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1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4]1号 |
批复原因 | 一、账户开立及借用情况
"胡某琴"证券账户,2006年7月7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车轿街证券营业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间,谢某娣借用"胡某琴"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张某"证券账户,2019年10月15日开立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张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尤某珍"证券账户,2020年4月20日开立于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河清北路证券营业部。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尤某珍"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姚某鸣"证券账户,2020年5月27日开立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姚某鸣"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赵某"证券账户,2020年9月1日开立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谢某娣借用"赵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二、借用账户交易情况
借用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77,157,764.09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89,747,764.09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410,000元。 |
批复内容 | 对谢某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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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6 |
标题 | 关于对主办券商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3年6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
批复内容 | 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全国股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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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31 |
标题 | 关于对翟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9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信息引用数据未说明来源;二是研究报告管理系统中部分底稿缺失,审核流程中只有估值模型,未见其他底稿资料;三是报告存在部分内容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四是对比公司选择不充分。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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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25 |
标题 | 关于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8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风险评估不到位、识别产品实际投资者审慎不足等情况。二是研究报告业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第三方刊载或转发公司研究报告管理不到位,存在被媒体长期未经授权转载研究报告而未及时维权的情况。三是在发布的某研究报告中存在信息引用不严谨、底稿留存不全面、部分结论不够严谨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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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30 |
标题 | 关于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63号 |
批复原因 | 一是债务逾期情况核查不充分。东方园林2020年12月18日公布发行公司债券“20东林G1”募集说明书时,存在部分债务违约情形,你公司未对相关逾期情况进行充分核查。二是违规担保事项核查不充分。你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东方园林2019年3月发生的违规担保事项,底稿中未见留存东方园林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核查的有关记录。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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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4 |
标题 | 首创京都期货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三税简罚[2021]32980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京朝三税简罚[2021]32980号 |
批复原因 | 首创京都期货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未按期申报环境保护税 |
批复内容 | 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首创京都期货已于2021年6月17日缴纳了上述罚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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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4 |
标题 | 首正泽富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怀一税简罚[2022]418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京怀一税简罚[2022]4183号 |
批复原因 | 首正泽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处以50元的行政处罚。首正泽富已于2022年5月5日缴纳了上述罚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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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1-14 |
标题 | 首创证券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被厦门证监局要求整改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19]19号 |
批复原因 | 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存在信息公示不到位,后续培训有待完善及经纪人执业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要求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做好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加强培训,完善管理等并向厦门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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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4-07 |
标题 | 关于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2]64号 |
批复原因 |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发生集中交易系统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合计约20分钟,按照《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十二条规定,该事件达到较大信息安全事件标准。事后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信息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删除相关日志及数据库信息,且未进行备份,导致始终无法确定本次信息安全事件的真实原因,公司在第一次报告中未如实报告应急处理不当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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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2-16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都司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001号 |
批复原因 |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都司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担任投资顾问助理,并按照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相关办法进行考核和管理的情况。同时,你营业部存在营销人员将员工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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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5 |
标题 | 关于对傅宁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0号 |
批复原因 | 傅宁辉:
经查,傅宁辉(身份证号:******************)在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未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违规介绍他人出借证券账户开展委托理财,先后4次实名签署书面承诺函,对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并实际赔偿他人证券买卖的部分损失。
以上行为有相关书面材料、谈话笔录、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九)项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照中国证监会《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傅宁辉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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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11 |
标题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制业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0]2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9年下半年,你公司在开展债券自营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债券交易的管控不足,在交易员和银行账户信息空白的情况下完成部分债券交易的审批流程,对交易对手方等要素的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尚未建立现券交易的交易对手白名单及额度管理制度。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债券自营业务3个月(存量自营债券可卖出,不得新增买入,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而从事的必要债券交易除外)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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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0-06-11 |
标题 | 关于对张志名采取责令限制高管人员权利等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债券交易的管控不足,在交易员和银行账户信息空白的情况下完成部分债券交易的审批流程,对交易对手方等要素的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尚未建立现券交易的交易对手白名单及额度管理制度。张志名作为公司分管固定收益事业部高管兼部门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
批复内容 | 对张志名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责令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制张志名作为公司分管固定收益事业部高管兼部门负责人所享有的领取2019年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等权利(已领取部分应退回公司)。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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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06 |
标题 | 关于对古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古城:
经查,你在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推荐股票,并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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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18 |
标题 | 关于对金炜棋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金炜棋作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未能恪守诚信、勤勉尽责,违规为其他证券公司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并在我局核查上述事项过程中向我局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重大事项。 |
批复内容 | 认定金炜棋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金炜棋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达到披露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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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2-07 |
标题 | 关于对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18]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营业部负责人于2017年发生变更,但未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公司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表明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予以警示。你营业部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有关机构监管法规和相关规范性要求,加强合规风险管控,切实做好合规管理工作,杜绝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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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9-1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首创证券)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6〕5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6年3月16日,你公司管理的“首创证券-首创集团-招商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产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客户端买入“15文旅债”,所需资金共计25,956,279.39元。在该产品的托管银行当天未实际执行转账的情况下,你公司未核验资金,完成了该笔交易的交收工作,导致了该产品账户当天透支7,682,130.12元,日终结算时占用了公司其他客户的资金。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9条、第68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每3个月对资产管理业务资金管理各环节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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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4-05-0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首创证券) |
相关法规 | 《关于做好取消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行政许可项目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证监发〔2013〕42号)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未向我局报备的前提下,违规开展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关于做好取消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行政许可项目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证监发〔2013〕42号)的相关规定,同时暴露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意识不强、合规管理不到位。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请你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力度,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增加合规检查次数和深度,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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