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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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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1
公告日期2008-08-21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65.7451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被告为偏转线圈购销业务关系。被告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按时支付原告货款。截止目前,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4,657,451.44 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657,451.44 元及承担案件相应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原告申请,深圳中院已于2007 年7 月19 日裁定查封、冻结赛格日立14,657,451.44 元的财产。 本次诉讼案将于2007 年9 月12 日开庭。 公司诉赛格日立拖欠货款纠纷案已达成庭外和解,公司目前已收到赛格日立所欠货款14,657,451.44 元,其中443,324.44 元以公司原向其销售的偏转线圈产品抵偿。 公司目前已向深圳中院申请撤诉。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1
公告日期2008-08-21
案件名称拖欠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04-23
原告方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威海高新大宇电子部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71.7824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同被告威海高新于2001 年11 月5 日订立《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和威海高新大宇电子部品有限公司偏转线圈合同(合同号:01PZ-0010XY)》。合同约定,公司出售给威海高新年产“100 万只21"和60 万只29"彩色显像管用偏转线圈生产线”,总价值39,688,058.00 元人民币。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威海高新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后仍欠本公司货款31,717,824.09元,本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公司于2008 年4 月23 日向咸阳中院提起诉讼,同时进行了诉讼保全。 4、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清偿所欠货款,即支付本公司人民币31,717,824.09 元及利息。
判决内容本公司诉威海高新拖欠货款一案已经咸阳中院(2008)咸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1,717,824.09 元及利息(利息从2003 年3 月6 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00390 元、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该案尚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6-28
公告日期2008-06-28
案件名称拖欠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11-01
原告方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陕西同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咸阳偏转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54.5169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被告同辉贸易为偏转线圈购销业务关系。从2007 年起同辉贸易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按时支付货款,截止2007 年9 月30 日,被告同辉贸易拖欠本公司货款25,545,169.21 元,经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公司于2007 年11月1 日向咸阳中院提起诉讼。由于同辉贸易是偏转集团实际上的100%控股子公司,公司将偏转集团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25,545,169.21 元,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及承担案件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1、经本公司申请,咸阳中院已于2007 年11 月12 日裁定查封偏转集团持有的烟台大宇电子部品有限公司45%的股权。 2、2008 年5 月5 日,咸阳中院作出了(2008)咸民初字第00003 号民事调解书,偏转集团同意以其持有的烟台大宇电子部品有限公司45%的股权代同辉贸易向本公司抵偿同辉贸易所欠货款。本公司同意接受以该股权抵偿货款,具体抵偿金额以三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值为准。若该股权评估值超过同辉贸易所欠本公司的款项,偏转集团以评估值折算相应股权数抵偿;若该股权评估值不足以偿还同辉贸易所欠本公司的款项,同辉贸易承担不足部分的偿还责任,同时偏转集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84762 元由本公司承担。 目前,该案尚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01
公告日期2005-11-01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进出口银行 
被告方咸阳偏转集团公司 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偏转集团于1999年3月15日与进出口行签订《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中短期额度贷款)》,向进出口行借款16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继续签订借款合同,至2003年6月11日双方再次续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2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仍为一年。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分别为偏转集团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偏转集团并将其部分自有房地产抵押给进出口行。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进出口行于2003年6月1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以下简称“咸阳工行”)、偏转集团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咸阳工行办理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结算业 务,并约定偏转集团在该行设立托管账户,专用于借款合同项下的资金运用,收付项目合同的往来资金和贷款本息的偿还。同时,进出口行与偏转集团、咸阳工行及本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开立托管账户,将外贸结算业务(包括交单、议付、收结汇、人民币收付等)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办理。”至还款期限届满,偏转集团还款500万元。由于担保出现问题,进出口行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偏转集团及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项下到期贷款本金1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进出口行认为本公司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实际上本公司并未使用该项借款),因此将本公司列为该案第三人,要求本公司与偏转集团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10月31日,公司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该院认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将本公司列为第三人主要依据是《补充协议》,该协议本身没有设定新的借款或还款义务,因此,本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第三人,决定本公司退出本案诉讼。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7
公告日期2004-03-27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12-26
原告方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陕西星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50.18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3月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陕西星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偏转线圈生产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出售年产80万只15〃CDT彩色显示器用偏转线圈制造项目给星河电力公司,合同金额为2610.18万元,该公司在付给本公司360万元货款后,其余货款一直未能给付。对此,本公司于2002年12月26日将星河电力公司欠款一事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根据2003年7月16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3)咸经二初字第05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陕西星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原签订的上述生产线合同。本期陕西星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返还本公司为其提供的生产线,公司也已返还其已付的3,600,000.00元货款。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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