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14 |
公告日期 | 2004-02-14 |
案件名称 | 合同争议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加德士(中国)有限公司 富茂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三星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131.834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关联公司深圳赛格三星实业有限公司和加德士(中国)有限公司、富茂石
油工程有限公司就1991年3月22日签订的《液化石油气建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的
履行发生争议,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本公司应对该合同买方
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本公司已按仲裁决议支付加德士(中国)有限公司、富茂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液化气货款1,259,747.85美元及利息58,592.57美元,支付赔偿金美金127,246.74元、港币7,031,250.00元,律师费港币200,000.00元,并承担仲裁费57,181.87美元(全部仲裁费的70%)。由于本公司仅对该仲裁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货款及利息、赔偿金、律师费、仲裁费全部由深圳赛格三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司已于本年度全部收回上述垫支仲裁款。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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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07 |
公告日期 | 2002-03-07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0-07-10 |
原告方 | 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 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0.2131 万元 |
案件描述 | 截止2000年6月30日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应偿还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2202130.88美元(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协议到期后,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
2000年7月10日,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和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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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 3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赛格财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拆借资金200万美元和利息给原告南航财务公司。
2、被告赛格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同时裁定冻结、查封被告赛格财务公司和被告赛格集团公司价值2,202,130.88 美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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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0-11-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2年2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执字第274、27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赛格三星( 股票代码 000068)股票5000万股,包括红股和配股。冻结时间从2002年2月27日至2003年2 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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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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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19 |
公告日期 | 2002-01-19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诉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借款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洪)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归还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300万元借款。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1年10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洪中执字第119-11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因被执行人赛格集团财务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赛格财务公司在深圳市赛格进出口公司的所有债权收入。2001年10月10日, 深圳市赛格进出口公司所持有的555,750股本公司法人股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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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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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2-15 |
公告日期 | 2001-12-15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建设银行天津和平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赛格集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建设银行天津和平支行诉深圳市赛格集团公司借款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1年12月12日,本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 一中执裁字第 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原告建设银行天津和平支行与被告深圳市赛格集团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高经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赛格集团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权利人建设银行天津和平支行于9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冻结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赛格三星( 股票代码:000068)股票3,000,000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变卖、 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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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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