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贸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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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04
标题华贸物流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678号
批复原因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大安项目事项的三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67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问询,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28
标题华贸物流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660号
批复原因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大安项目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66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问询,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22
标题华贸物流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1188号
批复原因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大安项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18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正在组织各方积极开展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具体要求,按时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15
标题关于对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庆武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8]009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物流或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庆武参与了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该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于2017年6月21日登记完成。2017年11月1日,刘庆武卖出公司股票10,000股。 刘庆武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其在参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未及时申报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直至2018年6月2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刘庆武已根据相关规定将本次违规交易获得的全部收益81,400元上缴公司。
批复内容对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庆武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红、苏艳芝、王红梅)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10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 2014年底,有中介机构向华贸物流董秘林某宽推荐了中特物流。2015年1月26日,华贸物流总经理周某清和林某宽赴北京对中特物流进行考察,周某清表达了对中特物流在工程物流业务方面的兴趣。 1月31日,中特物流董事兼总经理戴某润、董秘金某鸣和财务总监林红赴上海对华贸物流进行考察,戴某润表示中特物流有兴趣与华贸物流进行重组。 3月20日,华贸物流和中特物流及相关中介各方举行见面会。会上双方都表达了与对方进行重组的意愿,并就估值和架构进一步沟通,提出了各自关心的问题。见面会结束后,双方和中介机构继续开展重组工作。 4月2日,华贸物流发布了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公告中承诺公司三个月内不策划重大事项。中特物流通过中介机构询问华贸物流的意图,得到的回复是此公告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根据规则无法事先知会中特物流,华贸物流还是愿意与中特物流进行重组,并发送了一份正式的解释邮件,表达了华贸物流与中特物流重组的诚意。 4月2日至7月,各方继续开展工作推进重组事宜。 7月21日,华贸物流发布股票停牌公告。停牌期间,华贸物流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并收购中特物流的相关公告。 华贸物流拟发行股份并现金收购资产并募集资金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的情形,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5年1月31日,公开时间不早于7月21日。时任中特物流财务总监林红参与了上述重组有关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林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以及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的相关情况 林红于2015年6月18日、7月15日、7月17日分批买入华贸物流股票,累计买入29,800股,买入金额307,968元。复牌后于2015年12月10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盈利29,705.22元。 在华贸物流重大重组的内幕信息公开前,林红向苏艳芝泄露该信息:林红与苏艳芝的微信记录显示,苏艳芝曾向林红询问中特物流的收购方,林红说是华贸物流。林红还在微信中告知对方,自己签了保密协议,不能买“华贸物流”,建议对方最好不要用自己及家人的名字买。同期,苏艳芝利用本人账户和“谭某斯”账户大额买入“华贸物流”,相关交易和联络时点高度接近,且和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在华贸物流重大重组的内幕信息公开前,林红建议王红梅买入华贸物流,王红梅系中特物流财务主管,与林红是同事,两人经常一起交流股票投资。王红梅使用本人账户于2015年7月17日放量买入华贸物流股票,于被调查后将股票全部卖出,相关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王红梅在调查询问笔录中表示,林红曾提示她买入华贸物流。 三、苏艳芝内幕交易华贸物流股票的相关情况 2015年5月27日下午,苏艳芝通过微信与林红讨论华贸物流收购方并问林红自己能不能买,足以证明苏艳芝从林红处知悉内幕信息。此外,林红和苏艳芝联络频繁,2015年7月,苏艳芝和林红共计有28次通话记录。 苏艳芝利用本人账户和“谭某斯”账户于2015年6月3日至7月20日期间,累计买入华贸物流股票225,800股,成交金额2,632,411元,复牌后陆续卖出,合计亏损166,288.25元。 四、王红梅内幕交易华贸物流股票的相关情况 王红梅是林红的下属,经常与林红交流股票信息,林红曾向其推荐购买华贸物流股票,两人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存在联络接触,同期王红梅账户亏损卖出部分股票和基金,于2015年7月17日放量买入华贸物流股票12,000股,成交金额116,040元。华贸物流复牌后,王红梅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累计盈利32,281.88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上市公司公告、相关账户交易流水、相关投资顾问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红、苏艳芝、王红梅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华贸物流股票的行为以及林红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股票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林红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9,705元,对其内幕交易行为、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30万元。 二、对苏艳芝处以30万元罚款。 三、没收王红梅内幕交易违法所得32,281.88元,并处以32,281.88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9-21
标题华贸物流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8]100号
批复原因刘庆武:经查,你作为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贸物流”或“公司”)副总经理,于2017年6月21日因股权激励行权增持华贸物流股票264,000股。你于2017年11月1日卖出10,000般,且未在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强化规范意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6-02
标题华贸物流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近期经公司例行自查,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庆武先生证券账户出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刘庆武先生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64,000股,行权价格为2.92元/份。2017年6月2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本次行权股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由于误认为公司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已经超过六个月,刘庆武先生证券账户于2017年11月1日14:22分卖出10,000股,成交价格11.06元/股。本交易完成后刘庆武先生持有公司股票518,000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行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行权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卖出股票,否则将构成短线交易。因此,刘庆武先生的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以下违规情形: 1、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的相关规定,在六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2、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规减持,未尽到交易报备及预披露责任。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了解调查相关情况,刘庆武先生也积极配合公司调查。经研究,公司对刘庆武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刘庆武先生已经于2018年5月31日主动将本次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人民币81,400元上交公司。 2、公司董事会就刘庆武先生证券账户的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对其本人在公司内部进行了通报批评。 3、刘庆武先生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就上述行为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投资者表示歉意,同时承诺加强对相关证券法规、监管措施的学习,严格遵循《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本人证券账户,勤勉履行自身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4、公司要求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此为戒,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坚决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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