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4) "0626" ["PaperCode"]=> string(6) "000626" ["Bourse"]=> string(4) "深圳"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8) "如意集团" ["CorpId"]=> string(7) "1000626"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z" } 如意集团(000626)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如意集团

- 000626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14
公告日期2006-10-1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苍梧支行 
被告方连云港艾利如意食品有限公司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连云港艾利如意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5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苍梧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70万元,借款期限截止到2005年6月25日,本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苍梧支行的起诉状称:在以上借款到期后,该行向连云港艾利如意食品有限公司催收,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借款一直未得到偿还,因此请求人民法院裁判连云港艾利如意食品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给付欠款本金170万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对本公司在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75万元予以冻结。 (2006)连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本公司拥有的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的175万元股权的冻结。
受理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14
公告日期2006-10-1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被告方连云港富士食品有限公司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5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连云港富士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8日、2004年12月31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签订2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84.3万元、173.7万元(共计558万元),借款期限分别截止到2005年6月15日、2005年7月26日,本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的起诉状称:在以上借款到期后,该行向连云港富士食品有限公司催收,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借款一直未得到偿还,因此请求人民法院裁判连云港富士食品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给付欠款本金558万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对本公司在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600万元予以冻结。 (2006)连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本公司拥有的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的600万元股权的冻结。
受理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14
公告日期2006-10-1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被告方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22.5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年6月28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22.5万元,借款期限截止到2005年6月15日,连云港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的起诉状称:在以上借款到期后,该行向本公司催收,并要求连云港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借款一直未得到偿还,因此请求人民法院裁判本公司及连云港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金922.5万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对本公司在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000万元予以冻结。 (2006)连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本公司拥有的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股权的冻结。
受理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26
公告日期2006-07-26
案件名称互易纠纷
起诉日期2006-01-23
原告方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729.6042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远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远大)于2006年1月23日以互易纠纷为由,将本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中国远大与本公司间2001年6月8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已经解除;判令本公司恢复原状,向中国远大返还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价值人民币70,636,132.16元)以及人民币277,869.98元,判令向中国远大返还本公司从蜀阳药业取得的分红款16,382,040.00元及相应利息500,000.00元(截止到2006年1月24日)。
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1、确认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 年6 月8 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已经解除; 2、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向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 3、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返还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置换差价款人民币277,869.98 元; 4、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返还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取得的分红款16,382,040.00 元及相应利息(其中6,602,040.00 元自2003 年3 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9,780,000.00 元自2004 年9 月17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向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连云港艾利如意食品有限公司70%的股权; 6、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向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连云港远大花生食品有限公司90%的股权; 7、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 年6 月8 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中的39 个单位的债权由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损失,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进行上诉,与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有条件的和解。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8
公告日期2005-12-28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9-06
原告方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20.9665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远大集团公司)于2005年9月6日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本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本公司退还中国远大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26.51%的股权(价值人民币31,209,665.21元),并承担自诉讼之日起的利息。中国远大的起诉状称:在置换完成后,中国远大对置换资产中的对39家单位的应收账款进行逐家核对和追讨,发现对部分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总计金额达31,209,665.21元。中国远大认为本公司对于所取得的蜀阳药业26.51%的股权(价值人民币31,209,665.21元)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违反了等额资产置换的约定,因此依法应该退还。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日前,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3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0-14
公告日期2004-10-14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3-11-29
原告方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连云港市蔬菜冷藏加工厂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3年11月29日,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连云港市蔬菜冷藏加工厂为第一被告、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以两被告违约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签定于1998年1月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将加工厂所持有的本公司29.80%的股权以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肆万捌仟元(37,548,000.00)的价格转让给澄星公司,并依法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加工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锡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裁定:该案由连云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澄星公司不服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3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苏民二立终字第01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由连云港市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近日接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连民二初字第30号”关于上述诉讼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各方当事人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未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为无效合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1、连云港市蔬菜冷藏加工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元; 2、驳回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06
公告日期2001-03-06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昌科瑞集团公司 
被告方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因1998年投资事宜与南昌科瑞集团公司发生债务纠纷,该公司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判令本公司向该公司归还欠款1008.75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507.00元。
判决日期1999-08-0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结合有关实际情况,经本公司与该公司友好协商并签署有关协议,一致同意本公司只归还本息合计850万元, 分 五个月还清,其余部分予以豁免。本公司已将有关款项按期全部还清。
受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