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7-05 |
标题 | 杭叉集团: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公司可转债时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收到公司副总工程师周素华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买卖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的说明及致歉声明》,由于周素华女士在买卖公司可转债时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在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卖出公司可转债后又进行了买入的操作,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与周素华女士核实相关情况, 周素华女士
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
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 周素华女士本次短线所得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收回, 按照“ 最
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 的方法计算,本次交易过程中 2022 年 6 月 30 日最低买入
价格人民币 124.58 元/张, 2022 年 6 月 28 日最高卖出价格人民币 125.51 元/张,
即本次短线交易收益为人民币 930.00 元,即( 125.51 元/张-124.58 元/张)*1,000
张( 反向操作债券张数为 1,000 张) 。周素华女士自愿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交
易收益人民币 930.00 元根据董事会的要求上缴公司。
公司董事会继续向大股东、 董监高等相关人员进行法律规定和规则宣讲,防
止再次出现违规事项。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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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1-05 |
标题 | 杭叉集团: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公司可转债时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总设计师金志号先生于2022年1月4日交易杭叉转债时,因操作失误导致卖出过程中将卖出操作成买入,误买入杭叉转债160张,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总设计师金志号先生本次买入杭叉转债系因误操作所致,不具有主观故
意情形。经金志号先生说明, 此次短线交易系误操作导致, 该行为未发生在公司
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杭叉转债的情况,亦不
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解
相关情况, 金志号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 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
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针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
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金志号先生本次误操作买入杭叉转债数量为 160 张,按照“最高卖价减去最
低买价”的方法计算,本次交易过程中 2022 年 1 月 4 日最低买入价格 120.62 元/
张, 同日最高卖出价格 120.79 元/张,即本次短线交易收益为 27.20 元,即(120.79
元/张-120.62 元/张) *160 张。上述所得收益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金
志号先生将全数上交公司。
2、 此次短线交易系金志号先生失误操作导致,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
金志号先生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
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金志号先生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
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买卖公司可转债的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
线交易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公司法》、《证券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
办法》 、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
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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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2-03 |
标题 | 杭叉驾驶室收到杭州市临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临环罚[2018]第66号 |
批复原因 | 因杭叉驾驶室存在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杭州市临安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杭叉驾驶室处以罚款2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临安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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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2-03 |
标题 | 南京杭叉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受到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秦市监行罚字[2020]第0700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文件批号 | 秦市监行罚字[2020]第07005号 |
批复原因 | 违反特种设备经营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
批复内容 | 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万元。 |
处理人 |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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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2-03 |
标题 | 宝鸡杭叉收到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金台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宝金环罚决字[2018]43 |
批复原因 | 因宝鸡杭叉存在烟尘、废气无组织排放,危废露天堆放、无固定储存场所,无标识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金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宝鸡杭叉处以罚款5万元。 |
处理人 |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金台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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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2-03 |
标题 | 杭州叉车门架有限公司受到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杭环临罚[2020]第1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杭环临罚[2020]第17号 |
批复原因 | 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 |
批复内容 | 对杭叉门架处以罚款13.3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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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2-03 |
标题 | 上海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受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沪市监金处字[2019]第28201900267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文件批号 | 沪市监金处字[2019]第28201900267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杭叉未建立销售特种设备的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杭叉处以罚款6万元。针对该处罚,上海杭叉及时缴纳了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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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2-03 |
标题 | 宝鸡杭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受到西安市鄠邑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鄠)应急罚[2020]1-02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鄠)应急罚[2020]1-022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4月15日,因西安市鄠邑区西安瑞德宝尔建材有限公司内发生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西安市鄠邑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宝鸡杭叉处以罚款25万元。2020年8月26日,经宝鸡杭叉申请,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市应急行复决[2020]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处罚并要求鄠邑区应急管理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2020年9月18日,西安市鄠邑区应急管理局重新作出(鄠)应急罚[2020]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故发生过程中,你单位员工在安全条件不足、照明不良的现场,协助叉车作业人员违规拖拽作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宝鸡杭叉处以罚款25万元。针对该处罚,宝鸡杭叉及时缴纳了上述罚款。 |
批复内容 | 对宝鸡杭叉处以罚款25万元。针对该处罚,宝鸡杭叉及时缴纳了上述罚款。 |
处理人 | 西安市鄠邑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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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8-22 |
标题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口头警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口头警告:公司2019年3月6日、2019年5月14日未按照公告格式指引要求编制公告内容;2019年6月26日与27日,公司均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公告 |
批复内容 | 给予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赛民给予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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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22 |
标题 |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53号 |
批复原因 | 涉及项目: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 |
批复内容 |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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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22 |
标题 |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9号 |
批复原因 | 涉及项目:中青朗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 |
批复内容 |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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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22 |
标题 |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阮响华、陈洪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号 |
批复原因 | 涉及项目: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项目 |
批复内容 |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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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7 |
标题 | 关于对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94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94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9年7月4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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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17 |
标题 | 关于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89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89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2019年6月24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对草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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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08 |
标题 | 杭叉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315号 |
批复原因 |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叉集团”或“公司”)于2019 年 3 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对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竞价中标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3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3月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3月1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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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20 |
标题 | 江西省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监(特)罚决[2018]8号) |
相关法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文件批号 | (吉)市监(特)罚决[2018]8号 |
批复原因 | 两台产品未附主要受力部件材料制造单位的材质证明书 |
批复内容 | 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西省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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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05 |
标题 | 杭州叉车钣焊有限公司处罚情况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临安监管罚[2018]第21号 |
批复原因 | 认定杭州叉车钣焊有限公司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与进入同一作业区域进行作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的行为,导致了安全生产事故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25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临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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