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3 |
标题 | 关于对(拟)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3年9月)(朱老六)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
批复内容 | 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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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30 |
标题 | 朱老六:关于公司收到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长环罚字[2020]JT028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9月22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生态环境现场检查。由于东北地区10月份进入采暖期,公司9月份集中采购煤炭以备采暖。刚刚卸车的煤炭未及时送入储煤棚,暂时堆放在储煤棚外。经执法人员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罚款。 |
处理人 |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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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9-04 |
标题 | 关于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0年8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及时披露向证监局报送进入精选层的辅导备案材料 |
批复内容 | 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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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13 |
标题 | 朱老六:关于收到九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文件批号 | 质监罚字[2015]040040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3月20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公司20150318C批号的规格型号为330克/瓶的“朱老六牌”红腐乳产品进行了抽检。根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报告(NO.SSC20150121),公司生产的红腐乳(300g/瓶)在省级监督抽检中检验大肠杆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12-2003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所在地九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行政罚款113,6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
处理人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九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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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19 |
标题 | 朱老六:关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的规格型号为330克瓶的“朱老六牌”红腐乳产品中大肠菌群超标的事项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3月20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0318C批号的规格型号为330克/瓶的“朱老六牌”红腐乳产品(以下简称“抽检产品”)进行了抽检。2015年6月17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抽检结果进行了公示,显示抽检产品中大肠菌群90MPN/100g,超过国家标准(≤30MPN/100g),抽检产品存在大肠菌群超标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吉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遵照要求,立即停止生产,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全公司通告,并开展以下处理工作:
1、联系当地食品监督局,通告此次事件;
2、前往该批次产品销售地区,进行下架召回。问题原因未查明前停止规格型号为330克/瓶的“朱老六牌”红腐乳的生产与销售;
3、责令公司质检部门对生产车间各工序每个环节进行全面排查;
4、调查此批产品的相关生产资料,分析可能造成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
5、将近期生产的同规格产品送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项指标;
6、将召回产品送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项指标;
7、将排查结果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总结本次事项的教训,制定再发生预防措施,对所有生产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
处理人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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