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6-07-28 |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4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6]24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中记载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说明中"截至本报告期末,和辉基金累计收到钱江陵园及周晓明各类款项2.37亿元"以及股东总数披露不准确 |
| 批复内容 | 对你公司及李良、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6-07-28 |
| 标题 | *ST福成: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6]0127号 |
| 批复原因 | 因2026年4月30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中记载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说明中'截至本报告期末,和辉基金累计收到钱江陵园及周晓明各类款项2.37亿元'以及股东总数披露不准确 |
| 批复内容 |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予以监管警示。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6-07-08 |
| 标题 | *ST福成:福成股份:关于回复《2025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6]0966号 |
| 批复原因 | 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作出回复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6-04-24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延期披露定期报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延期披露定期报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 处理人 | 上海交易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6-03-23 |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7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6]7号 |
| 批复原因 | 因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违规 |
| 批复内容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6-03-21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6]7号 |
| 批复原因 | 因202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违规 |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及李良、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6-03-20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6条、第2.1.7条、第6.3.1条、第6.3.6条、第6.3.7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6]0039号 |
| 批复原因 | 因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违规 |
| 批复内容 |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予以监管警示。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6-10 |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永兴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8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2025)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2025)第十七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166)第十一条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8号 |
| 批复原因 | 因投资设立的福成实业(海南)有限公司从事肉牛屠宰加工业务,与上市公司福成股份相关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违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不投资于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承诺 |
| 批复内容 | 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6-10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对李永兴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1.4条、第7.7.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4.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5]0100号 |
| 批复原因 | 因李永兴投资设立的福成实业(海南)有限公司从事肉牛屠宰加工业务,与上市公司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违背了其在福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不投资于业务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承诺。 |
| 批复内容 |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李永兴予以监管警示。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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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5-05-30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回复《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5]0410号 |
| 批复原因 | 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0410号) |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回复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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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4-18 |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良、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6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3条第1款、第4条、第52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11条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6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说明”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与公司同日公告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类型不一致。4月11日,公司披露了更正《2024年年度报告》的公告,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更正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4-18 |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7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5]17号 |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说明”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与公司同日公告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类型不一致。4月11日,你公司披露了更正《2024年年度报告》的公告,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更正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4-18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5]0059号 |
| 批复原因 | 综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属于年度报告中的重要信息,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情况披露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较大影响。 |
| 批复内容 |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予以监管警示。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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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2-31 |
| 标题 | 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史绍禹、杜凤利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5)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5 |
| 批复原因 | 关联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收入函证程序不到位 |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所及史绍禹、杜凤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2-10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2.1.1条、第2.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1条、第2.1.6条、第2.1.7条、第6.3.6条、第6.3.7条;《股�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276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变更施工方情况二、公司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 |
| 批复内容 |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邓重辉予以监管警示。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12-10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书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2.1.1条、第2.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1条、第2.1.6条、第2.1.7条、第6.3.6条、第6.3.7条,《� |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232号 |
| 批复原因 |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一)公司2023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完(二)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变更施工方情况(三)公司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四)实际控制人李福成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关联关系,且违反同业竞争承诺 |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福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良,时任财务总监甄兰兰,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蔡琦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2-03 |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曾攀峰、曾磬槿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6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七条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6号 |
| 批复原因 | 作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未按承诺支付业绩补偿 |
| 批复内容 | 对曾攀峰、曾磬槿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1-14 |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七条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尚未按承诺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30 |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4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4]34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2023年年报未披露子公司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1863万元存货-土地受限情况。2023年年报财务报告-其他关联方情况未披露三河市禾旺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丰稔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康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皓鸣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厚丰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弘朋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驰盛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卓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10家合作社或禾旺、谷裕、丰稔、谷康、皓鸣、厚丰、弘朋、驰盛、卓业、谷裕)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法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二、2023年4月14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刘家河养牛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施工方为承德宏远建设集团,项目预算1.88亿元。5月16日,公司支付承德宏远建设集团1700万元施工费后,变更项目施工方为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647亿元。对于变更施工方情况公司未及时披露。
三、2024年1-3月,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10家合作社累计向福成股份养殖分公司购牛2834.25万元,2024年5月,10家合作社累计向福成股份屠宰分公司售牛360.24万元。以上交易事项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四、福成股份自2023年11月24日起陆续将下属子公司账户内合计1.139亿元资金划转至控股股东李福成指定的禾旺、谷裕、丰稔、谷康、皓鸣、厚丰等6家农业合作社银行账户,后于12月31日前该6家合作社将上述资金全部转回上市公司。以上资金划转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
| 批复内容 |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30 |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良、蔡琦、邓重辉、甄兰兰采取警示函并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3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4]33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2023年年报未披露子公司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1863万元存货-土地受限情况二、2023年4月14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刘家河养牛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施工方为承德宏远建设集团,项目预算1.88亿元。5月16日,公司支付承德宏远建设集团1700万元施工费后,变更项目施工方为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647亿元。对于变更施工方情况公司未及时披露。三、2024年1-3月,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10家合作社累计向福成股份养殖分公司购牛2834.25万元,2024年5月,10家合作社累计向福成股份屠宰分公司售牛360.24万元。以上交易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四、福成股份自2023年11月24日起陆续将下属子公司账户内合计1.139亿元资金划转至控股股东李福成指定的禾旺、谷裕、丰稔、谷康、皓鸣、厚丰等6家农业合作社银行账户,后于12月31日前该6家合作社将上述资金全部转回上市公司。以上资金划转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
| 批复内容 | 对李良、蔡琦、甄兰兰采取出具警示函并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对邓重辉(已离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10-30 |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福成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2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4]32号 |
| 批复原因 | 一、三河市禾旺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丰稔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康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皓鸣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厚丰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弘朋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驰盛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卓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10家合作社)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李福成控制,你作为福成股份实控人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10家合作社关联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二、以上10家合作社从事与福成股份养殖分公司相同的活牛养殖、出售等业务,构成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2013年福成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时你作出的有关“本人/本公司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对福成五丰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的承诺不一致。 |
| 批复内容 | 对你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10-29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7.5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97号 |
| 批复原因 |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曾攀峰、曾馨槿未能按约定履行完毕业绩补偿承诺。 |
| 批复内容 |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曾攀峰、曾馨槿予以公开谴责。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26 |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9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4]29号 |
| 批复原因 | 2024年7月12日,你公司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告,针对公司2022年、2023年养牛场实际建设与竣工结算不一致等情况,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请具有司法认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养牛场建设项目进行复审。7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确定了复审机构并告知公司管理层,要求公司配合签订合同并尽快开展复审工作。但是,你公司拒绝与复审机构签定协议,阻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同时责令你公司从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出发,抓紧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对养牛场重大工程项目复审工作,2024年9月20日前向我局书面报送复审结果及整改报告,按规定做好持续信息披露。你公司董事和管理层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24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4]29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4年7月12日,你公司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告,针对公司2022年、2023年养牛场实际建设与竣工结算不一致等情况,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请具有司法认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养牛场建设项目进行复审。7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确定了复审机构并告知公司管理层,要求公司配合签订合同并尽快开展复审工作。但是,你公司拒绝与复审机构签定协议,阻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四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同时责令你公司从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出发,抓紧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对养牛场重大工程项目复审工作,2024年9月20日前向我局书面报送复审结果及整改报告,按规定做好持续信息披露。你公司董事和管理层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23 |
| 标题 | 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2上市规则》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195号 |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9号)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12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告,针对公司2022年、2023年养牛场实际建设与竣工结算不一致等情况,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请具有司法认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养牛场建设项目进行复审。7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确定了复审机构并告知公司管理层,要求公司配合签订合同并尽快开展复审工作。但是,公司拒绝与复审机构签定协议,阻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
| 批复内容 |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6-19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596号 |
| 批复原因 | 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596号) |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进行回复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12 |
| 标题 | 福成股份:就年报披露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就年报披露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 处理人 | 上海交易所 |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7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283号 |
| 批复原因 | 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回复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01 |
| 标题 | 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6号 |
| 批复原因 | (一)风险评估不到位(二)审计证据不充分 |
| 批复内容 |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万从新、徐冉予以监管警示。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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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13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157号 |
| 批复原因 | 一、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
| 批复内容 |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程静,时任董事会秘书邓重辉、李伟予以监管警示。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2-13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0年)》、《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89号 |
| 批复原因 | 一、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
| 批复内容 |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予以通报批评。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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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07 |
| 标题 | 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万从新、徐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8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2]28号 |
| 批复原因 | 1.风险评估不到位。
2.审计证据不充分。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所及万从新、徐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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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9-01 |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6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2]16号 |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一、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二、信息披露不准确。三、会计处理不规范。四、隐瞒关联交易。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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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09-01 |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良、邓重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7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7号 |
| 批复原因 | 一、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
二、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会计处理不规范。
四、隐瞒关联交易。 |
| 批复内容 | 对李良、邓重辉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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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22 |
| 标题 | 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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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13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机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万从新、徐冉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090号 |
| 批复原因 | 一、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未恰当识别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机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万从新、徐冉予以监管警示。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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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6-23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82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且未如实披露
(二)时任财务总监无法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但未按规定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
| 批复内容 |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时任财务总监程静予以公开谴责;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时任董事会秘书邓重辉予以通报批评。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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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6-23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82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且未如实披露
(二)时任财务总监无法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但未按规定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
| 批复内容 |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时任财务总监程静予以公开谴责;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时任董事会秘书邓重辉予以通报批评。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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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08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389号 |
| 批复原因 | 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389号) |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回复如下。 |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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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01 |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福成采取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号]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2]8号 |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未能有效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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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01 |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程静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2]7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财务总监,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问题。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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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17 |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李良、邓重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2]4号 |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实行财务分开、业务独立,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独立性上存在重大缺陷,但你公司在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未如实披露。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良、邓重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17 |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万从新、徐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号 |
| 批复原因 | 一、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未恰当识别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所及万从新、徐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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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6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问询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冀证监函[2022]252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三、请你公司对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详细说明自查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等。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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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29 |
| 标题 | 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年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 批复内容 | 下发监管工作函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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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10-22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韶公(刑)立字[2021]0237号 |
| 批复原因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
| 批复内容 | 立案调查 |
| 处理人 | 韶山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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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7-27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099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直接持有128,137,155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65%。2021年6月12日,公司披露自查实际控制人短线交易的公告称,张明玉、李军为公司控股股东员工,其购买公司股票所用资金来自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存在短线交易的行为。其中,李福成实际控制张明玉的账户自2018年2月至8月期间,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500,760股,成交金额约3,450万元;实际控制李军的账户自2018年2月至5月期间,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644,870股,成交金额约为1,693万元;实际控制张明玉的账户于2018年2月13日、8月8日、8月9日,共计卖出公司股票159,400股,成交金额约175.83万元,获利约21.33万元。公司同时披露,李福成已将上述违规买卖股票所产生的收益上缴公司。 |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予以监管警示。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7-07 |
| 标题 | 福成股份:福成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1]1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李福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李福成作为福成股份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张某玉”(资金账号880xxxxxx999,股东账号A22xxx636)、“李某”(资金账号880xxxxxx093,股东账号A23xxxx239)账户,于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8日买入福成股份股票3,500,760股,2018年2月13日卖出福成股份股票56,600股,于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9日买入福成股份股票1,644,870股,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9日卖出福成股份股票102,800股,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和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况。 |
| 批复内容 | 对李福成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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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7-02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冀证监处罚字[2021]2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李福成作为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张明玉”(资金账号880003513999,股东账号A222768636)、“李军”(资金账号880003568093,股东账号A239600239)账户,于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8日买入福成股份3,500,760股,2018年2月13日卖出福成股份56,600股,于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9日买入福成股份1,644,870股,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9日卖出福成股份102,800股,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和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情况。 |
| 批复内容 | 对李福成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的罚款。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6-12 |
| 标题 | 福成股份:福成股份:关于自查实际控制人短线交易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公司对实际控制人涉嫌短线交易事项进行核实。 |
| 批复内容 |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已收到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先生上缴现金共计22万元,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处罚结果确定准确数据,进行多退少补。2、李福成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3、公司要求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审慎操作。 |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6-08 |
| 标题 | 福成股份:福成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冀证调查字2021002号 |
| 批复原因 | 涉嫌短线交易 |
| 批复内容 | 被立案调查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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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9-24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公司报案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与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德福地陵园”)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签署《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通过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公司以人民币1.8亿元取得天德福地陵园60%股权。
公司在对天德福地陵园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天德福地陵园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在与公司签署《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隐瞒部分负债等方式,骗取公司签订《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针对天德福地陵园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上述合同诈骗的行为,公司向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报案。 |
| 批复内容 | 近日,公司收到三河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三河市公安局对公司被合同诈骗案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的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
| 处理人 | 三河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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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0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股票上市规则》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690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6月1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照要求对定期报告做相应修订和披露。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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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9 |
| 标题 | 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043号 |
| 批复原因 |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制权转让事项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重要事项 |
| 批复内容 |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高生、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永刚予以监管关注。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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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1-11 |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李高生、赵永刚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19]15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拟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拟向华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股份,若上述股东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上述事项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将上述事项及进展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予以披露。
另外,你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披露《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福成和辉二期产业并购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1),称拟通过福成股份全资子公司三河福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河福成”)与和辉资本及其他合伙人共同设立专门为福成股份产业并购服务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福成和辉二期”),总规模20亿元,其中三河福成拟认缴出资2亿元;同日公司发布《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福成冠岳产业并购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称拟通过三河福成与冠岳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物源(宁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伙人投资设立宁夏福成冠岳产业发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成冠岳”),总规模24亿元,三河福成拟认缴出资不超过4.8亿元。你公司对“福成和辉二期”及“福成冠岳”的拟出资金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7.54亿元的11.40%及27.37%,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规定的披露标准,构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但你公司未在2017年及2018年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予以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高生、赵永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请你公司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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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9-11 |
| 标题 | 福成股份澄清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经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核实,目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相关关联方牵涉税务经济类案件,正在配合调查,目前案件尚未有进一步结论。 |
| 批复内容 | 公司目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前期公告的关于控股股东与华侨集团的控制权转让事宜,尚未有进一步进展。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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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01 |
| 标题 | 福成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830号 |
| 批复原因 |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肉牛养殖及屠宰加工业相关资产和业务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830号)。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8月3日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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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6-14 |
| 标题 | 福成股份澄清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2016年6月13日,法制晚报以《福成股份非法销售疫区牛肉、采购146吨和好肉混着卖》为题,报道我公司于2012年11月、2013年2月至2013年4月涉嫌采购来自巴西疫区的牛肉,并与公司自产牛肉混在一起进行销售。部分媒体对此报道进行了转载。 |
| 批复内容 | (一)媒体报道所指2013年相关案件并非针对我公司,公司也并非涉诉对象,该案件中公司被波及属于协助调查范畴。杨某、沈某之行为属个人私下行为,公司事后已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二)由于涉案供应商和员工个人的不良行为,利用了公司的销售渠道导致公司受到影响,公司事后已及时修订和完善了相关质量管理体系,对采购相关流程进行了严格完善,对供应商和员工个人进行严格规范。之后未再发生类似情形。
(三)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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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06 |
| 标题 |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报更正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披露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时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东持股数量未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对信用担保账户分拆合并计算,并对2013年半年度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进行更正并披露。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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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9 |
| 标题 |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报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1、“三会”议事规则执行不规范,公司 “三会”记录过于简单。
2、公司经营管理层日常工作会议记录资料不全,参会人员签字记录不全。
3、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形式单一。
4、董事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5、家族式管理的阴影还没有彻底消除,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尚未健全。 |
| 批复内容 |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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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0 |
| 标题 |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状况整改报告 |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1、"三会"议事规则执行不规范,公司"三会"记录过于简单。董事会、监事会的个别记录签名不全,个别董事会记录、决议签名不完整;
2、公司经营管理层日常工作会议记录资料不全,参会人员签字记录不全。
3、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形式单一。
4、董事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5、家族式管理的阴影还没有彻底消除,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尚未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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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复内容 | 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运作的规范化水平。公司将不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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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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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01-30 |
| 标题 |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冀证监发【2007】1号通知的整改报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冀证监发[2007]1号 |
| 批复原因 | "三会一层"的规范运作方面、独立性方面、信息披露方面、募集资金使用方面、财务方面存在问题。 |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于2006年11月25日至12月1日对我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于2007年1月8日出具了《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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