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5-20 |
标题 | 关于对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8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8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4月30日,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时尚或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子公司深圳九颂宇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九颂”)与自然人吴某某、深圳市快美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美妆科技”)实际控制人、深圳快美妆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签订协议,约定深圳九颂以4000万元的价格受让自然人吴某某持有的快美妆科技8.8712%的股权;自然人吴某某持有的快美妆科技8.8712%股权于2022年6月以1320万元价格从平潭尚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平潭尚见”)处购得,在深圳九颂向吴某某购买快美妆科技股权时,平潭尚见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企业,上述交易穿透后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相关公告,公司未对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天创时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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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17 |
标题 | *ST天创: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58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并在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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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5-01 |
标题 | 天创时尚: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4年4月30日,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时尚或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子公司深圳九颂宇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九颂”)与自然人吴某某、深圳市快美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美妆科技”)实际控制人、深圳快美妆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签订协议,约定深圳九颂以4000万元的价格受让自然人吴某某持有的快美妆科技8.8712%的股权;自然人吴某某持有的快美妆科技8.8712%股权于2022年6月以1320万元价格从平潭尚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平潭尚见”)处购得,在深圳九颂向吴某某购买快美妆科技股权时,平潭尚见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企业,上述交易穿透后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相关公告,公司未对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天创时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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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天创时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监管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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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天创时尚: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44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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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25 |
标题 | 天创时尚:就公司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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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06 |
标题 | 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对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关注 |
批复内容 | 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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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01 |
标题 | 天创时尚: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15号 |
批复原因 | 一、财务核算不准确。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三、 2020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天创时尚、李林、倪兼明、吴玉妮、杨璐、刘婉雯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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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01 |
标题 | 关于对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李林、倪兼明、吴玉妮、杨璐、刘婉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15号 |
批复原因 | 一、财务核算不准确。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三、2020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天创时尚、李林、倪兼明、吴玉妮、杨璐、刘婉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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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01 |
标题 | 关于对李怀壮、林丽仙、刘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4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14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天创时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你们及其他股东持有的北京小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子科技)100%股权,并与你们及你们控制的持股平台樟树市云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等文件。你们承诺小子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500万元、8450万元和10985万元,交易完成后将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与天创时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天创时尚收购小子科技全部股权后,你们仍在小子科技担任主要管理人员,负责小子科技的经营管理活动。经查,2016年以来,你们先后主导成立霍尔果斯橡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果网络)、霍尔果斯英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盟网络)、上海数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卓网络)三家经营业务与小子科技相同的互联网营销公司,并于2017至2020年期间主导小子科技使用上述三家公司对外承接互联网营销推广业务,且小子科技以外的主体也使用上述三家公司承接互联网营销推广业务。此外,2019至2020年期间,你们还借用亲友作为股东的公司纵想奇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想奇迹)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主导小子科技以纵想奇迹名义向某互联网广告供应商采购广告流量,且纵想奇迹也为小子科技以外的其他主体向该供应商采购广告流量。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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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7-21 |
标题 | 天创时尚: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施减持计划时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平潭尚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平潭尚见”)在实施减持计划时,因误操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1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336%,导致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 经与股东平潭尚见核实,上述短线交易行为系平潭尚见经办人员在减持公司股
份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信息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
主观违规的情形。 股东平潭尚见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
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
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 。 按照上述规定, 平潭尚见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按照
买入股数*(六个月内卖出最高价-买入最低价) 的计算方法,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
12,320元,平潭尚见已主动将所获收益全数上交公司。
3、 此次交易行为系股东平潭尚见误操作所致, 股东平潭尚见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
规交易的严重性,并表示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
谨慎确认,并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
定,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4、 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
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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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2 |
标题 | 天创时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56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视情况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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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14 |
标题 | 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天创时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就公司有关回购股份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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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09 |
标题 | 天创时尚: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71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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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02 |
标题 | 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就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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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06 |
标题 | 天创时尚: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1]58号 |
批复原因 |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李林、倪兼明、杨璐:
经查,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时尚)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天创时尚于2017年向关联方United Nude International Limited (以下简称UN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广州优人鞋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人鞋业)提供了合计250
万美元的三年期有息借款。关联方UN公司及优人鞋业到期未偿还上述借款,天创时尚
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借款逾期信息。天创时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天创时尚、李林、倪兼明、杨璐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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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30 |
标题 | 天创时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1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披露,并于2021年2月6日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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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10 |
标题 | 关于广州天创时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81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天创时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1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7年7月14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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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18 |
标题 |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6]19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南环罚字[2016]199号 |
批复原因 | 发行人有机废气排放口(气-02)外排废气中的甲苯与二甲苯合计的平均实测浓度、总VOCs平均实测浓度,均超过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中规定的第二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限值(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5mg/m3、总VOCs:40mg/m3),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十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发行人停止废气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对发行人处以罚款10万元。 |
处理人 |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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