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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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13
标题福达股份:关于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06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2年4月19日,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公告》,将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大型曲轴精密锻造生产线项目”变更为“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高精密齿轮智能制造建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高精密齿轮制造项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为其非公开发行的全部募集总额28,307.15万元,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拟在18个月内建成,计划从2022年1月开始进行项目前期工作,预计2023年6月竣工验收完成。截至2023年6月,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1月17日,公司方披露《关于2020年非公开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延期的公告》,将“高精密齿轮制造项目”完成时间延期至2024年7月。
批复内容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海涛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06
标题福达股份:关于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177号
批复原因1.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未履行审议程序 2.募集资金置换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及披露不规范
批复内容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海涛、时任财务总监吕桂莲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24
标题福达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2号
批复原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未履行审议程序 (二)募集资金置换不规范 (三)未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四)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及披露不规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1-25
标题福达股份:福达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1年12月15日,福达集团工作人员在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将“卖出”误操作为成交价为9.380元/股,发生金额938.17元。当日,福达集团减持公司股份合计269,200股,成交均价为9.358元/股。本次误操作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经公司自查,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本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买入”,误买入公司股票100股
批复内容福达集团于2021年12月15日卖出公司股票269,200股,成交均价为9.358元/股,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100股,成交价格9.380元/股,以当日减持卖出成交均价为9.358元/股作参考,本次误操作行为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将收益上交至公司的情况。福达集团自愿将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100股的成交金额938.17元上交至公司。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9-23
标题福达股份:福达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1年9月22日,福达集团工作人员在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将“卖出”误操作为“买入”,买入公司股票7,900股,成交均价为8.84元/股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福达集团于2021年9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244,280股,成交均价为8.78元/股,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7,900股,成交价格8.84元/股,以当日减持卖出成交均价为8.78元/股作参考,本次误操作行为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将收益上交至公司的情况。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03
标题关于对黎桂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01号
批复原因黎桂华: 经查,你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166,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你于2019年3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27,000股,成交金额182,230元。该交易未在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3-08
标题福达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及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黎桂华家属于2019年3月7日登录其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7,000股,成交均价为6.749元/股,成交金额182,230元;同时还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均价为6.790元/股,成交金额33,950元。 本次违规操作前,其持有公司股份5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54%;本次操作后,其持有公司股份54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17%。 黎桂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行为,未在 15 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构成违规减持。同时还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在获知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后,要求黎桂华认真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黎桂华已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事项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反省。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4
标题福达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307号
批复原因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30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函件后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4月20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8-29
标题关于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海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7月6-8日期间,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吕桂莲、监事黄桂霞、董事会秘书张海涛分别减持公司股份2.04万股、4.8万股和2.96万股,但公司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董监高股份变动情况。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督促后,直至7月13日,即减持行为发生5个交易日后,公司才通过信息披露业务系统提交了上述董监高的减持情况。 同时,2016年7月5-12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累计涨幅52.28%。其中,7月6-8日的连续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经核实“不存在应披露信息”,未就董监高在此期间减持公司股票事项予以披露。此后,公司股票价格继续大幅上涨。公司在停牌自查后于2016年7月16日发布公告,再次明确“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亦未披露上述信息。直至本所督促,公司才就董监高减持事项予以补充披露。 综上,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海涛未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3条,第3.1.4条、第3.1.6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海涛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3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永威、曹勇)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57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马永威、曹勇操纵“福达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马永威、曹勇违法所得22,888,498.40元;并对马永威处以45,776,996.8元罚款,对曹勇处以22,888,498.40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4-12-03
标题福达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487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248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主要内容: 1、你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于2014年11月27日在我所挂牌上市。张武和黄铁锋辞职距公司正式上市仅6天。请你公司详细披露上述两人辞职的原因以及对公司影响。 2、我所《上市规则》第3.2.6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本所报送下述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候选人取得的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本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你公司在2014年12月3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聘任张海涛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但目前我所尚未收到你公司提交的新任董事会秘书相关资料。请你公司说明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经我所审核的原因。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将发行人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作为发行条件之一。请公司保荐机构说明,是否严格履行了持续督导义务,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违反我所《上市规则》的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问询函中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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