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7 |
标题 | 冠石科技: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092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2年初,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同时调减2,642.34万元、10,924.06万元、15,045.28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18%、17.69%、17.42%。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建巍、时任总经理门芳芳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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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8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7号 |
批复原因 |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巍、门芳芳、潘心月: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初,公司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同时调减2,642.34万元、10,924.06万元、15,045.28万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建巍、门芳芳、潘心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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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4 |
标题 | 冠石科技: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7号 |
批复原因 |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巍、门芳芳、潘心月: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初,公司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同时调减2,642.34万元、10,924.06万元、15,045.28万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张建巍、门芳芳、潘心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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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25 |
标题 | 金世通受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宁经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8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4月6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发行人子公司金世通出具了《消防处罚决定书》(宁经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8号)。2023年3月13日,消防监督员在对金世通进行检查时发现金世通1号厂房东侧两处手动报警器故障不亮 |
批复内容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给予金世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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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7-11 |
标题 | 冠石科技: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监事马学锋先生的配偶蒋莉芳女士于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一)《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蒋莉芳女士本次交易所得收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蒋莉芳女士已主动将所获收益全数上交公司。(二)经调查了解,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蒋莉芳女士根据其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公司股票事项征询马学锋先生意见,监事马学锋先生事前对该交易并不知情。在前述交易前后,马学锋先生未告知蒋莉芳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信息,本次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马学锋先生及其配偶蒋莉芳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上市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三)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加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提示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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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16 |
标题 | 冠石科技: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09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2022年初新增超大尺寸的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2022年前三季度均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因未获得总额法风险下应有的回报,公司将前述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调减营业收入0.26亿元、1.09亿元、1.50亿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营业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7.18%、17.69%、17.42%。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相应等额调减营业成本,不影响其他财务指标。 |
批复内容 | 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潘心月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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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16 |
标题 | 南京金世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汇检罚[2017]第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苏汇检罚[2017]第9号 |
批复原因 | 金世通2015年9月30日(含)前,未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
批复内容 | 对金世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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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03 |
标题 | 南京金世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经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宁经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4号 |
批复原因 | 新建彩钢板房占用防火间距 |
批复内容 | 对金世通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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