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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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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0-30
公告日期2008-10-30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安徽安粮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69.4315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7月13日,被告瑞森公司向安粮公司出具一份还款计划,承诺从2005年8月起分期偿还安粮公司货款5,694,314.87元,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安粮公司有权要求瑞森公司一次性归还全部欠款,同日,东泰控股出具担保函一份,同意为上述债务提供6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一年,由于瑞森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安粮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合民二初字第8号判决如下: (一)瑞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粮公司货款5,694,314.87元,逾期付款利息120,776.42元(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1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利率计算); (二)东泰控股对瑞森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东泰控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瑞森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9,0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520元、其他诉讼费7,817元,合计77,422元,由瑞森公司和东泰控股负担(安粮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不退,由瑞森公司与东泰控股于判决日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安粮公司)。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对本公司所持有的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75%的股权进行拍卖。 2008 年10 月28 日,本公司接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合执字第56 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已将本公司所持有的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75%的股权交由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拍卖。经公开拍卖,由竞买人王平以人民币六万元购得上述股权。 (2006)合执字第5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所持有的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75%的股权归王平持有。
受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芜湖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被告方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7 年2 月,本公司从控股子公司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处了解到,因与芜湖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欠款纠纷案件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安徽华鑫拍卖有限公司于2006 年12 月15 日在芜湖市对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拥有的箱板纸 生产线(5 号线)机器设备进行了公开拍卖,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2000 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 此下达(2005)芜中执字第100-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箱板纸生产线(5 号线)全部相关设备的产权归竞买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受理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01
公告日期2007-12-0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被告方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89.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2月16日,乐山商行与东泰控股签订了《借款合同》,依该合同约定,乐山商行向东泰控股提供贷款789万元;期限12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千分之4.425(从实际提款日开始计算),并按季结息;如逾期还款,按日记收万分之2.1的利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同时,东泰控股与乐山商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依合同,东泰控股将持有的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的1578万股公司股份作为上述借款的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等。2004年4月29日,乐山商行向东泰控股提供了789万元借款,到期后,东泰控股尚未归还。 为维护合法利益,乐山商行特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2005)乐民初字第58 号民事判决书: 一、判决被告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借款本金789 万元及未付利息(合同期内按照双方约定利息计算,逾期罚息自2005 年4 月30 日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 二、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对被告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设置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件受理费63000 元,由被告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我公司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就借款合同纠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商定:我公司分六年逐步还清789 万元借款本金,履行完还款义务后,不再承担利息、罚息等费用。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3-31
公告日期2007-03-3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5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诉称被告于2003 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至今未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3-31
公告日期2007-03-3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和邦诉称2002 年,东泰控股同芜湖东泰实业有限公司、江阴永新纸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和邦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和邦公司付给转让方定金500 万元人民币,尚余240 万元未退还。现要求东泰控股返还240 万元。另和邦公司代乐山五通制盐有限公司支付160 万元税款,也要求东泰控股返还。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31
公告日期2006-10-31
案件名称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芜湖东泰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为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002至2003年间,被告多次占用原告资金用于偿付其银行借款本息,截至2005年12月31日,被告已占用原告资金人民币1100万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立即清偿全部占用资金。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31
公告日期2006-10-31
案件名称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安徽东方纸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84.8800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为原告的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自1999年9月起,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用于支付其人员工资、劳动保险、水电费用及其日常开支等费用。截止2005年12月31日,被告已占用原告资金人民币4084.88万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立即清偿全部占用资金。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8
公告日期2006-03-28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市分行 
被告方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8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瑞森公司与工行湖州分行分别于2004年4月24日、2004年4月20日,2004年8月30日、2004年9月9日签订了短期借款协议,借款金额分别为5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本公司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公司-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提供2600万元贷款担保的议案。 2004年,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电力供应紧张、公司产品原材料(煤、废纸等)价格大幅度上涨等影响,公司生产未能达到预定产能,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原告依据相关合同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对第一、二、三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86万元。
判决内容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湖民二初字第12-1号裁定如下:冻结第一、二、三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 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瑞森公司的上述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湖土国用(2002)字第13-11937 号、13-11855 号、13-10764 号,湖土国 用(2003)第13-11109 号、13-11110 号,总面积为184776.2 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0095589 至0095593 号、0100484 号至0100486 号、 0104851 号至0104858 号,总建筑面积为54054.62 平方米的房产及无房证的建筑面积为9249.40 平方米的房产归买受人湖州南太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二)买受人湖州南太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受理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21
公告日期2006-01-2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芜湖市分行 
被告方芜湖市东泰纸业有限公司 安徽东方纸业有限公司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99.4763 万元
案件描述东泰纸业与芜湖交行于2004年12月31日签订《最高借款合同》,约定芜湖交行给东泰纸业授信额度2000万元,授信期限自2004年12月13日至2005年12月13日,第二、三、四被告分别为东泰纸业提供担保。根据合同,芜湖交行于2005年1月17日贷款1000万元给东泰纸业,贷款期限自2005年1月17日至2005年10月1日,年利率为6.138%。2005年7月20日芜湖交行又向东泰纸业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7月20日至2006年1月20日,年利率为5.742%。由于东泰纸业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芜湖交行提前收回借款合同下全部贷款本息,至2005年10月26日,东泰纸业尚欠借款本金19994763元,利息303600元。第二、三、四被告也为履行保证 担保义务。为维护合法利益,芜湖交行特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21
公告日期2006-01-2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被告方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 上海万策置业有限公司 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电力供应紧张、公司产品原材料(煤、废纸等)价格大幅度上涨等影响,公司生产未能达到预定产能,无力偿还,原告依据相关合同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第一被告逾期未归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第二、第三被告则应对第一被告的债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二初字第158号判决如下: (一)瑞森纸业归还广发行杭州余杭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承兑汇票垫付款8862806.91元,并支付利息223559.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瑞森纸业赔偿给广发行杭州余杭分行损失11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瑞森纸业不履行债务时,广发行杭州余杭分行以瑞森纸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上海万策、道勤控股在瑞森纸业上述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上不足以清偿 广发行杭州余杭分行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100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520元、其他诉讼费60元,均由瑞森纸业负担,上海万策、道勤控股负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21
公告日期2006-01-2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芜湖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被告方芜湖市东泰纸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5月29日,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支持东泰纸业恢复生产,委托芜湖商行发放委托贷款,双方签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约定建投公司向芜湖商行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芜湖商行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等待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按约定,建投公司委托芜湖商行向东泰纸业发放贷款人民币35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05年6月30日至7月30日止。贷款年利率为5.58%,按日计息。该项贷款届满后,东泰纸业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内容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芜中民二初字第115号判决如下: 被告东泰纸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芜湖商行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利息人民币233275元及2005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31
公告日期2005-03-31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电力供应紧张、公司产品原材料(煤、废纸等)价格大幅度上涨等影响,公司生产未能达到预定产能,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原告依据相关合同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民二初字第3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胜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的上诉状,公司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民二初字第302-1号民事裁定。提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做出最终判决,判定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胜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杭民二初字第302号判决如下: (一)、瑞森公司归还给杭州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瑞森公司偿还付给杭州分行借款利息21万元(自2004年10月8日计算至2004年10月29日止),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瑞森公司赔偿给杭州分行10万元(律师费),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杭州分行在瑞森公司不按期支付上述款项时,对瑞森公司的抵押财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人因不服有关裁定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东泰控股对瑞森公司应支付给杭州分行的上列款项在瑞森纸业公司的抵押物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115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1570元,其他诉讼费60元,均有瑞森公司负担,东泰控股负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2004-12-16
执行情况被告人因不服有关裁定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9
公告日期2004-04-1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 
被告方芜湖东泰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芜湖东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14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芜湖中行与被执行人东泰实业、东泰纸业已就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2002)皖民二终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判决内容(2002)芜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要求本公司就芜湖东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14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对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计人民币155558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2)皖民二终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本公司及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和芜湖东泰实业有限公司因相关情况变化撤回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芜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而于2002年6月4日向该院提出的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8
公告日期2004-03-18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山东德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瑞森投资有限公司 芜湖东泰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近日,公司接股东上海瑞森投资有限公司(原江阴长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芜湖东泰实业有限公司函告,因其与山东德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海瑞森投资有限公司、芜湖东泰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本公司3100万股、1500万国有法人股于2004年2月16日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19
公告日期2002-03-1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盐业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1年3月22日乐山市商业银行因借款纠纷一案,以本公司和四川省盐业总公司为被告,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以2001乐经初字第19 号文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19
公告日期2002-03-1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1-11-29
原告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 
被告方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39424.7200 元
案件描述2001年11月29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本公司借款合同案。
判决内容一审判决:要求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43.942472 万美元借款及利息。
判决日期2001-12-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2年末,经双方充分协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本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已和解执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乐法执字第9-2 号已于2002 年9 月25 日依法解除了对本公司所拥有的江阴长江磁卡有限公司630 万股股权的冻结。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9
公告日期2001-05-29
案件名称经济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长春市涌金商贸有限公司 乐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乐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起诉长春市涌金商贸有限公司经济纠纷一案,被列为第三人.
判决内容2000年 12月4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以(2001)经初字第1405号裁定“冻结第三人乐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14,181,252股(国家股)的股权”。该股权占我公司总股本的5.69%。
判决日期2000-12-0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10-17
公告日期2000-10-17
案件名称债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0-03-31
原告方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乐山市天然气化工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94.4358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主要债务人"乐山市天然气化工厂"因资不抵债,于2000年3月31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判决内容以(2000)乐经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定,宣告乐山市天然气化工厂于2000年7月31日正式破产。至破产宣告之日,乐山市天然气化工厂共欠本公司历年累计货款24944358.36元人民币.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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