公告日期 | 2010-01-30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辽宁岫岩青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6.8596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辽宁岫岩青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法定代表人为王守昆。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案由:原告与被告从2001 年起发生供需买卖关系,截止2005 年10 月末,被告欠原告货款1988924.34 元,2007 年被告给付原告价值20328.00 元的粘合剂,尚欠原告货款1968596.34 元。原告诉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给付货款1968596.34 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2010 年1 月14 日,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对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出具(2009)锦凌海民初字第0185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给付辽宁岫岩青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68596.34 元,利息从2009 年6 月17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 |
判决日期 | 2010-01-1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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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8 |
公告日期 | 2009-04-18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锦州锦铁燃料经营处 |
被告方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锦州锦铁燃料经营处向本公司供应煤、硫化铁,由于公司欠付部分货款,锦州锦铁燃料经营处向锦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2005年9月8日锦州铁路运输法院下达(2005)铁锦民合初字第42号判决,判决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 |
判决日期 | 2005-09-0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年11月27日公司和锦州锦铁燃料经营处达成和解协议,公司给付本金1,028,391.43元、利息2,491,608.57元,从2008年12月20日到2009年8月20日分九次给付。 |
受理法院 |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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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11 |
公告日期 | 2005-10-11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0 |
原告方 | 锦州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11.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年2月,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凌海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签定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凌城商银2002年保字04号,为集团公司与该行签定793万元二年期展期借款提供担保。2004年9月20日,凌海市城市信用社同锦州市商业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锦州市商业银行。
2003年5月,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凌海市工商城市信用合作社签定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凌工信2002年借10号,为集团公司与该行签定418万元一年期展期借款提供担保。2004年9月20日,凌海市城市信用社同锦州市商业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锦州市商业银行。
上述793万元和418万元两笔借款到期后,集团公司没有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04年10月,锦州市商业银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年1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集团公司及本公司相当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产。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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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11 |
公告日期 | 2005-10-11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
被告方 | 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29.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12月30日、1998年12月31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凌海市支行签定保证合同,分别为集团公司与该行的500万元、829万元一年期借款提供担保。2000年9月21日,该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签订债务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集团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3年5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集团公司给付借款及其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3-0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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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9 |
公告日期 | 2005-07-0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锦州工商银行锦州分行 |
被告方 | 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39.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分别为锦州彩练集团两笔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1)2002年5月24日,公司与锦州工商银行锦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02年0019号,为锦州彩练集团与锦州工商银行签定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1000万元承兑汇票提供担保。
(2)2002年6月24日,公司与锦州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锦州彩练集团与锦州工商银行签定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1000万元承兑汇票提供担保。
上述两笔承兑汇票到期后,锦州彩练集团没有足额交付票款。截止2003年8月,锦州彩练集团尚欠锦州工商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939万元,锦州市工商银行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3年12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锦州彩练集团给付垫付款及其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3-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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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9 |
公告日期 | 2005-07-0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5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东环支行 |
被告方 | 广东文锦工贸有限公司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9月9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东环支行签定《不可撤销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A0080323,为文锦公司与光大东环支行签定的《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因文锦公司从2003年10月起拖欠利息,2004年5月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4年10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文锦公司偿还借款及其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4-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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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9 |
公告日期 | 2005-07-0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2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被告方 | 广东中侨基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8月27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定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开商2003029号,为中侨公司与建行广开支行签定的《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36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中侨公司未能偿还借款。2004年12月,建行广开支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侨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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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9 |
公告日期 | 2005-07-0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11 |
原告方 | 锦州市商业银行永丰支行 |
被告方 | 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11月28日,公司与锦州市商业银行永丰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彩练股份与锦州市商业银行签定的《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11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03年11月,借款合同到期后,因彩练股份没有偿还借款,锦州市商业银行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4年12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彩练股份偿还借款及其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4-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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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1-09 |
公告日期 | 2001-11-09 |
案件名称 | 浆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吉林省图门市石砚造纸厂 |
被告方 | 金城造纸集团营口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吉林省图门市石砚造纸厂以浆款纠纷诉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城造纸集团营口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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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1-09 |
公告日期 | 2001-11-09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支行 |
被告方 | 金城造纸集团营口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支行以借款纠纷诉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城造纸集团营口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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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1-09 |
公告日期 | 2001-11-09 |
案件名称 | 煤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内蒙古喀刺心旗西桥煤矿煤炭运输部 |
被告方 | 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内蒙古喀刺心旗西桥煤矿煤炭运输部以煤款纠纷诉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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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1-09 |
公告日期 | 2001-11-09 |
案件名称 | 浆款、钢材等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东北分公司 |
被告方 | 金城造纸集团营口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东北分公司以浆款、钢材款等纠纷诉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城造纸集团营口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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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1-09 |
公告日期 | 2001-11-09 |
案件名称 | 煤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锦州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锦州市商业银行以借款纠纷诉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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