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04 |
标题 | 凤凰传媒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03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3月3日,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计划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03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3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称,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区间为不超过11元。截至3月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0.96元。
根据《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九号》的规定,如设定股票价格区间为实施前提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请公司补充披露控股股东设定上述价格区间的主要考虑,相关价格窗口的可行性,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请公司于2016年3月3日之前落实上述事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公司针对函件提及的问题与控股股东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集团”)进行了沟通。现就有关情况进行回复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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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28 |
标题 |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与201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凤凰传媒关于201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与201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所披露公告,提出审核意见。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所披露公告的事后审核要求,现将公司201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与2015年度预计情况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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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8-15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陈海燕、董事会秘书徐云祥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4]0075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陈海燕、董事会秘书徐云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4年8月7日披露的《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凤凰云计算中心成功取得IDC、ISP双执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3)中,披露的关于“云计算中心已在手的存储业务合作协议约10亿元,预计未来年均收入将达3亿元左右,成长空间巨大”、“该中心已跻身国内顶尖数据中心之列”等内容没有充分客观事实依据,带有宣传、广告等语言,披露不完整、不客观。根据我部要求,你公司在8月9日对上述公告进行了补充和更正(公告编号2014-035、036),披露公司根据已有合同测算,未来五年年均收入为1.2亿至1.7亿元,而不是此前披露的3亿元。你公司上述第033号公告存在夸大其辞,对涉及公司未来经营等信息预测的披露不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和第2.11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陈海燕和董事会秘书徐云祥未勤勉尽责,对你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此予以关注。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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