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13 |
公告日期 | 2010-01-13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3-27 |
原告方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被告方 |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 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汪远思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称,2008 年9 月16 日与我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由原告向我公司提供4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7.92%,借款期限2008 年9 月16 日至2009年9 月15 日。被告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汪远思向原告出具《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最高额52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担保主债权为5200万元,承诺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抵押担保,将其名下的两宗土地作为抵押物。近日,担保单位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危机,信用支付危机,上述借款期限未到。(三)请求事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借款利息54.56万元(利息算至2008年11月17日),共计4054.56万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算至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二、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承担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及本案的诉前保全费、诉讼费、保全费、
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9 年6月16日,本公司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33号裁定书,就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一案的诉讼事项,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10年1月12日,本公司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详细情况如下:
一、基本事由
本公司于2008 年9月16日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9月16日至2009年9月15日。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接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本公司要求公司提前偿还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等(2009年3月30日公告刊登公司指定的《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2009 年4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随后裁定本案下发民事裁定书“本案诉讼中止” (2009年6月17日公告刊登公司指定的《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2010年1月12日,本公司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就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一案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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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31 |
公告日期 | 2009-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4-10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 |
被告方 |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4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称于2008 年5月29日与我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由原告向我公司提供445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2008 年529日至2009年5月28日,本笔借款由我公司所属的房屋及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请求事项:①、判令被告提前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450万元及利息等;②、判令被告以其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相关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9 年5 月12 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裁定本案下发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
2009年12月30日,本公司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
详细情况如下:一、基本事由
本公司分别于2008 年5月29日、2008 年7月9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借款4450万元、4000万元,共计8450万元,期限均为一年,上述借款到期后,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2009年4月11日公告刊登公司指定的《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2009年5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随后下发裁定{(2009)郑民四初字第90、91号}“本案诉讼中止”。2009年12月30日,本公司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三初字第415-1号民事裁定书,就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借款一案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撤回起诉。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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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31 |
公告日期 | 2009-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4-10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 |
被告方 |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思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称于2008 年7月9日与我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由原告向我公司提供40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2008年7月9日至2009年7月8日,本笔借款由河南思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请求事项:①、判令被告提前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等;②、判令被告二、三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③、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相关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9 年5 月12 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裁定本案下发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
2009年12月30日,本公司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
详细情况如下:一、基本事由
本公司分别于2008 年5月29日、2008 年7月9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借款4450万元、4000万元,共计8450万元,期限均为一年,上述借款到期后,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2009年4月11日公告刊登公司指定的《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2009年5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随后下发裁定{(2009)郑民四初字第90、91号}“本案诉讼中止”。2009年12月30日,本公司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三初字第415-1号民事裁定书,就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借款一案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撤回起诉。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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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19 |
公告日期 | 2009-12-19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6-01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科技支行 |
被告方 |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 汪远思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65.9784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科技支行称,2008 年9 月24日与我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在2008 年9 月24日至2009 年9 月23日的综合授信期间内,向我公司提供最高额授信额度3600万元,具体业务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由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承办,相关权利义务仍有原告承担。同日,原告与第二、第三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与第四被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承诺为上述授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08 年9 月25日原告与我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由原告向我公司提供协议项下的两份银行承兑汇票,其票面金额均为1800万元(50%保证金),共计3600万元,上述票据的兑付期限均为六个月,上述承兑汇票到期后,我公司与原告协商转为短期借款未果,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7659783.55元及其约定的利息、罚息167767.94元(利息算至2009年4月12日)、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共计17827551.49元,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2、判令被告第二、第三、第四对上述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9年6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裁定本案下发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116号:冻结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思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汪远思银行存款19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09年6月29日,因出现《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09)郑民四初字第116-1号}“本案诉讼中止”。
2009年12月17日,本公司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116-3号民事裁定书,就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科技支行借款一案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科技支行撤回起诉。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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