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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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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0
公告日期2009-08-20
案件名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岳阳金虹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12 月22 日,我司与金虹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金虹公司将位于岳阳市金鹗中路与琵琶路交汇处的约22300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我司用于商业经营,金虹公司应于2004 年6 月30 日前完成土建及相关工程后,经验收并与我司办理出租物业的交付手续。2004 年1 月10,我司支付定金人民币200 万元及预付租金人民币100 万元,但直至2005 年下半年,金虹公司仍未交付符合条件的出租物业。 经武汉仲裁委员会(2007)武仲裁字第00449 号裁决被申请人岳阳金虹置业有限公司向我司返还定金人民币200 万元及预付租金100 万元。 我司在岳阳中院立案执行,岳阳中院裁定不予执行。我司将此案在岳阳中院申请重新审理,要求金虹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预付租金共计500 万元。目前,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之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武汉仲裁委员会(2007)武仲裁字第00449 号裁决被申请人岳阳金虹置业有限公司向我司返还定金人民币200 万元及预付租金100 万元。 我司在岳阳中院立案执行,岳阳中院裁定不予执行。我司将此案在岳阳中院申请重新审理,要求金虹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预付租金共计500 万元。目前,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之中。
受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4
公告日期2008-04-14
案件名称债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鑫辰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广州鑫辰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广州鑫辰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2003 年11 月7 日,武汉华一生物化学制药厂与广州鑫辰公司签订了《合作项目终止协议书》,广州鑫辰公司同意终止合作开发项目并向一药厂退还技术合作经费2,700,000 元。2004 年6 月20 日,华一药厂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我司,但广州鑫辰公司在协议约定期满后尚有1,300,000 元技术合作经费款未还及130,000 元违约金未支付。2006 年12 月12 日,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006)武区中民初字第318 号判决被告广州鑫辰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欠款1,300,000 元及违约金130,000 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正在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内容2006 年12 月12 日,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006)武区中民初字第318 号判决被告广州鑫辰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欠款1,300,000 元及违约金130,000 元。
判决日期2006-12-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正在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06
公告日期2006-04-06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正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4615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和12月8日与武汉国兴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我司将所持有的武汉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和武汉九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份共计作价9,004,615元转让武汉国兴投资有限公司。 2000年底,武汉国兴投资有限公司分期将股权转让款付给我公司,由于种种原因,股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并由正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武汉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判定我司向原告返还转让款9,004,615元;判定我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内容一审判我公司败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05)陂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 2、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3、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6,102元,一审诉讼保全费56,612元、其他诉讼费用5,000元,均由原告负责。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6日下达(2004)陂民初字第134号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决定立案审理。并下达(2004)陂经初字第134-3号民事裁定书,同意将我司银行帐上存款1,000万元予以冻结。 我公司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受理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0
公告日期2005-08-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伍家办事处 
被告方宜昌中昌商业有限公司 宜昌天龙公司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4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伍家办事处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宜昌天龙公司及本公司作为中昌公司股东,应对中昌公司的1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由宜昌天龙公司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对中昌公司组织清算,并按规定程序清偿借款。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终审我公司胜诉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宜昌中院于2002 年12 月26 日作出裁定裁定我公司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对伍家建行承担清偿责任, 2003年6 月3 日宜昌中院又对我公司作出裁定, 对1999 年3 月作出的终审判决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受理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07
公告日期2005-06-07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北良贤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1月18日,本公司与湖北良贤置业有限公司、武汉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湖北省住宅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将所持有的湖北世纪中商百货有限公司50%的股权2,500万股分别转让给良贤置业和武汉纵横,其中良贤置业受让世纪中商30%的股权,价格为人民币1,500万元;武汉纵横受让世纪中商20%的股权,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2004年底,公司收到良贤置业和武汉纵横分别支付的定金共计200万元。但之后两公司未按协议支付股权转让金,公司多次催告,并根据协议要求,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定良贤置业和武汉纵横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按协议支付转让金,违约金,省住宅对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公司近期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2005)武仲调字第1804号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由于良贤置业和武汉纵横无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能力,本公司同意解除该协议;良贤置业和武汉纵横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各自支付的定金共计200万元归本公司所有;仲裁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本公司承担50%,其余三方共承担50%;本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武汉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2-27
公告日期2002-02-27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1-05
原告方中国建行武汉市省直支行 
被告方湖北海天文化娱乐公司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5月,中国建行武汉市省直支行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应为湖北海天文化娱乐公司承担112万元贷款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判决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败诉。
判决日期2001-07-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2-27
公告日期2002-02-27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1-05
原告方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威尼迪服装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外贸轻工工艺品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5月,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武汉威尼迪服装公司及武汉市江夏区外贸轻工工艺品公司欠付400 万元货款。
判决内容判决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胜诉。
判决日期2001-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2-17
公告日期2001-02-1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市飞达广告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1996年武汉市飞达广告公司借公司3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偿付,公司已上诉.
判决内容由于武汉市飞达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 业执照,由担保人涂允秀和武汉市公安局进行清理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偿还公司 借款本金30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判决:由于武汉市飞达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担保人涂允秀和武汉市公安局进行清理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偿还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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