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花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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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5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4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23]5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涉案账户控制情况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控制使用“马某男”等2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本案所涉证券交易。二、账户组操纵“茶花股份”等股票价格的情况,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茶花股份”等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账户组在38个时间段存在拉抬股价行为,
批复内容对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合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没收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违法所得617,370.24元;对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处以2,469,480.96元罚款,其中,对谭某1处以2,099,058.82元罚款,对谭某2处以246,948.09元罚款,对徐某辉处以123,474.05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27
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郑基、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0年7月,茶花股份以人民币725万元收购非关联方成都茶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茶花)100%股权,成都茶花销售渠道网络为此次收购的主要动因和目标。成都茶花销售渠道网络拥有当地全国性连锁商超、区域性龙头商超、本地知名批发市场以及相关地市二级经销渠道资源,该销售渠道网络不需要与特定产品、技术、人员配合,可从成都茶花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单独用于出售、授权许可等,且可以采用收益法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成都茶花销售渠道网络特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第一条相关解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成都茶花销售渠道网络单独确认为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并按年限进行摊销,同时将合并成本大于成都茶花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但茶花股份在购买日将合并成本725万元大于成都茶花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66.82万元的差额658.18万元全部计入销售费用。公司不当会计处理导致2020年年报多计销售费用645.14万元。你们已关注到茶花股份收购成都茶花溢价部分的会计处理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并为其设计和实施了综合性方案作为应对措施。你们执行了公司该收购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程序,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但得出该收购不构成业务的错误判断,认可公司将收购溢价(含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计入销售费用,未对合并成都茶花相关会计错报进行审计调整。上述销售费用错报金额为645.14万元,已超过你们在茶花股份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上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郑基、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27
标题茶花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2]22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20年7月以人民币725万元收购成都茶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100%股权时,将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全部计入当期销售费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0年净利润少计363.04万元,2021年净利润多计78.86万元,上述会计差错于2022年4月14日予以更正并追溯调整。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18
标题茶花股份:关于对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046号
批复原因公司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林杰、财务副总监郑青锋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15
标题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翁林彦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回复投资者问题不审慎,风险提示不充分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翁林彦口头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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