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25 |
标题 | 纽威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环境处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文件批号 | 苏环行(听)告字05[2024]第017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5日对纽威工业材料(苏州)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纽威工业材料(苏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
处理人 |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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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7-20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凌蕾菁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10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根据公司2021年6月9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2016年初,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纽威股份)向元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亮科技)预付投资款5,000万元,并按照后续约定,转为第三方借款,借款年利息为10%,起息日自2016年10月28日开始计算。因元亮科技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余借款本金4,070万元及利息未能全部收回。公司管理层判断元亮科技已不具备还款能力,对此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上述坏账金额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9.47%,已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并未予以公告。2019年5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元亮科技及其股东归还上述款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元亮科技同意于2019年7月30日之前归还公司借款本金4,07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元亮科技并未按照调解协议予以执行。2020年8月,双方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公司收回1,000万元并申请结案,剩余3,070万元予以核销。上述诉讼事项可能产生的损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4.85%,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及调解、和解相关进展,直至监管问询后才予以披露。公司对外借款计提大额坏账准备,并就借款回收提起诉讼,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上述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所涉及的金额已达到临时公告对外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就上述事宜及后续进展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监管问询后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对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凌蕾菁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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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1 |
标题 | 纽威股份:纽威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454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05月20日,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454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前,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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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4 |
标题 | 纽威股份受到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苏虎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苏虎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0号 |
批复原因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批复内容 | 责令整改,处1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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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4 |
标题 | 纽威股份受到环境保护部行政处罚(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18〕24号)) |
相关法规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18]24号) |
批复原因 | 在红沿河核电项目5、6号机组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中,存在部分阀门用紧固件未进行入厂复验等违反核安全法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环境保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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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4 |
标题 | 纽威股份受到苏州市虎丘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虎环行罚字[2018]第01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虎环行罚字[2018]第013号) |
批复原因 | 执法人员对公司危废规范化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的入库记录与省危废动态管理系统月度申报数据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注:201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批复内容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
处理人 | 苏州市虎丘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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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4 |
标题 | 纽威股份受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苏环行罚字[2020]第1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苏环行罚字[2020]第14号 |
批复原因 |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罚款20万元 |
处理人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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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4 |
标题 | 纽威工业受到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大丰区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消)行罚决字[2019]010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消)行罚决字[2019]0107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0月8日,纽威工业材料(大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
处理人 | 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大丰区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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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4 |
标题 | 吴江市东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受到环境保护部行政处罚(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17〕87号)) |
相关法规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17]87号) |
批复原因 | 福清核电站项目5、6号机组核安全2、3级安全阀门阀座、阀瓣等零部件硬质合金堆焊前及波纹管焊接后,存在未按标准规范进行渗透检验等违反核安全法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第四十八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全和无损检验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7年9月30日前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环境保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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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8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4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1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5月8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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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9-04 |
标题 | 纽威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大环罚字[2019]109号 |
批复原因 | 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南阳分厂八台中频炉正在使用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熔融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现场有明显烟尘排放。 |
批复内容 | 责令南阳分厂生产时保持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并决定对南阳分厂罚款二十万元。 |
处理人 | 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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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8-09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5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王保庆、陆斌、程章文、席超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6月25日,王保庆、陆斌、程章文、席超披露增持计划,拟自2018年6月2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6,000万元、不高于16,000万元。但直至2018年12月24日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王保庆、陆斌、程章文、席超合计增持约920.40万元,仅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金额的15.34%,并决定终止实施前述增持计划。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计划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王保庆、陆斌、程章文、席超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审慎确定增持规模,并严格按照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但王保庆、陆斌、程章文、席超仅完成披露增持计划最低金额的15.34%,与计划金额差距较大,违反其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承诺,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
批复内容 | 对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保庆、陆斌、程章文、席超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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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25 |
标题 | 纽威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终止增持计划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754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2月24日,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终止增持计划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75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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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11-29 |
标题 | 纽威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临时停产整治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文件批号 | 大环责改字[2018]1311号 |
批复原因 | 经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调查,发现大丰工业材料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通庆路91-1号的年产10,000吨精密铸造项目,未建成配套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大丰工业材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大丰工业材料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年产10,000吨精密铸造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
处理人 |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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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0 |
标题 | 纽威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344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4月19日,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34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函件后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04月27日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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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16 |
标题 |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暨补充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37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年报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377号),现就审核意见回复,并对公司2013年年报进行补充说明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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