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8-23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61号 |
批复原因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且定期报告中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沈新芳,时任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杨云,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斌、翁鑫怡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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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7-25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150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杨云: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存在成本入账不完整、研发费用核算和存货计价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导致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000万元至-32,000万元。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721.83万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杨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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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7-24 |
标题 | 东尼电子: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150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存在成本入账不完整、研发费用核算和存货计价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导致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000万元至-32,000万元。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721.83万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杨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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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7 |
标题 | 东尼电子: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057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号)查明的事实及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2023年1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半导体)与下游客户T签订重大合同,约定东尼半导体2023年向下游客户T交付6英寸碳化硅衬底13.5万片,合同含税总价为6.75亿元。截至2023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23年三季报时,上述合同仅完成交付进度6.74%,公司已可以预见2023年交付计划大比例不能完成,但迟至2024年1月6日才披露《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此外,公司前述进展公告未披露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经监管督促方于2024年1月8日补充披露《关于重大合同进展的补充公告》。补充公告显示,公司因未通过验收产生的碳化硅衬底库存商品预计产生损失合计1.66亿元,约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54%;此外,如公司不能按约定供货,客户T可依据原采购合同主张最高达1.21亿元的违约金。上述进展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晓宇、董事会秘书翁鑫怡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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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6 |
标题 | 东尼电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14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沈新芳、沈晓宇、翁鑫怡:2023年1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半导体)与下游客户T签订重大合同,约定东尼半导体2023年向下游客户T交付6英寸碳化硅衬底13.5万片,合同含税总价为6.75亿元。截至2023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23年三季报时,上述合同仅完成交付进度6.74%,你公司已可以预见2023年交付计划大比例不能完成,但迟至2024年1月6日才披露《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沈新芳、沈晓宇、翁鑫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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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2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14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沈新芳、沈晓宇、翁鑫怡:
2023年1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半导体)与下游客户T签订重大合同,约定东尼半导体2023年向下游客户T交付6英寸碳化硅衬底13.5万片,合同含税总价为6.75亿元。截至2023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23年三季报时,上述合同仅完成交付进度6.74%,你公司已可以预见2023年交付计划大比例不能完成,但迟至2024年1月6日才披露《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沈新芳、沈晓宇、翁鑫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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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07 |
标题 | 东尼电子: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陈泉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12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陈泉强自2021年9月16日起担任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12月8日,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显示,时任副总经理陈泉强拟自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内,减持不超过27,472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8%。截至公告日,陈泉强持有公司股份109,888股。2022年7月5日,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2022年7月12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时任副总经理陈泉强于2022年6月27日、2022年6月28日合计卖出公司股票2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6%,平均成交价格为40.45元/股,成交金额为906,025元。陈泉强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其在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对时任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泉强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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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27 |
标题 | 东尼电子: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2]76号 |
批复原因 | 陈泉强:
经查,你担任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窗口期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情形,具体如下:东尼电子于2022年7月5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你于2022年6月27日、6月28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卖出公司股票22,400股,买入金额906,025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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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10-31 |
标题 | 东尼电子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因误操作造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披露了《东尼电子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为偿还即将到期的银行股权激励相关贷款及利息,并支付相关税金,丁勇先生计划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按市场价格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81%。2020年6月24日,丁勇先生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了本公司股份18,500股,交易均价为34.37元/股。2020年10月30日,丁勇先生由于操作失误,买入公司股份1,000股,交易均价为25.51元/股。 |
批复内容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丁勇先生因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8,860.00元(计算过程:(34.37-25.51)×1,000=8,860)将全数上交公司所有。2、丁勇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将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丁勇先生承诺自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3、公司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引以为戒,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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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6 |
标题 | 关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8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6月3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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