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5 |
标题 | 中谷物流:关于对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088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0.55亿元,超出董事会2021年9月审批的暂时补流额度2,849.14万元,事后公司将超额补流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二是公司2021年、2022年均存在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用于购买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情形,未严格监管用于主营业务。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卢宗俊、时任总经理孙瑞、财务负责人曾志瑛、董事会秘书代鑫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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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3 |
标题 | 中谷物流: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21 年 9 月, 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2,091,141 股, 募集资金总额 27.48 亿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 27.28 亿元。 2021
年 9 月 14 日, 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以及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拟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 20.26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经核查,你公司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金额为 20.55 亿元,超出董事会审批的暂时补流额度 2,849.14 万元, 事
后公司将超额补流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 2012〕 44
号)第八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2021 年 9 月 14 日, 公司公告将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2 年 9 月 9 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
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2 年 9 月 10 日, 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将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3 年 7 月 24 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核查, 公司 2021 年、 2022 年均存在
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用于购买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情形,未严格监管用于主营业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 2012〕 44 号)第八条、《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 2012〕
15 号)第九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卢宗俊、孙瑞、曾志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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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1 |
标题 | 关于对孙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34号 |
批复原因 | 1.2021年9月,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2,091,141股,募集资金总额27.48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7.28亿元。2021年9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拟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26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经核查,公司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0.55亿元,超出董事会审批的暂时补流额度2849.14万元,与披露不符。超额补流资金于2022年1月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2021年9月14日,公司公告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9月9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2年9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7月24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核查,公司2021年、2022年均存在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用于购买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情形,未严格监管用于主营业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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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1 |
标题 | 关于对卢宗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33号 |
批复原因 | 1.2021年9月,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2,091,141股,募集资金总额27.48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7.28亿元。2021年9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拟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26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经核查,公司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0.55亿元,超出董事会审批的暂时补流额度2849.14万元,与披露不符。超额补流资金于2022年1月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2021年9月14日,公司公告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9月9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2年9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7月24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核查,公司2021年、2022年均存在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用于购买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情形,未严格监管用于主营业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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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1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32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21年9月,你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2,091,141股,募集资金总额27.48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7.28亿元。2021年9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拟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26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经核查,你公司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0.55亿元,超出董事会审批的暂时补流额度2849.14万元,与披露不符。超额补流资金于2022年1月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八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2021年9月14日,你公司公告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9月9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2年9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7月24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核查,你公司2021年、2022年均存在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用于购买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情形,未严格监管用于主营业务。 |
批复内容 |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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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1 |
标题 | 关于对曾志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35号 |
批复原因 | 1.2021年9月,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2,091,141股,募集资金总额27.48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7.28亿元。2021年9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拟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26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经核查,公司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0.55亿元,超出董事会审批的暂时补流额度2849.14万元,与披露不符。超额补流资金于2022年1月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2021年9月14日,公司公告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9月9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2年9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7月24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核查,公司2021年、2022年均存在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用于购买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情形,未严格监管用于主营业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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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1 |
标题 | 关于对代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36号 |
批复原因 | 1.2021年9月,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2,091,141股,募集资金总额27.48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7.28亿元。2021年9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拟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26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经核查,公司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0.55亿元,超出董事会审批的暂时补流额度2849.14万元,与披露不符。超额补流资金于2022年1月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2021年9月14日,公司公告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9月9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2年9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7月24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核查,公司2021年、2022年均存在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用于购买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情形,未严格监管用于主营业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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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0 |
标题 | 天津中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东疆税务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中谷国际租赁2020年1月10日因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申报而受的行政处罚。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东疆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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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15 |
标题 | 中谷股份收到宁波镇海海事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申报手续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0元 |
处理人 | 宁波镇海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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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08 |
标题 | 中谷股份收到吴淞海事局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正常航行的船舶,造成水上交通小事故 |
批复内容 | 罚款7,000元 |
处理人 | 吴淞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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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8 |
标题 | 中谷股份收到广州新港海事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手续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理人 | 广州新港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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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19 |
标题 | 中谷股份收到广州新港海事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手续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理人 | 广州新港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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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19 |
标题 | 天津分公司收到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增值税逾期未申报(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逾期未申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
批复内容 | 罚款400元 |
处理人 | 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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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2 |
标题 | 中谷股份收到营口鲅鱼圈海事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照规定开展船舶自查 |
批复内容 | 罚款3,000元 |
处理人 | 营口鲅鱼圈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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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06 |
标题 | 中谷股份收到吴淞海事局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日照鸿运”轮未按规定提前24小时向交管申报,擅自从北槽航道航行出口 |
批复内容 | 罚款3,000元 |
处理人 | 吴淞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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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13 |
标题 | 中谷股份收到广州新港海事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手续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理人 | 广州新港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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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30 |
标题 | 中谷股份收到广州新港海事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手续 |
批复内容 | 罚款28,000元 |
处理人 | 广州新港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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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22 |
标题 | 中谷股份收到广州新港海事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手续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理人 | 广州新港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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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23 |
标题 | 中谷股份收到广州新港海事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手续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理人 | 广州新港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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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18 |
标题 | 中谷股份收到海口海事局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经海事机构批准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理人 | 海口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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