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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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0-12
标题天味食品: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作函》涉及问题进行逐项核实和分析,现就有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7-05
标题天味食品: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于志勇先生因操作失误在未披露减持计划情况下于2022年7月4日减持公司股票500股。
批复内容1. 公司获知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后, 将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学习《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 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2. 于志勇先生已认识到本次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对本次事件给公司和市场 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 承诺自本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12
标题天味食品: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777号
批复原因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2777号)。
批复内容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工作函》关注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自查落实,现作出相关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30
标题关于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就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明确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监管类型:监管工作函涉及对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分日期:2021-09-30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25
标题天味食品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4号
批复原因截至2020年4月22日,吴学军作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味食品”或“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1694%,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2020年4月22日,公司披露吴学军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70,000股,将自公告日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若发生权益分派,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2020年4月29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吴学军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调整为1,015,000股,减持计划数量相应调整为不超过246,500股。2020年5月2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吴学军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累计减持253,750股股票,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7,250股,成交均价为46.80元/股,吴学军减持该部分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的股票,未履行预先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吴学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03
标题关于对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学军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07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截至2020年4月22日,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味食品或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学军持有公司股份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94%,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2020年4月22日,公司披露吴学军减持计划的公告称,吴学军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7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411%,其中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将自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若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2020年4月29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吴学军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调整为1,015,000股,减持计划数量相应调整为不超过246,500股。2020年5月2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吴学军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累计减持253,750股公司股票、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7,250股,成交均价为46.80元/股。吴学军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其在公开披露减持计划后,未严格按照减持计划公告的数量实施减持,实际减持股份数量超出减持计划上限,超额减持部分也未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履行预披露义务,涉及违规交易数量7,250股、金额约33.93万元。
批复内容对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学军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5-28
标题天味食品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吴学军先生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的减持计划公告中承诺本次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超过170,000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主体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为不超过246,500股,因操作失误,截至2020年5月26日收盘,吴学军先生减持数量共计253,750股,超过计划减持数量7,250股。本次减持行为构成违规减持
批复内容1、公司获知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后,要求相关人员定期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2、吴学军先生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反省,承诺自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3、公司董事会将本事项通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内部对吴学军先生进行了通报批评处理,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04
标题安顺开发区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罚金([2014]安市刑一初字第55号、[2017]黔04刑初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4]安市刑一初字第55号、[2017]黔04刑初5号
批复原因认定2009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金安公司违反规定,用无生产许可、无卫生检验、无质量鉴定的牛屠宰后废弃的非食品原料熬制成半成品牛油、毛油,且将该等毛油、半成品牛油加工成“食用牛油”并对外销售。
批复内容2017年12月4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安案件进行了重审,并作出(2017)黔04刑初5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单位安顺开发区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346,156,872.9元。 二、被告人韦明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袁隆九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28年9月28日止。) 四、被告人汪洪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 五、冻结的被告单位安顺开发区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开具的账户23458001040001187存款349,257.98元以及在安 顺 市 西 秀 区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开 发 区 分 社 开 具 的 账 户 2331040201201100057571存款1,854,448元、以韦和英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开具的账户622861190001881913 存款82,893.26 元,合计2,286,599.24元的赃款予以没收。 六、被告人汪洪波用于作案的工具湘E19260红色徐工牌大货车依法没收。 七、被告单位安顺开发区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于作案的生产设备全部予以没收并销毁。‖
处理人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11-01
标题安德街道责令四川天味家园食品有限公司整改废水排放管道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11月,四川天味家园食品有限公司被群众投诉“长期把废水排放到河里,造成环境污染”。安德街道对该项投诉进行了现场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四川天味家园食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雨污管道分流,标志标识规范、清晰,雨水排放口有3处,接入蜀雅路市政雨水管道。雨水管道内有水流动,经排查,雨水管道内水源分别是:a.喷泉景观用水产生的溢出流水;b.冷库冲霜水;c.附近杨国福食品企业在建工地的地下水,抽起后流经天味雨水管流出。”
批复内容安德街道责令四川天味家园食品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下述整改:景观喷泉用水循环使用,溢流水接入污水管网;冷库冲霜水管道需整改,从雨水管网改接到污水管网中;与杨国福企业商谈,杨国福食品企业在建工地的地下水抽起后不得经四川天味家园食品有限公司雨水管网排放。
处理人安德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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