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5 |
标题 | 亚邦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778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邦股份”)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7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6月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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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08 |
标题 | 亚邦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582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邦股份”)于2019年5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停产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582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希望你公司和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上述监管要求,及时公告事项进展,明确市场预期。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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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3-23 |
标题 | 亚邦股份关于盐城响水“3.21”事故对公司影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3月21日盐城响水陈家港化工园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在的连云港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与陈家港化工园区距离10公里左右,公司所在化工园区各子、分公司办公楼、宿舍区等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公司所在园区内的所有企业目前正组织人员进行办公楼、宿舍楼门窗等基础设施的修补工作,同时对厂区内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 |
批复内容 | 公司目前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公司尚未复产的企业正按部就班进行复产整改工作,本次爆炸事故对停产企业的复产进度是否会造成影响尚不明确。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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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05 |
标题 | 亚邦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685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2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68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披露函件,并于12月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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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16 |
标题 | ST亚邦关于子公司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灌环罚[2018]102号、灌环罚[2018]103号 |
批复原因 | 一、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102号)的主要内容:
连云港亚邦制酸有限公司:2018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公司针对《关于依法查处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通报》(连环发【2018】114号)反映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阅你公司相关环评资料,根据“关于对连云港亚邦制酸有限公司新建年产40万吨硫磺制酸项目环境影响修编报告的批复(连环表复【2014】61号)”,该项目原厂址位于园区新港大道东南侧、经八路东侧地块,调整到原奥德赛公司(新港路北侧、经二路东侧)及中能化工部分闲置地块内。2018年3月12日你公司与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签订“三同时”委托检测合同,今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还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未取得环保“三同时”验收文件,你公司98%硫酸290000T/A和20%发烟硫酸40000T/A生产线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擅自进行生产。
二、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103号)的主要内容:
江键:2018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连云港亚邦制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98%硫酸290000T/A和20%发烟硫酸40000T/A生产线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进行生产。你作为该公司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批复内容 | 一、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102号)
1、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六个月;
2、你公司98%硫酸290000T/A和20%发烟硫酸40000T/A生产线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0万元整)。
二、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103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万元整)。 |
处理人 |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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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13 |
标题 | 亚邦股份关于部分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连环行罚字[2018]32号、连环行罚字[2018]21号、21-1号、连环行罚字[2018]35号 |
批复原因 |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环行罚字[2018]32号)
江苏华尔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18日检查发现,华尔化工未报批天然气导热油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于2017年8月建成了天然气导热油炉项目,项目总投资54.5万元,现场检查时该天然气导热油炉未使用;危废仓库内存放的部分废盐(废物类别为HW12,废物代码264-011-12)包装袋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环行罚字[2018]21号、21-1号)
江苏佳麦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24日、5月17日、5月30日调查确认,佳麦化工年产20000吨苯甲酰氯、3000吨对(邻)氯苯腈生产线项目2015年4月建成后,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于2015年5月份投产至2018年4月19日,谷开才担任当事人公司副总经理,对年产20000吨苯甲酰氯、3000吨对(邻)氯苯腈生产线项目直接负责;甲苯罐区东侧甲苯罐顶部呼吸挥发性有机尾气未进行收集处理;新启用的危废仓库地面未做防腐处理;2018年1-3月份未进行危险废物网上申报。
(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环行罚字[2018]35号
连云港市金囤农化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21日、5月30日、6月1日调查发现,金囤农化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3月投资8.335万元将原有锅炉改造为燃烧生物质锅炉,目前尚未投入使用;将2018年4月18日噻嗪酮车间着火时产生的部分燃烧过的原料、反应釜中放下来的中间体以及车间燃烧后清理出来的垃圾存放于加氢车间南侧的临时存放库内,该临时存放库地面未做防腐防渗,临时存放库内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4,废物代码263-008-04)未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批复内容 |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环行罚字[2018]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江苏华尔化工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江苏华尔化工有限公司“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环行罚字[2018]21号、21-1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江苏佳麦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项目负责人谷开才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江苏佳麦化工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江苏佳麦化工有限公司“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江苏佳麦化工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环行罚字[2018]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连云港市金囤农化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连云港市金囤农化有限公司“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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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24 |
标题 | 亚邦股份关于连云港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灌环罚[2018]95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2018年4月28日,灌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至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废酸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生产;溴氨酸产品车间生产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公司溴氨酸产品生产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废酸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1、对废酸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六个月;对溴氨酸车间建设项目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对溴氨酸产品项目生产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的行为,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3、对废酸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
处理人 |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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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8 |
标题 | 关于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56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8】056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5月25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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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22 |
标题 | 关于对亚邦股份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09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亚邦股份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09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披露函件,并于1月26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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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18 |
标题 | 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益伟)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 |
批复原因 | 杨益伟内幕交易“亚邦股份”:杨某泽与杨益伟是父子关系,两人在2016年2月15日至2月19日期间通话联系频繁,尤其是在2016年2月19日当天杨益伟控制账户开始买入“亚邦股份”之前1小时内,两人有多次通话联系。
杨益伟利用主要来自于杨某泽账户的资金,实际操作曹某和杨某菁证券账户,2016年2月19日买入“亚邦股份”共计1,397,713股,成交金额共计23,115,494.46元,至9月20日全部卖出,获利1,358,361.07元。其中,通过曹某证券账户买入“亚邦股份”1,031,371股, 至5月3日全部卖出;通过杨某菁证券账户买入“亚邦股份”366,342股,至9月20日全部卖出。此外,曹某证券账户19日大量买入“亚邦股份”,其交易量远高于以往单只股票交易量;杨某菁证券账户自2016年1月1日起一直在卖出“亚邦股份”,但是在2016年2月19日当天通过原价卖出“光线传媒”和亏损卖出“新宙邦”及“光大证券”来筹集资金,大量买入“亚邦股份”,与以往交易风格明显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亚邦股份公告、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在本案内幕信息形成至公开期间,杨益伟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泽的儿子,与其父频繁通话联系,其交易“亚邦股份”的时点与通话联系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杨益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杨益伟违法所得1,358,361.07元,并处以2,716,722.14元罚款。 |
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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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7 |
标题 | 亚邦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65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6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针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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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7 |
标题 | 亚邦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65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5月26日,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6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6月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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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0 |
标题 | 亚邦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87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搬迁补偿事项的监管的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0387 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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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9 |
标题 | 亚邦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87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搬迁补偿事项的监管的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0387 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之提交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4月20日之前披露对上述事项的回复。
根据上述《问询函》要求,公司将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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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8 |
标题 | 亚邦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70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搬迁补偿事项的监管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7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现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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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5 |
标题 | 亚邦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70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搬迁补偿事项的监管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7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提交披露本问询函,并于4月16日之前披露对上述事项的回复。
根据上述《问询函》要求,公司将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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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1-30 |
标题 | 亚邦股份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许小初先生因个人原因,应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接控股股东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函告:2016年1月28日,许小初先生已回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正常工作,全面履行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责。 |
处理人 | 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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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1-26 |
标题 | 亚邦股份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许小初先生因个人原因,应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 |
批复内容 | 目前,许小初先生可以以适当方式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许小初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但其一直未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许小初先生协助调查的事项与公司无关。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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