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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利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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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3
公告日期2010-04-23
案件名称合作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07-14
原告方香港安托(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1.857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香港安托(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安托公司)因执行双方所签中外合作合同发生纠纷。
判决内容香港安托公司败诉,香港安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二审判决: (一)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高法经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二、三项; (二)香港安托公司应返还合作企业蜀都餐饮公司人民币221.857万元; (三)本公司应退还香港安托公司123.12万元。 (四)对蜀都餐饮公司的资产在清算时应以本公司作为向该公司出资的场地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为基础,重新进行评估; (五)驳回香港安托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年11月4日,四川省高院送达了(2000)川执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执行人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川蜀都餐饮有限公司转移作为出资的场地,即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暑袜北三街20号蜀都大厦东楼,《成都市房屋产权证》证号为市房监字第0010393号(档案保管号:权字第111474号),第30层的建筑面积为511.91平方米的房屋、第27层的建筑面积为527.5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川蜀都餐饮有限公司转移作为出资的场地,即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暑袜北三街20号蜀都大厦南楼,《成都市房屋产权证》证号为市房监字第0010394号(档案保管号:权字第111475号),第5层的建筑面积为2374.4平方米的房屋、地下库房的建筑面积为69.1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上列查封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作抵押、转移过户、使用权转移等任何变更。”在本报告期内,四川省高院已将本案移交给四川省广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04年7月26日广汉法院向本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履行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第三项,即“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向香港安托(中国)有限公司支付123万元”剩余的73万元案款(本公司已在2000年11月已向法院支付了50万元),2004年8月19日、9月14日本公司共划案款40万元给广汉法院。截止本报告期止,法院正在准备四川蜀都餐饮有限公司清算方面的有关工作。 2006 年11 月24 日,四川省商务厅下达了川商资〔2006〕195 号《关于同意对四川蜀都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批复》,并委托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组成特别清算委员会(以下简称“清算委员会”),对本公司与安托公司合作经营的四川蜀都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清算。 本报告期内,清算委员会聘请了四川华立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四川华立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 年10 月15 日作出了《四川蜀都餐饮有限公司清算前审计报告》。清算委员会聘请的四川华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07 年12 月10 日作出了《四川蜀都餐饮有限公司设备、存货资产评估报告书》。清算委员会聘请的成都九鼎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于2007 年12 月14 日作出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2007 年10 月18 日,清算委员会召开了第七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四川华立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四川蜀都餐饮有限公司清算前审计报告》。截至本报告期末,该公司的资产尚未变现处理,清算工作尚在进行中。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已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汉市人民法院支付完毕了123 万元案款,原判决的支付义务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 四川蜀都餐饮有限公司已在清算过程中。 2008 年3 月14 日,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汉法院)分别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达了(2004)广汉执协字第255-4 号、255-5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该公司所有的房屋资产(查封期限从2008 年3 月28 日起至2009 年3 月27 日止)。2009 年3 月24 日,广汉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广汉执裁字第255-5 号《民事裁定书》,对查封的该公司所有的房屋资产予以解除查封。 截止本报告期止,清算委员会委托四川盛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所有的房屋资产尚未进行拍卖,该公司的清算工作仍在进行过程中。 经清算委员会和四川省商务厅协调以及公司的努力,在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安托公司签订了蜀都餐饮公司中外双方股东关于在该公司特别清算中实行和解的《清算和解协议》并经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予以了公证。按照该协议规定:在取得四川省商务厅同意双方实行清算和解的相关批准后的当日,安托公司将其持有的蜀都餐饮公司的股东权益(安托公司对蜀都餐饮公司出资人民币511.06 万元,持有该公司35.38%的出资额)全部让渡给本公司,并彻底退出蜀都餐饮公司,不再参与蜀都餐饮公司的清算以及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安托公司还出具书面承诺:不因此再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公司在取得蜀都餐饮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后,给予安托公司补偿金人民币150 万元。 此后,本公司和安托公司共同向主持特别清算工作的四川省商务厅提出《四川蜀都餐饮有限公司中外股东关于申请终止该公司特别清算程序的报告》。2009 年12 月27 日,四川省商务厅下达了〔2009〕424 号批文,批复同意。以上协议生效后,本公司和安托公司均已履行了该协议。本公司在取得蜀都餐饮公司全部股权益(包括蜀都餐饮公司的全部资产和所有债权、债务)后,按协议约定向安托公司支付了补偿金。现蜀都餐饮公司清算工作已由特别清算转为由本公司按内资企业清算规定组织的普通清算。本公司与香港安托(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合作经营蜀都餐饮公司纠纷一案以及执行至此已依法全部终结。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3
公告日期2010-04-23
案件名称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成都达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成都蜀都嘉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19.6206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蜀都嘉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泰公司)于2009 年10 月10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初字第1045 号《应诉通知书》。成都达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嘉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该诉讼涉及标的为人民币12,196,205.91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09 年9 月16 日为3,293,117.10元)。嘉泰公司将在法律规定的应诉期内积极应诉,同时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判决内容2010 年3 月5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令嘉泰公司向达康公司支付质量奖励人民币100,000 元,并驳回达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10-03-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12 月8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该法院要求达康公司申请就“帕丽湾”1 号楼的工程造价进行相关司法鉴定。由于达康公司的鉴定方式没有得到该法院支持,司法鉴定没有进行。 2010 年2 月4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达康公司不服此判决,已提起上诉。现嘉泰公司正再积极应诉。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3
公告日期2010-04-23
案件名称工程造价结算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房新雅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成都蜀都嘉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嘉泰公司因“帕丽湾”商住楼开发项目2 号楼工程施工方中房新雅建设有限公司拖延结算,于2009 年10 月21 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帕丽湾”2 号楼的工程造价结算价款。2009 年11 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件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该法院于2009 年12 月8 日受理了新雅公司提起的反诉。2010 年1 月,新雅公司提出对“帕丽湾”2 号楼的工程造价和结算进行相关司法鉴定。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下,已经选择确定了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机构。 目前,新雅公司提出的鉴定内容和方式尚未得到该法院认可。该案件因此尚未开庭审理。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3
公告日期2010-04-23
案件名称工程造价结算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10-21
原告方成都蜀都嘉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中房新雅建设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嘉泰公司因“帕丽湾”商住楼开发项目2 号楼工程施工方中房新雅建设有限公司拖延结算,于2009 年10 月21 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帕丽湾”2 号楼的工程造价结算价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11 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件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该法院于2009 年12 月8 日受理了新雅公司提起的反诉。2010 年1 月,新雅公司提出对“帕丽湾”2 号楼的工程造价和结算进行相关司法鉴定。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下,已经选择确定了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机构。 目前,新雅公司提出的鉴定内容和方式尚未得到该法院认可。该案件因此尚未开庭审理。
受理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8
公告日期2008-04-18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兰州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成都成电正元(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蜀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蜀都投资于2005年12月6日收到甘肃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原告兰州市商业银行在《起诉状》中将成电正元公司和蜀都投资列为被告,诉称:2001年5月31日,原告与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证券”)签订了《国债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但在该协议约定期限届满时,大连证券未能归还原告委托管理资金1亿元及收益。2002年7月28日,大连证券、成电正元公司及蜀都投资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书》,约定将大连证券持有的原告1亿元资产转让给成电正元公司,并由成电正元公司直接向原告履行合同,由蜀都投资提供担保。因成电正元公司没有完全履约,故原告要求成电正元公司向其归还欠款8,000万元及利息,并由蜀都投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6年1月9日,本公司收到甘肃省高院送达的同一案号的《应诉通知书》和《补充诉状》,原告兰州市商业银行以本公司对蜀都投资出资不实为由,追加本公司为被告,要求判令本公司对蜀都投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本公司及蜀都投资公司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59 号关于兰州市商业银行诉讼案的民事判决,本公司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 年8 月8 日通过该案代理律师,本公司及蜀都投资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07)民二终字第104 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判决内容一、本公司于2007 年1 月16 日通过代理律师收到甘肃省高级法院送达的(2005)甘民二初字第59 号《民事判决书》。该法院判决: 1、成电正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兰州市商业银行欠款8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蜀都投资公司对成电正元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蜀都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成电正元公司追偿; 3、本公司对蜀都投资公司上述担保债务在92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8 年01 月07 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07)民二终字第104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59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59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兰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蜀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92012 元由成都成电正元(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2012 元、财产保全费400000 元,由兰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7-12-28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8
公告日期2008-04-18
案件名称建筑工程合同进度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1-23
原告方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灵川县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83.0302 万元
案件描述2006 年1 月23 日,建工集团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根据建工集团自己制作的竣工图纸进行结算的工程造价为24,132,616 元,灵川公司已支付16,302,314.25 元,尚欠7,830,301.75 元。 2007 年6 月15 日,建工集团向桂林市中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其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灵川公司向原告建 工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灵川公司向原告建工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同期银 行贷款利息。”桂林市中院通知灵川公司给予一个月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并暂定为2007 年7 月16 日开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2 月24 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桂林民初字第46-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灵川公司银行账号上的240 万元;二、查封灵川公司开发的金色嘉苑大门左侧正数第六、九、十、十一、十八号门面,大门右侧第二、十七号及售楼部三空门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2006 年5 月12 日,灵川公司就建工集团承建金色嘉苑小区发生的违约行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建工集团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规定向灵川公司支付赔偿金179 万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委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对该诉讼标的——结算工程造价进行了会计审核,该审核已基本完成。 2007 年7 月19 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灵川公司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488 万元给建工集团。《和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桂林市中院申请撤诉。2007 年8 月21 日,桂林市中院下达(2006)桂市民初字第46 号、46-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准予广西建工集团撤回起诉;二、准予灵川公司撤回反诉;三、解除对灵川公司资金账户的冻结及对灵川公司所有门面的查封。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案已经完结。
受理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8
公告日期2008-04-18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07-12
原告方汤瑞林 
被告方广西建工集团 灵川县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7.1791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9 月12 日,广西建工集团(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与本公司控股的灵川县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灵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建工集团未经灵川公司书面同意,将部分工程交由汤瑞林承包 施工。2005 年1 月,汤瑞林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建工集团,并要求建工集团结算工程款。建工集团在支付给汤瑞林 结算工程款后,仍拖欠剩余工程款2471791.39 元。故此,2007 年7 月12 日,汤瑞林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建工集团提起 诉讼,并将灵川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建工集团和灵川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公司于2007 年9 月30 日收到桂林市中 院邮寄的诉讼文件,据灵川公司自查,该公司从未与汤瑞林签署过任何书面合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至本报告期止,汤瑞林已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材料,明确放弃对灵川公司的诉讼请求。
受理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08
公告日期2005-03-08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1-11-07
原告方深圳蜀深贸易公司 
被告方惠州新城开发公司利华开发处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55.2700 万元
案件描述截止2001年10月30日惠州新城开发公司利华开发处尚欠475.67 万元没有偿还,深圳蜀深贸易公司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3年8月28日、2003年11月17日,蜀深公司分别与新城公、路桥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补充执行和解协议书》。2003年11月18日,广东省惠州市中院下达(2003)惠中法执字第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述三方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补充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其裁定内容为:蜀深公司同意案外人利华企业总公司将位于惠州市江北西23号小区面积为52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②新城公司、路桥公司提供位于惠州市下埔区商品楼第一幢写字楼210、212房用于抵偿债务。③新城公司、路桥公司支付蜀深公司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东省高院于2003年2月28日下达了(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新城公司、路桥公司没有履行偿还义务,蜀深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审判决日期2003-02-28
执行情况新城公司、路桥公司于2003年年底向蜀深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万元。2004年6月7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惠中法执字第99-2《民事裁定书》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公司已取得了上述位于惠州市江北西23号小区面积为5236平方米地块的土地使用证(编号:惠府国用(2004)第13020100120号)以及位于惠州市下埔区商品楼第一幢写字楼210、212房的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证字第C2444102号)。此案目前已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08
公告日期2005-03-08
案件名称合作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香港运辉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公司与香港运辉发展有限公司在90 年初曾有过合作关系。后因香港运辉公司未履行合同,其投资在合作企业清算时也未到位。依据法律规定,香港运辉公司在合作企业中并没有任何权益。后因香港运辉公司在未告知本公司的情况下,将实际上并不持有的合作企业"股权"转让给了四川省威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双方就此发生纠纷,并诉诸于法院。香港运辉公司败诉后,长期不执行生效判决,威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公司曾承诺在合作企业清算后负责处理遗留问题为由,将本公司追加为案外"被申请执行人", 强行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47 万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公司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以上行为提出了执行异议,并向上级法院提出了申诉。公司委托律师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四川省高院已立案,本案进入再审程序。2003年4月16日,省高院作出提审本案的民事裁定。2003年11月28日,该法院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正在审理中。
判决内容香港运辉公司败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公司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提出了执行异议,并向上级法院提出了申诉。在报告期内,公司委托律师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四川省高院已经立案,本案进入再审程序。2003年4月16日,省高院作出提审本案的民事裁定。2003年11月28日,该院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截止本报告期止,本案正在审理中。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0
公告日期2001-04-20
案件名称合作经销木材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深圳蜀深贸易公司 
被告方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深圳蜀丽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8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下属的深圳蜀深贸易公司(简称蜀深公司)与深圳蜀丽公司(简称蜀丽公司)因合作经销木材发生纠纷,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川省土地开发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蜀丽公司应向蜀深公司偿还本金88万元及利息,因蜀丽公司歇业,该项债务由其主管单位四川省土地开发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终审判决:四川省土地开发总公司应在判决送达后一个月内清理蜀丽公司财产,并以其财产清偿蜀深公司的本金88 万元及利息(共 计100万元),如蜀丽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不足部份由四川省土地开发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终审判决生效后,经蜀深公司申请,1999年11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向四川省土地开发总公司送达了执行的法律文件。在报告期内,省土地开发 总公司以其在位于德阳市泰山南路东侧一宗面积为1,293.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100万元用于清偿债务。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0
公告日期2001-04-2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成都合润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因成都合润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合润公司)长期拖欠部分应付商品房购房款事宜,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合润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购房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共计7,881,562.94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判决生效后,合润公司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为加快应收债权的追收,在报告期内,本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00年3月17日下达了(1999)成执字3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合润公司商品房13套,用于抵偿本公司债务。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0
公告日期2001-04-20
案件名称合作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成都华福宁制药总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成都华福宁制药总厂(简称华福宁厂)因合作合同纠纷,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内容法院调解如下:华福宁厂采用分期付款形式,向本公司清偿580万元债务(含80万元资金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调解书生效后,华福宁厂未能及时向本公司清偿债务,本公司就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后,华福宁厂以位于成都市金堂县“三中园区”一宗58,990.2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折价570万元用以清偿债务,余款10万元及诉讼费8万元,也已由法院执行并发还给本公司。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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