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15 |
标题 | 重庆三祥汽车电控系统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两江新区税务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两江税一所简罚[2019]101340号 |
批复原因 | 因重庆电控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违反税收管理 |
批复内容 | 处以20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两江新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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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0 |
标题 |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大港检违字[2021]016号 |
批复原因 |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关单号422720210000350862项下部分货物净重与申报不符 |
批复内容 | 被罚款1,000.00元。 |
处理人 | 青岛大港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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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11 |
标题 | 三祥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青黄城建罚决字[2017]第565号 |
批复原因 |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黄岛区黄张路北、田家窑村东南投资建设的汽车管路系统制造项目生产车间、办公工程,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
处理人 |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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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30 |
标题 | 三祥科技: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监管意见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文件批号 | 公司业务部发2017[352]号、公司业务部发2017[353]号、公司业务部发2017[35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0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三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收购在美公司HarcoManufacturingGroupL.L.C.(以下简称Harco)的相关事宜被交易对手方LARRYG.HARRIS,etal.向美国COURTSMONTGOMERYCOUNTYOHIO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购买Harco的欠款金额合计600万美元(按照汇率6.89折算为人民币4,1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5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15.76%。
上述诉讼事项发生后,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017年3月31日进行了补充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违规。
魏增祥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的规定。
薛艳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对公司出具监管意见函;对魏增祥出具监管意见函;对薛艳艳出具监管意见函。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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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0-20 |
标题 | 关于对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17]9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通过子公司三祥控股于2015年6月1日收购美国Harco Manufacturing Group L.L.C.(以下简称Harco)80%的股权,双方约定于2016年6月1日交割剩余20%股权。因后续发现Harco部分亏损业务并未在并购时的相关报告中体现以及由于Harco原股东在收购尽调期间对企业成本情况的欺骗和隐瞒造成三祥控股以高价购买了Harco等原因,三祥控股暂停购买Harco剩余20%股权。为此,交易对手方LARRYG.HARRIS,etal.于2016年10月28日在美国COURTS MONTGOMERY COUNTY OHIO起诉了三祥控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购买Harco的欠款余额合计600万美元(含收购尾款300万美元及先前借款300万美元,按照汇率6.89折算为人民币4,1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15.76%)。
2017年3月31日,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了补充公告。上述诉讼事项属于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你公司应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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