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6 |
公告日期 | 2008-08-2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岳阳直属支行 |
被告方 | 岳阳湘城置业有限公司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6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2 年7 月和8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岳阳湘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湖南城陵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岳阳市财政局和湖南城陵矶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与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分行签署专项贷款合同,由城陵矶房产公司向岳阳人行借款2500 万元。1992 年10 月,城陵矶信托将上述2500 万元贷款收回后交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调配使用,主要用于电力、道路及部分项目建设,其后岳阳开发区投资公司偿还540 万元。1998 年5 月,岳阳人行将上述专项贷款移交给中国农业银行岳阳直属支行。2004 年10 月,岳阳农行起诉岳阳湘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偿还贷款本金1960 万元。由于岳阳湘城置业有限公司不是该贷款的实际使用和收益人 |
判决内容 | 2007 年9 月7 日湖南省高院以(2007)湘高法民二初字第7 号判决,由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60 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7-09-0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8 年5 月20 日以(2007)民二终字第230 号判决,维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民二初字第7 号判决主文第一项即由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60 万元;变更上述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十日内,由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岳阳直属支行本金1960 万元自2002 年11 月3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驳回中国农业银行岳阳直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8-05-20 |
执行情况 | 目前,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中国农业银行岳阳直属支行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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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03 |
公告日期 | 2007-04-03 |
案件名称 | 股权托管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3-21 |
原告方 |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3月29日,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股权托管合同》。协议约定本公司将其持有的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9.09%的股权委托给被告管理,被告享受托管期间的权利,承担托管期间的损益。因被告原因,导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3日以证监机构字(2004)174号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准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通知》,不符合受让条件,履行不可能而需解除。
2006年3月21日,本公司就有关与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纠纷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状。本公司要求: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在泰阳证券公司股权托管期间的亏损,本公司暂时要求其赔偿损失7600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四方控股”)签署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庭外和解方式解决双方纷争,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同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股权托管协议》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3、“正虹科技”已收到“四方控股”款项人民币8000万元,双方同意将上述款项8000万元纳入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范围,由“正虹科技”代为返还,具体方案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处置鸿仪系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甲方商定。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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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03 |
公告日期 | 2007-04-03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近期,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纠纷起诉我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原告四方公司控股有限公司要求:
1.解除双方于2003年1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11500万元,并依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四方控股”)签署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庭外和解方式解决双方纷争,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同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股权托管协议》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3、“正虹科技”已收到“四方控股”款项人民币8000万元,双方同意将上述款项8000万元纳入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范围,由“正虹科技”代为返还,具体方案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处置鸿仪系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甲方商定。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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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5 |
公告日期 | 2005-07-05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1-27 |
原告方 |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1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机构字(2004)174号《关于不予核准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通知》批复湖南证监局:"截至2003年底,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为5816万元,净资产为51729.6万元,如受让泰阳证券23000万股权后,其对外投资将超过净资产的50%,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因此,四方控股目前不符合受让股权的条件,我会不同意该公司受让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泰阳证券23000万元(19.09%)股权。"
因此,我公司与四方控股的转让行为现已无法完成,而其原因是因为四方公司不符合受让条件而造成的。根据协议约定,四方控股应承但11500万元的违约责任。我公司于2005年1月27日向湖南省长沙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
判决内容 | 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6月21日作出终局裁决,并向我公司下达《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解除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2003年3月签订的《补充协议》;
2、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将共管帐户上的11500万元资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本案仲裁受理费1163550元,处理费232710元,共计1396260元,由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反请求收取的受理费100000元,由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5-06-2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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