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6-03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越峰)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53号 |
批复原因 | 冯越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没收冯越峰违法所得1,454,511.85元,并处以4,363,535.55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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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11-24 |
标题 | 康惠制药: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3]4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二)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1、年报前五大客户金额及占比披露不准确。
2、年报收入和成本分析项目披露不准确。
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延岭、董娟、邹滨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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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11-06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15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3年10月13日,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e互动回复投资者称,“公司控股孙公司陕西友帮目前主要生产医药中间体,尚未涉及原料药生产。陕西友帮可生产的中间体包括降糖/减肥药物司美格鲁肽、替泊尔肽中间体。”2023年10月16日,公司股价涨停。经监管督促,公司于10月16日晚间提交澄清说明公告称,“陕西友帮目前正在进行司美格鲁肽及替泊尔肽中间体的小试生产,小试完成后还需完成中试阶段才可进行规模化生产。陕西友帮目前不具备司美格鲁肽及替泊尔肽中间体的生产能力,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减肥类药物的生产及销售。”同时,公告提示陕西友帮自2020年10月并表以来持续亏损等风险,并称前期回复引起了部分投资者误会和误解,对此公司表示歉意。 |
批复内容 | 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延岭、时任董事会秘书董娟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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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9 |
标题 | 康惠制药: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3]43号 |
批复原因 |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延岭、董娟:经查,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延岭、董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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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7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延岭、董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3]43号 |
批复原因 |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延岭、董娟:
经查,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情形:2023年10月13日,你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孙公司陕西友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友帮)生产线投产情况及主要生产哪类药物的原料药及中间体问题时,称“陕西友帮可生产降糖/减肥药物司美格鲁肽、替泊尔肽中间体”。10月16日上午10点至中午12点45分之间,你公司在“e互动”平台回复多个投资者相关提问时,均表示孙公司陕西友帮目前没有生产减肥药中间体。10月16日晚间,你公司发布《澄清说明公告》称陕西友帮目前不具备司美格鲁肽及替泊尔肽中间体的生产能力。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延岭、董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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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0-16 |
标题 | 关于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就公司E互动回复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批复内容 | 收到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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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1 |
标题 | 康惠制药:关于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20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3年1月31日,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00万元至1200万元,同比减少67.11%到91.78%。公告同时称,由于尚未取得参股公司湖北科莱维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莱维药业)2022年度审计报告,参股企业投资收益可能对本次业绩预告产生影响,具体影响数额存在不确定性。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净利润为-1650万元至-1100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为,由于随着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推进,预计科莱维药业2022年度净利润将出现较大审减,影响公司投资收益减少2000万元左右,导致公司2022年业绩出现盈亏反转。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6305.59万元。 |
批复内容 | 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延岭、时任财务总监邹滨泽、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康玉科、时任董事会秘书董娟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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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30 |
标题 | 康惠制药: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623号 |
批复原因 |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监管工作函关注的问题逐项进行了分析、核实,具体回复和说明内容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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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16 |
标题 | 康惠制药: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3]19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300万元到1,200万元。4月15日,你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修正2022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650万元到-1,100万元。4月28日,你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为-6,305.59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发生盈亏方向变化,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282.16%,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延岭、董娟、邹滨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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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13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延岭、董娟、邹滨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3]1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300万元到1,200万元。4月15日,你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修正2022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650万元到-1,100万元。4月28日,你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为-6,305.59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发生盈亏方向变化,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282.16%,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延岭、董娟、邹滨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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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小强)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王小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小强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二、王小强操纵“康惠制药”股价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王小强违法所得6,011,811.46元,并处以12,023,623.92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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