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2 |
公告日期 | 2008-08-22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宁夏恒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65.85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宁夏恒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方)原系经销我公司(原告方)产品的经销商,2004年至2005年,被告销售了由本公司提供的产品而未付款,累计未付货款及运杂费金额为765.8万元。期间我公司多次派人前往被告处催要欠款未果。2005年1月,我公司与被告方有关当事人李沛龙、关志清、袁海东、王珺达成协议,由上述人员以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方宁夏恒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案已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9日立案审理。
本案一审于2005年12月2日开庭,被告关志清未到庭。二次开庭时间定于2006年3月30日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原告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柳州市中级法院预查封了被告宁夏恒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即将获得银川市政府返还的土地一块,查封了被告李沛龙在固原试验区恒联二汽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份。
本案经二次开庭,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返还我公司欠款6,758,548.00 元,并且如被告不能在2006 年5 月30 日前还清所有欠款,则被告应于6 月10 日前另行支付违约金418,126.80 元,李沛龙、关志清、袁海东、王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被告没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司于2006 年6 月19 日向柳州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解,本公司与被告于2006 年8 月24 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如能通过拍卖其获得银川市政府返还的土地并还清所欠本公司全部货款6,758,548.00 元,则本公司将允许用其销售柳工产品可获得的销售折扣229,655.00 元冲抵欠款,如果其未能在2006 年11 月30 日前还清该项债务,则我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第二次庭审调解协议。被告至今未能履约,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未履行调解协议,
我公司已申请恢复执行,经我公司申请,原查封的被告土地于2007 年10 月16 日由法院补封延期2 年。本案件现仍在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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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0 |
公告日期 | 2008-02-20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4-13 |
原告方 |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92.92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被告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经销商,近年来先后代销的本公司产品中有57 台经多次催收,对方仍未按双方协议约定付款,目前被告仍欠我公司货款1,192.92 万元。于2006 年4 月13 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7 月27 日下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应付给本公司货款及运杂费1,192.92 万元;
2、被告向本公司偿付违约金160.22 万元(暂计至2006 年4 月4 日);
3、诉讼费合计15.77 万元由被告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6-07-2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本公司申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被告在胶州的土地一块和房产一处,活封了该公司的29 辆汽车。
2006 年10 月,本公司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被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07年4 月18 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柳市执字第142 号已裁定本次执行终结。该项应收款已经董事会五届十二次会议审议核销。 |
受理法院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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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0 |
公告日期 | 2008-02-20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4-13 |
原告方 |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沈阳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68.1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被告沈阳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经销商,近年来先后代销的本公司产品中有49 台经多次催收,对方而未按双方协议约定付款,未付货款及运杂费金额总计达1,268.1 万元。本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于2006 年4 月13 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9 月7 日下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应付给本公司货款1,115.67 万元;
2、被告向本公司偿付违约金127.35 万元(暂计至2006 年4 月5 日);
3、诉讼费合计16.22 万元由被告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6-09-0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本公司申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活封了被告一辆小汽车,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18 万元。
2006 年10 月,本公司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 年11 月,法院派两名法官赴沈阳当地执行,执行回款3.2 万元。
经查被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07年9 月24 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柳市执字第14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项应收款已经董事会五届十二次会议审议核销。 |
受理法院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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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0 |
公告日期 | 2008-02-20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柳州柳工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辽宁省丹东市通江物资贸易中心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4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01 年7 月27 日签订了《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买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导致纠纷。原告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日期:2002 年7 月22 日。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40 万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及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开庭审理日期:2002 年9 月10 日。一审法院于2002 年9 月18 日判决:
1、 被告丹东通江物资贸易中心自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40 万元及利息。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截止目前被告方尚未执行判决。 |
判决日期 | 2002-09-1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诉讼案于2003 年3 月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04 年收到通江物资贸易中心第一批价值47.12 万元的以货抵款物资。本案现仍在执行中。
法院已经裁定终结执行。该项应收款已经董事会五届十二次会议审议核销。 |
受理法院 |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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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0 |
公告日期 | 2008-02-20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4 |
原告方 | 柳州柳工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浦东新区康能(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4.65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康能(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 年7 月购买了原告柳州康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柳州柳工路面机械有限公司前身)3 台挖掘机,尚欠货款154.65 万元。经原告多年跟踪催收,被告未履行于2005 年11 月所作的于2006 年1 月还清全部欠款的书面承诺。原告于2006 年4 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法院于2006 年9 月4 日下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546,488.22 元,诉讼费17,742 元由被告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6-09-0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判决下达后,被告既未上诉,也未履行判决内容。2007 年1 月原告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已经裁定终结执行。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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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0 |
公告日期 | 2008-02-20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12-24 |
原告方 |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重庆长江农机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1.1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 年期间重庆长江农机有限公司,被告方、经销我公司,原告方、7 台柳工牌工程机械,货款总价值:286.5 万元。期间被告仅付85.4 万元,余款201.1 万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期间我公司多次派人前往被告处催要欠款未果。为此,我公司遂于2002 年12月24 日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01.1 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开庭日期待定。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胜诉并已申请强制执行。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本报告期内未有执行进展,本案件现仍在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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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03 |
公告日期 | 2005-03-03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宁夏强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4.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至2002年期间,宁夏强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先后销售了我公司产品8台,但未按双方协议约定付款,我公司多次催收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254万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 |
判决内容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已于2004 年4 月16 日下达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本公司货款人民币233.70 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40730.04元,原告负担241.96 元。目前被告已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时间未定。 |
判决日期 | 2004-04-1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于2004年8月10日下达了(2004)桂民二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4-08-10 |
执行情况 | 经我公司申请,受理法院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88,066.07元,并查封了被告库存挖掘机四台(其中两台柳工牌旧挖掘机,两台现代牌新挖掘机,由于现代牌挖掘机已被被告抵押给银川市商业银行丽景支行,因此,银川市商业银行丽景支行对上述两台现代牌挖掘机具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我公司已于2004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报告期内,法院已将原冻结的被告的银行存款88,241.43元扣交我公司。本案现仍在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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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03 |
公告日期 | 2005-03-03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辽宁省丹东市通江物资贸易中心 |
被告方 | 柳州康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4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控股子公司柳州康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于上年度与辽宁省丹东市通江物资贸易中心(原告)发生的标的为240万元的买卖合同诉讼案。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如下:(1)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2)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2-04-2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 年4 月8 日,通江物资贸易中心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柳州康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还款计划:一部分以
货抵款,一部分现金还款。康达公司于2004 年7 月8 号收到通江物资贸易中心第一批价值47.12 万元的以货抵款物资。本案现仍在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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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20 |
公告日期 | 2002-08-20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6-24 |
原告方 |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工程机械特约经销分公司 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8.5458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及2001年上半年,第一被告先后销售了我公司产品五台,但并未按协议约定向我公司付款,我公司于2002年6月24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485,458.48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
2002年7月23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各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由第一被告先以现金方式支付50万元人民币欠款给我公司(现已支付),剩余欠款于2002年9月底前全部付清;若第一被告未能按本协议支付剩余欠款及诉讼费用,则应向本公司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万元;若第一被告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则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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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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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9-03-23 |
公告日期 | 1999-03-23 |
案件名称 | 合同履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卡特彼勒中国公司 |
被告方 |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1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98年上半年公司同卡特彼勒中国公司发生一起仲裁案。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下属柳工进出口分公司为履行1993年1月18日由公司委托广西柳州州市外经贸公司(需方)与申请人卡特彼勒中国公司(供方)签订了购买90台套SMA966E型装载机散件全同,于1994年10月与申请人签订了同一合同编号,内容作了相应修改的买卖
合同。因申请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提出修改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双方没能达到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以致产生纠纷。双方曾就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损失进行多次协商,未能达到一致意见。 |
判决内容 | 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1.赔偿经济损失约150万美元;2.承担由此造成的差旅费、律师费;3.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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