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相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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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5-16
标题新相微:关于董事近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4年5月14日收到公司董事吴金星先生出具的《关于近亲属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
批复内容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董事吴金星先生及其直系亲属张惠玲女士积极配合。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一)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董事吴金星先生其直系亲属张惠玲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可收回收益。上述短线交易股票的亏损为925.00元,由其个人承担全部损失。(二)上述短线交易行为系吴金星先生直系亲属张惠玲女士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张惠玲女士未能正确理解短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公司董事吴金星先生并不知晓上述交易情况,交易前后吴金星先生亦未告知张惠玲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张惠玲女士已深刻认识到上述违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并向公司广大投资者致歉,且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董事吴金星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三)公司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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