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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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14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唐隆)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2]17号
批复原因一、唐隆、朱某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资金往来、交易明细、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唐隆、朱某实际控制“唐某信”等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得邦照明”。 二、唐隆、朱某操纵“得邦照明”价格情况 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8日(共234个交易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唐隆、朱某合谋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方式买卖“得邦照明”,操纵该股交易价格。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的方式操纵“得邦照明”价格 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期初持有“得邦照明”零股,期末持有“得邦照明”100股,涉案账户组累计买入“得邦照明”76,284,357股,累计买入金额961,064,854.88元,累计卖出“得邦照明”76,284,257股,累计卖出金额1,023,064,002.20元。2019年2月19日最高持有“得邦照明”17,817,960股,占“得邦照明”流通股本比例为17.47%。 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86天(占比36.75%),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49天(占比20.94%),其中,在2018年8月31日,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达到75.03%。 涉案账户组当日竞价买入成交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天数为58天,当日竞价买入成交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天数为20天,当日竞价买入成交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天数为5天,当日竞价买入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天数为1天。 (二)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方式操纵“得邦照明”价格 涉案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有21天(占比8.97%),涉案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3天。2018年7月3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最高,达到21.33%。 (三)操纵期间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建仓拉抬期间,即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26日(共207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买入建仓并拉升股价,在此期间,“得邦照明”的股价上涨了31.85%,与同期上证综指(-6.74%)偏离38.59%,与同期家用电器行业指数(882449.WI,-10.23%)偏离42.08%。 出货期间,即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5月8日间(共27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大量卖出“得邦照明”,在此期间,“得邦照明”的股价下跌了23.77%,与同期上证综指(-3.45%)偏离20.32%,与同期家用电器行业指数(882449.WI,+7.86%)偏离31.63%。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测算,唐隆、朱某通过涉案账户组操纵“得邦照明”价格共计获利60,225,485.9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工商资料、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委托成交流水、银行流水、IP地址、MAC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涉案账户组交易相关指标统计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对唐隆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14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隆、朱卫)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2]70号
批复原因我会认为,唐隆、朱未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其中,唐隆在本案中起主导作用应负主要责任,朱未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应负次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没收唐隆、朱未违法所得60,225,485.97元,其中唐隆承担48,180,388.77元,朱未承担12,045,097.20元;并对唐隆、朱未处以240,901,943.88元的罚款,其中由唐隆承担192,721,355.08元的罚款,由朱未承担48,180,388.8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6-23
标题关于对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6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0年2月25日,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动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称,全资子公司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塑料)已成功开发出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并实现量产。公众号提到,“熔喷布是口罩的核心,现在根本没有货,一天一个价”“具有高效过滤效果的中间过滤层(M层)熔喷过滤布,所用的主要材料是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市场缺口很大”“得邦塑料每日可提供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30吨,可用于750万个口罩的生产”。上述信息发布后,被多家媒体转载报道,市场将公司列为“口罩概念股”,引发广泛关注。公司股票价格于2月26-27日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由9.52元/股涨至11.52元/股,涨幅为21%,并于2月27日达到异常波动标准。2020年2月26日晚间,经监管督促,公司提交披露风险提示公告称,得邦塑料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业务处于启动阶段,公众号所称“一天一个价”“市场缺口很大”等主要是针对熔喷布市场供需的描述;得邦塑料仅为口罩熔喷布原材料供应商,本身不生产熔喷布、口罩成品,技术壁垒相对较低。2020年2月27日,经监管督促,公司又提交披露公告称,公众号提到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日产可达30吨的产能,仅为满产状态下的产能,目前并未签署对应该产能的订单;公司仅与一家下游客户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收入94.72万元。同时,该专用材料处于产业链上游环节,无法决定下游生产商将该材料用于何种类别口罩,因此对应的“750万个口罩”的表述不够准确。公司股票价格于2月28日下跌9.29%。另经查明,2020年2月24日,监管机构曾向公司了解是否存在研发防疫药品或生产、销售防疫物资的情况,并提醒公司审慎做好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而公司明确回复没有类似产品。此外,得邦塑料转产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为响应政府防控疫情的号召。
批复内容对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倪强、时任董事会秘书沈贡献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4
标题关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35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35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4月2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10
标题得邦照明关于公司及高管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0]15号
批复原因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沈贡献: 近期,你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助力战“疫”,得邦塑料成功研制口罩“心脏”材料——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的文章。上述信息发布后,经多家媒体转载后引发广泛关注,并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你公司未在指定媒体先行发布有关重要信息,同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仅披露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产能数据,未披露实际订单和产量情况,未披露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影响,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沈贡献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28
标题得邦照明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201号
批复原因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201号)。
批复内容根据《工作函》的有关要求,公司进行了认真分析及核查,相关内容及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02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9]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厉璟、王俊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6月26日,得邦照明董事长倪某召集董事会秘书沈某献、财务总监朱某星讨论公司财务情况以及分红、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决定启动高送转。 8月10日,沈某献指示厉璟落实召开董事会事宜。 8月17日,厉璟通知得邦照明全体董事于8月28日上午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2017年上半年年报、中期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募投项目等议案。8月28日,得邦照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中期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8月29日,得邦照明发布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 得邦照明于2017年6月26日启动并于8月29日公告的高送转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该信息在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26日至8月28日。厉璟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7年8月10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王俊伟”账户内幕交易“得邦照明”股票情况 王俊伟与内幕知情人厉璟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络。2017年8月18日,厉璟授意其丈夫沈某全经沈某华账户中转向王俊伟转账11万元,王俊伟立即用该资金操作本人“王俊伟”账户买入“得邦照明”股票3700股,买入金额108,222.62元,8月30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1.82万余元。8月31日,王俊伟银证转出并向厉璟指定的应某玉账户转账12.82万元(最终转入沈某全账户)。 上述事实,有得邦照明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厉璟、王俊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厉璟违法所得1.82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王俊伟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02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王俊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6月26日,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照明”)董事长倪某召集董事会秘书沈某献、财务总监朱某星讨论公司财务情况以及分红、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决定启动高送转。 8月10日,沈某献指示厉璟落实召开董事会事宜。 8月17日,厉璟通知得邦照明全体董事于8月28日上午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2017年上半年年报、中期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募投项目等议案。 8月28日,得邦照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中期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8月29日,得邦照明发布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 得邦照明于2017年6月26日正式启动并于8月29日公告的高送转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该信息在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26日至8月28日。厉璟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7年8月10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卢飞飞”账户内幕交易“得邦照明” 王俊伟与内幕知情人厉璟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络。2017年8月18日,王俊伟紧急筹集15万元资金,操作妻子名下“卢飞飞”账户买入得邦照明股票5100股,买入金额148,916.64元。8月22日王俊伟再次筹集资金,8月24日操作“卢飞飞”账户买入得邦照明股票1700股,买入金额50,404.13元。8月30日,王俊伟操作“卢飞飞”账户全部卖出得邦照明股票6800股,获利38,365.07元。“卢飞飞”账户自2016年7月11日卖出股票后,主要进行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前未交易过得邦照明股票,上述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王俊伟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案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信息来源和合理解释。 上述事实,有得邦照明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俊伟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王俊伟违法所得38,365.07元,并处以38,365.07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30
标题得邦照明关于回复上交所《关于对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153号
批复原因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5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就《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29
标题得邦照明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对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153号
批复原因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5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个交易日内回复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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