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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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19
标题威奥股份:关于对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02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根据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及公司相关公告,截至2021年12月2日,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锐泽投资)持有6409.97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31%。此后,锐泽投资在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556,400股,其所持股份累计减少比例为1.15%,但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迟至2022年9月14日才在《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相关事项。锐泽投资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1%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18
标题关于对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青岛证监局[2024]1号
批复原因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查,你合伙企业作为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奥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556,400股,占威奥股份总股本的1.15%,直至2022年9月13日才将上述减持情况通知威奥股份并予公告。你合伙企业未及时履行通知公告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青岛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14
标题威奥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事项二次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3423号
批复原因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二次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7-20
标题威奥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51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自查该部分披露的准确性,并进行更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06
标题威奥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收购股权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5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3-25
标题关于对齐友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号
批复原因齐友峰:经查,你作为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奥股份”或“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于2020年8月11日买入公司股票300股,金额6447元,又于2020年9月10日卖出公司股票300股,金额5679元。你将持有的威奥股份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青岛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3-06
标题威奥股份:威奥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窗口期买卖股票并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齐友峰先生于2020年8月11日买入公司股票300股,成交价格21.49元/股。由于公司拟定于2020年8月26日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齐友峰先生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齐友峰先生于2020年9月10日将前述已买入的公司股票300股全部卖出,成交价格18.93元/股。本次交易亏损768元,此次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短线交易期间,齐友峰先生买卖公司股票未获得收益。2.齐友峰先生股票账户于2020年8月11日买入公司股票时,齐友峰先生并未提前获悉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等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形。3.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齐友峰先生股票账户的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4.齐友峰先生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同时承诺加强对相应监管措施的学习,严格管理自身股票账户,勤勉履行自身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25
标题香港科达被香港特别行政区东区裁判法院现场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香港科达在2019年6 月5 日因未依照税务局于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指示提交有关2016-2017 年度最后评税及2017-2018 年度暂缴税的《利得税报税表》。
批复内容被香港特别行政区东区裁判法院现场处罚,罚金为2,100港元。
处理人香港特别行政区东区裁判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25
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向孙汉本出具青汇检罚[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青汇检罚[2016]5号
批复原因2016年8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向孙汉本出具青汇检罚[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孙汉本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未就历史上投资香港科达事项办理个人境外投资登记。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孙汉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处理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25
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向宿青燕出具青汇检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青汇检罚[2016]6号
批复原因2016年8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向宿青燕出具青汇检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宿青燕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未就历史上投资香港科达事项办理个人境外投资登记。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宿青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处理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29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流亭机场海关向威奥股份出具流关简违字[2017]0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流关简违字[2017]0260号
批复原因因威奥股份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牛皮纸板时申报的商品编码与实际编码不符导致漏缴税款1,568.35元,
批复内容对威奥股份处以罚款1,568.35元。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流亭机场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07
标题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向青岛新锐出具青城建罚[2015]第2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青城建罚[2015]第2128号
批复原因因青岛新锐车间D项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批复内容对青岛新锐责令停止施工,十日内整改,处85,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处理人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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