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28 |
标题 | 汇嘉时代: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608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按照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尽快就所涉及问题进行逐项核实与回复,并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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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09 |
标题 | 汇嘉时代:关于股东收到新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1]3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汇嘉时代总股本的1%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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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13 |
标题 | 汇嘉时代: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84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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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26 |
标题 | 汇嘉时代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793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79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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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9-20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潘锦海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80号 |
批复原因 | 汇嘉时代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潘锦海及其关联方通过小贷公司转贷的形式,形成对汇嘉时代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汇嘉时代对外担保超过股东大会决议金额,超出部分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进行披露;且日常关联交易大幅超出前期授权预计额度,但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上交所决定对汇嘉时代及其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潘锦海、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薛意静、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立峰、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高玉杰、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董凤华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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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7-26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李雪斌、李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19]4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我局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及你们所推荐的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时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工作底稿进行核查。经查,你们在2018年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对汇嘉时代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履行充分的审慎核查程序。未能发现汇嘉时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汇嘉小贷直接借款或通过第三方转贷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该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未发现汇嘉小贷在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有效执行方面存在问题和缺陷。导致银河证券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的且汇嘉时代于2018年12月20日披露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现场检查报告》中认为汇嘉时代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同时未发现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审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和缺陷。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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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25 |
标题 | 汇嘉时代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19]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
二、汇嘉时代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
批复内容 | 一、对汇嘉时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潘锦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三、对王立峰、薛意静、高玉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董凤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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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3 |
标题 | 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75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75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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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4-30 |
标题 | 汇嘉时代关于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新证调查字201901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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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17 |
标题 | 汇嘉时代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要求,我局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时代”或“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事项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汇嘉时代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于2018年4月分别借款给新疆启盈汇利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30万元、新疆创盈利投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万元,合计0.263亿元,后均转贷给潘锦海;2018年4-12月分别借款给新疆康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康瑞”)1400万元、新疆宝开茂建材有限公司1300万元、任强1100万元、张斌200万元、朱翔1500万元、王珂1500万元、唐文军1500万元、杜曼莉1500万元、李洁1500万元、张恒楷1200万元,合计1.27亿元,后均转贷给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2018年7-10月分别借款给马丽40万元、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文化”)500万元、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建设”)250万元、潘锦财20万元;2018年5-12月累计借款给游林1100万元,后均转入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生物”);2019年1月分别借款给新疆康瑞1400万元、新疆永道商贸有限公司1500万元,合计0.29亿元,后均转贷给汇嘉集团;2019年1月借款给李书诚1100万元,后转借给帝辰生物。上述转贷或直接借款本金共计2.124亿元。2018年,汇嘉小贷收到汇嘉文化、潘锦财、马丽偿还本金560万元,2019年1月收到新疆康瑞、任强、张斌、王柯、游林偿还本金5300万元,2019年3月11日至21日收到其他借款人偿还本金1.538亿元。2018年汇嘉小贷收到利息1126.26万元,2019年收到利息565.03万元,截止2019年3月21日,汇嘉小贷已收到上述关联方转贷或直接借款全部本金以及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
汇嘉时代董事长潘锦海以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公司68.73%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汇嘉集团、汇嘉文化、乐天建设、帝辰生物均系潘锦海实际控制的企业;潘锦财为潘锦海胞兄;马丽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单位和个人均构成汇嘉时代关联方。以上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9年3月15日和3月23日才对上述事项分别进行披露。
汇嘉时代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有关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
潘锦海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长、控股股东及汇嘉小贷的董事长,王立峰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副总经理及汇嘉小贷的董事、总经理,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且直接参与了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有关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
董凤华作为汇嘉时代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及汇嘉小贷的监事,高玉杰作为汇嘉时代董事、财务总监,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汇嘉时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潘锦海、王立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董凤华、高玉杰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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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14 |
标题 | 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336号 |
批复原因 | 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33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3月19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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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10 |
标题 | 汇嘉时代关于2016年半年度报告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1003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9月5日,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6】1003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 |
批复内容 | 按照要求,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所涉及的问题逐条落实,现就函件中有关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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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06 |
标题 | 汇嘉时代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1003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6】1003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我部对你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
批复内容 | 上交所要求公司在2016年9月8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形式回复,并予以披露。公司将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对《审核意见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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