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4) "0025" ["PaperCode"]=> string(6) "000025" ["Bourse"]=> string(4) "深圳"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5) "特力A" ["CorpId"]=> string(7) "1000025"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z" } 特力A(000025)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特力A

- 000025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15
公告日期2010-01-15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4-08-20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上步支行 
被告方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农行深圳支行以《协议书》、《贷款转投资及股权转让三方协议》和《股权转让合同书》未得到履行而申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制令借款人石化股份公司偿还人民币5,760万元贷款及利息16,652,286.37元和逾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其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本公司对石化股份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就此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石化股份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深圳农行借款本金5760 万元及利息。 二、本公司对石化股份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清偿后,有权向石化股份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381,271.43 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因本公司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4月12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就此案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381,271.43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因本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本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再次审理。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23号),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72 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07
公告日期2009-07-07
案件名称房屋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付元四、吴深保等64 名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特力商城业主 
被告方深圳特力房地产岳阳公司 深圳市特发特力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23.3820 万元
案件描述本案原告分别于1995年至1998年间购买了特力商城的住房及商铺等,现原告以该楼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诉讼。原告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按照市场价格赔偿购房款购房款、装修损失、文印费、鉴定费及律师费等共计约人民币7233820 元。
判决内容2007 年12 月26 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解除付元四等64 原告与被告深圳特力房地产岳阳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付元四等64 原告所购房屋退还给被告深圳特力房地产岳阳公司,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 个月内履行; (三)由被告深圳特力房地产岳阳公司、被告深圳市特发特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付元四等64 原告购房款5703663 元、装修款741594 元,鉴定费38400 元,律师代理费85000 元,文印费3368 元,五项合计6572025 元,此项义务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付元四等64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00 元、先予执行费6000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171000 元,由被告深圳特力房地产岳阳公司、深圳市特发特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8200 元,由付四元等64 原告各负担200 元。
判决日期2007-12-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8 年5 月16 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岳中民一终字第45 号,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07)岳民初字第10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判决日期2008-05-16
执行情况因本公司及其它三名被告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岳民初字第10 号的判决,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9 年7 月3 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深圳特力房地产岳阳公司、深圳市特发特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受理法院岳阳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24
公告日期2009-03-24
案件名称扣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10
原告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8.183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10月,本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本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被强制执行扣划的款项共计4,081,830元(其中本金300万元,利息1,051,380元,诉讼费25,160元,执行费5,290元。扣划款项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作损失账务处理),法院已受理。
判决内容法院已判决本公司胜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法院调解,本公司与金田公司达成如下协议:金田公司应于2008 年10 月31 日前向我司清偿美金2960490 元,本公司免除其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金田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应自当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基准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公司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正在执行过程中。
受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24
公告日期2009-03-24
案件名称房屋买卖合同质量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周斌等316名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特力商城业主 
被告方深圳特力房地产岳阳公司 深圳市特发特力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案原告分别于1995年至1998年间购买了特力商城的住房及商铺等,现原告以该楼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诉讼。原告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收回房屋,并退还购房款、装修损失及律师代理费等共计约人民币3800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此案涉及房产正在进行质量鉴定。
受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6
公告日期2008-08-2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 
被告方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发展银行诉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贷200万美元和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担保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我公司持有新永通实业公司95%的股权,另外还冻结了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和深圳的部分股权和资产。 经本公司与深发行协商,本公司承接了金田公司200万美元贷款的本金及全部利息,深发行同意本公司在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将此担保转化为本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的借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人民桥支行借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用于归还金田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人民桥支行签订的深发人民桥贷字第97080063号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37号),经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金田公司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向我司清偿美金2960490元,本公司免除其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金田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应自当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基准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6
公告日期2008-08-26
案件名称代偿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10
原告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6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10月,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1,662万元,主要包括因本公司为中浩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代为偿还的银行利息500万元、承接银行借款1,150万元及垫付的法院诉讼费及评估费12万元(上述款项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作损失账务处理),法院已受理。
判决内容法院已判决本公司胜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公司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正在执行过程中。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深中法执字第420 号),因本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未能提供中浩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也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对本案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本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3
公告日期2008-08-13
案件名称房屋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季建军、周林霞等40名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特力商城业主 
被告方深圳特力房地产岳阳公司 深圳市特发特力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5.3007 万元
案件描述本案原告分别于1995年至1998年间购买了特力商城的住房及商铺等,现原告以该楼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诉讼。原告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收回房屋,并退还购房款1,381,993元,赔偿购房款利息1,134,414元,房屋装修款236,600元,合计2,753,007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75,296元和本案诉讼费473,649元。
判决内容2006年10月12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岳阳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所购房屋退还给岳阳公司,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履行。 (二)由岳阳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1,381,993元,并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1,134,414元,装修损失190,689元,律师代理费270,709元,四项合计2,977,805元。特力房地产公司、特力集团、特发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未明确我司应承担的具体金额。
判决日期2006-10-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我司于2006年12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我司上诉申请,本案正在审理中。 岳阳县法院已对判决进行了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2-17
公告日期2006-02-17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3
原告方特力房地产公司 深圳市金路工贸公司 
被告方广州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局 75731部队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3.4665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3月,特力房地产公司与金路公司共同作为原告起诉房管分局和75731部队,请求判决两被告履行合作合同,依约将丽叶汇食街物业11,845平方米(价值约11,851,357元)交付给两原告,并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1998年以来应得的租金收入共计人民币5,034,664.94元。同时特力房地产公司与金路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因自动履行或经法院强制执行,对因本案诉讼收回的丽叶汇食街物业,由特力房地产公司固定分得6,000平方米,剩余物业归金路公司所有,如不足6,000平方米,则全部归特力房地产所有;对因本案诉讼收回的应得收益,双方按5:5比例进行分配,对该诉讼事项法院已受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2
公告日期2005-02-0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1-18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司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的短期借款人民币1300万元于2003年8月到期,该笔借款逾期未归还,罗湖支行于2005年1月18日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人民币1460万元为限。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月27日裁定((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31号)查封、冻结我司的下列资产:   (一)、持有深圳市兴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50%股权。   (二)、持有深圳特发华日汽车企业有限公司60%股权。 目前,我司已基本上与罗湖支行方面达成转贷协议。
受理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9
公告日期2004-04-1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向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的借款,为此,该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我司偿还在该行的贷款本金215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判令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判决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我公司已与债权人签定了还款协议,并已开始实施。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9
公告日期2004-04-19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平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02年3月5日与深圳平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平泰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我公司下属深圳市华通汽车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平泰公司,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我公司提出终止股权转让合同。为此平泰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判令我公司提供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截止报告日,此案尚在审理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9
公告日期2004-04-19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 
被告方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信实业银行诉金田公司逾期还贷人民币300万元及本公司为此担保一案.
判决内容法院判决如下:由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息,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金田公司已与中信银行达成续贷协议。金田公司寻找其他单位担保,目前本公司的担保责任尚未解除。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9
公告日期2004-04-19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 
被告方中浩公司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浩公司逾期归还深圳发展银行贷款1000 万元及本公司为此担保一案. 深圳中级法院已查封了本公司一层工业用仓库、五层工业厂房和一套住宅。此案已由本公司偿还了500万元的利息,其余担保贷款本息共1150万元,由我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以上述抵押物担保,近日银行以我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债务为由,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尚未判决。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为执行中浩公司逾期归还深圳发展银行贷款1000 万元及本公司为此担保一案的判决,深圳中级法已查封了本公一层工业仓库、五层工业厂房和1套住宅。 此案已由本公司偿了500万元的利息,其余担保贷款本息正与银行协商处理中。 `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9
公告日期2004-04-19
案件名称合作建房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特力房地产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金路工贸公司 广州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局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特力房地产公司诉深圳市金路工贸公司(简称金路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福田区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广州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 因诉讼标的超过福田法院的管辖范围,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判决内容经福田法院判决,原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广州军区房管局向金路公司支付980万元本息,金路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的三日内返还原告980万元本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重新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特力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合作建房合同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广州军区申请再审,经福田区法院裁定,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9
公告日期2004-04-19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 
被告方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79.26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3月10日深圳发展银行将公司作第二被告,要求公司对第一被告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贷款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共6792562.5元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深圳发展银行诉中浩公司逾期还贷500万元和本公司为此担保一案,广东省高级法院已驳回本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由中浩公司偿还本息,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了我公司持有的招商银行股权290万股,以代偿该债务。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7
公告日期2001-04-07
案件名称到期未还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就本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贷款港币1300万元到期未还一案.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在10天之内付清贷款本金港币1088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
判决日期2000-04-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7
公告日期2001-04-07
案件名称经济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特力房地产公司 
被告方阳春特种钢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特力房地产公司诉阳春特种钢厂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已收回100万元,尚有166 万元在继续追讨中。预计此案可能造成本公司一定的损失。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7
公告日期2001-04-07
案件名称违约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特力房地产公司 
被告方深圳达佳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特力房地产公司诉深圳达佳公司违约一案。
判决内容在1998年中期内无实质性进展。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7
公告日期2001-04-07
案件名称违约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特力物业公司 
被告方岗美华侨农场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特力物业公司诉岗美华侨农场违约一案。
判决内容省高院已作终审判决,对方于98年3月16日前应归还公司425万元 及其利息。因对方未按时偿还,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尚无实质上的进展。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7
公告日期2001-04-07
案件名称合作建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东莞市塘厦振兴园管理区 
被告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东莞市塘厦振兴园管理区因土地转让及合作建房纠纷于1998年3月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土地补偿费欠款及滞纳金600余万元,并要求交付约2900平方米的商铺。
判决内容本案正在审理中。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7
公告日期2001-04-0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大学先导新材料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诉武汉大学先导新材料公司归还借款250万元及其利息一案.
判决内容广东省高级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2001年元月通过法院执行终结,已追回300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7
公告日期2001-04-0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8月13日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光大银行借款美元130万元,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为此项贷款提供了担保。因本公司在借款到期未还清利息,光大银行起诉本公司及担保方特发集团。
判决内容2000年4月13日深圳中院对此案作如下判决:

特力集团欠光大银行贷款美元13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特发集团作为担保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力集团向光大银行支付光大银行预付的案件管理费美元16910 元和财产保全费7420美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