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2 |
公告日期 | 2005-02-02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 |
被告方 | 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7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9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02]佛中法执字第682号)冻结公司存款370万元。2003年10月14日,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02]佛中法执字第682号)扣划公司存款4,130,388元并将上述冻结存款解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实际债务人于2003年10月27日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实际债务人须于2004年底前归还对我司的欠款。2004年7月30日,实际债务人归还对我司全部欠款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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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7 |
公告日期 | 2001-03-2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
被告方 | 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国合商业投资服务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5年10月,公司(当时名为“佛山市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当时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签订合同号为1995年流字第07162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入人民币1000 万元,由佛山市国合商业投资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国合公司)提供担保。由于逾期未能偿还,信达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 |
判决内容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信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国合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 国合公司承担, 诉讼涉及金额约为1250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0-09-2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为“(2000)高经终字第 58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0-12-29 |
执行情况 | 截止2000年12月31日,公司2000年9 月汇往北京北邮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1000万元仍为法院冻结。
2001年2月13日,公司按法院判决已经以被冻结的1000 万元款项清偿了原来以佛山市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信达公司借入的1000万元借款本金,并于2000年3月19日向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收回了这1000万元,相关的利息、罚息、 诉讼费等也已由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该诉讼事项未对本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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