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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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07
标题罗普特:关于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46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2023〕2号、〔2023〕3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马丽雅、何锐、吴东、邵宜航、黄政堤、王彪、洪玉梅、吴俊、许坤明、黄辉明、叶美萍、周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0年12月,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者公司)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公司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公司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公司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批复内容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政堤、王彪、洪玉梅、吴俊,时任监事许坤明、黄辉明、叶美萍、周璐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11-07
标题罗普特:关于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156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2号、3号)查明的事实,2020年12月,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批复内容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延行,时任董事、总经理江文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陈碧珠,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余丽梅,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执行总裁张翔,时任设计三院院长刘媛,时任独立董事林晓月,时任独立董事陈旻,时任财务总监崔利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时任董事马丽雅、吴东、何锐,时任独立董事邵宜航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01
标题罗普特:关于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厦门证监局[2023]35号
批复原因马丽雅、何锐、吴东、邵宜航、黄政堤、王彪、洪玉梅、吴俊、许坤明、黄辉明、叶美萍、周璐:经查,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減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批复内容你们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罗普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01
标题罗普特: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厦门证监局[2023]1号、厦门证监局[2023]2号、厦门证监局[2023]3号
批复原因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批复内容1.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2.对陈延行、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3.对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4.对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5.对张翔、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6.对林晓月、陈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7.对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0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厦门证监局[2023]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罗普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罗普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批复内容1.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2.对陈延行、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3.对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4.对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5.对张翔、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0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厦门证监局[2023]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罗普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罗普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批复内容对林晓月、陈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0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厦门证监局[2023]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罗普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罗普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批复内容对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01
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马丽雅、何锐、吴东、邵宜航、黄政堤、王彪、洪玉梅、吴俊、许坤明、黄辉明、叶美萍、周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5号
批复原因经查,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26
标题罗普特: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券法》
文件批号厦证监处罚字[2023]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罗普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批复内容1、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2、对陈延行、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3、对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4、对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5、对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6、对张翔、林晓月、陈旻、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5-18
标题罗普特: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282023004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27
标题罗普特: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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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批号上证科创公函[2023]007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02
标题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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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监管工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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