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汽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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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3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喜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4]36号
批复原因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喜芳: 你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9.92亿。按照项目立项时间和募投项目原定规划建设期,上饶项目、常熟项目、余姚项目分别应于2020年1月、2020年1月和2020年7月完成建设,但上述项目均未如期完成建设。你公司未在历次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项目实施进度未达计划进度的情况,风险提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真实。
批复内容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0
标题常熟汽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4]36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9.92亿。按照项目立项时间和募投项目原定规划建设期,上饶项目、常熟项目、余姚项目分别应于2020年1月、2020年1月和2020年7月完成建设,但上述项目均未如期完成建设。公司未在历次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项目实施进度未达计划进度的情况,风险提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真实。
批复内容现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19
标题常熟汽饰:关于对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047号
批复原因一、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审议并披露 二、募投项目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且风险提示不充分
批复内容对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罗喜芳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05
标题关于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就公司募投项目变更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7-29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9]54号
批复原因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8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卖出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汽饰”)55.31万股。你公司作为常熟汽饰5%以上的股东,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在常熟汽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减持常熟汽饰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书面通知常熟汽饰,由常熟汽饰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常熟汽饰股份。你公司上述减持行为未按承诺要求提前通知常熟汽饰予以公告,已违背你公司在常熟汽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承诺。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9
标题关于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547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54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5月7日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4-03
标题关于对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新投资)持有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汽饰或公司)股票14,213,2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8%,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8年8月14日和8月30日,联新投资先后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和53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成交金额分别为196,950元和7,284,011.17元。联新投资两次减持股票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以股权受让及增资形式取得的股份。联新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曾承诺,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2018年9月21日,联新投资已依照承诺将两次违规减持收益3,798,425.39元(扣除投资成本后的收益)上缴公司,并将剩余股份在原锁定期的基础上延长一年。作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联新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取得的股份,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要求,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在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减持;也未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联新投资直至2018年9月3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18年9月21日履行违规减持相关承诺。联新投资违规减持股份比例累计达到0.195%,数量较大。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06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安监罚[2018]13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龙安监罚[2018]137号
批复原因1、因编制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但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既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也未开展应急资源调查 2、因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批复内容1、给予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给予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9-04
标题常熟汽饰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联新资本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53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成交均价为13.54元/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5月26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第十三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等规定,联新资本的证券账户于2018年8月30日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违规减持。
批复内容公司股东“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新资本”)的证券账户于2018年8月30日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现披露相关情况。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8-16
标题常熟汽饰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联新资本在此次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因其操盘人员误操作,于2018年8月14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15,000股,本次减持行为构成违规减持。
批复内容1、公司获知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后,要求相关人员定期巩固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减持计划事先报备及预披露的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2、联新资本及其委托操盘的国泰君安江苏路营业部相关人员均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反省。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04
标题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龙环罚字〔2017〕050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龙环罚字[2017]0501号
批复原因成都苏春存在涉嫌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情形
批复内容对成都苏春处以6,000元的罚款。
处理人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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