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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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13
标题上海易连:关于收到公司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289号
批复原因2024年4月12日晚间,你公司发布的《关于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显示,10.36亿元预付款项未按流程审批,且目前年审会计师尚未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不排除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及相关方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2-28
标题上海易连: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032024013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7-28
标题上海易连:关于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赵宏光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8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2年4月27日,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连或公司)披露时任董事长赵宏光增持计划的公告称,赵宏光计划自2022年4月27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截至2022年10月11日,赵宏光尚未增持公司股票,并发布延期公告称,拟将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延长6个月至2023年4月26日。截至2023年4月27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公司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结果公告称,赵宏光累计增持金额为55.394万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赵宏光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23
标题上海易连: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半年报的二次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250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10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09
标题上海易连: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247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10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19
标题上海易连:上海易连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2]9、10、11、12号
批复原因1. 签订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不及时 2. 未披露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差异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3
标题上海易连:上海易连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报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607号
批复原因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607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将该监管工作函问及的相关内容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5-26
标题关于对高祖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78号
批复原因高祖华:   经查,你存在以下行为:   上市公司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实业”)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上海伊诺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股权构成内幕信息。你作为界龙实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2016年1月,你将上述内幕信息告知他人。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1
标题界龙实业: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48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回复之后再将此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17
标题*ST界龙:关于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028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号)查明的事实,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界龙或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9月和12月对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相关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等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696.14万元、223.83万元和1,126.62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58.95%、18.95%和95.40%。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均未根据相关要求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10月26日、2020年4月29日才分别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综上,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总会计师薛群作为财务管理具体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清涛作为信息披露具体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兼总会计师薛群、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清涛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1-08
标题*ST界龙:*ST界龙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2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7493A)分别于2019年8月、2019年9月和2019年12月对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相关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等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696.14万元、223.83万元和1126.62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58.95%、18.95%和95.40%。关于上述事项,你公司均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10月26日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0年4月29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了相关信息。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17
标题关于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签署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99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签署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99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1月2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6-01
标题界龙实业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被刑事拘留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批复内容被上海市公安局拘留
处理人上海市公安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0
标题界龙实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486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8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4月29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关于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82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23、24、25、46、47、48、49号)中查明的事实,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实业或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集团)存在隐瞒实际持股情况,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违规行为。 界龙集团未将上述通过“孙某波”“费某娟”账户实际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情况告知公司,且在公司发函征询时隐瞒了对“孙某波”“费某娟”账户的控制情况,导致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和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上述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另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界龙集团借用上述证券账户系为了进行证券交易,相关交易构成了内幕交易,且违反了“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
批复内容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费钧德、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费屹立予以公开谴责,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关于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82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23、24、25、46、47、48、49号)中查明的事实,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实业或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集团)存在隐瞒实际持股情况,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违规行为。 界龙集团未将上述通过“孙某波”“费某娟”账户实际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情况告知公司,且在公司发函征询时隐瞒了对“孙某波”“费某娟”账户的控制情况,导致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和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上述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另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界龙集团借用上述证券账户系为了进行证券交易,相关交易构成了内幕交易,且违反了“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
批复内容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费钧德、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费屹立予以公开谴责,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5
标题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18]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界龙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界龙集团为界龙实业控股股东。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界龙集团除通过自有的界龙集团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外,还通过借用的“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其中费某娟分别为界龙实业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东;孙某波分别为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九大股东,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八大股东,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界龙集团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界龙实业,且在界龙实业2发函征询时隐瞒了对“孙某波”、“费某娟”账户的控制情况,导致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上述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以上事实,有“界龙集团”、“费某娟”、“孙某波”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界龙实业提供的《关于股东之间相关关系的征询函》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界龙集团向界龙实业隐瞒其通过“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的行为导致界龙实业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界龙集团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费钧德作为时任董事长,是界龙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费钧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5
标题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18]4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界龙实业、界龙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界龙集团为界龙实业控股股东。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界龙集团除通过自有的“界龙集团”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外,还通过借用的“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其中3费某娟分别为界龙实业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东;孙某波分别为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九大股东,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八大股东,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界龙集团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界龙实业,且在界龙实业发函征询时隐瞒了对“孙某波”、“费某娟”账户的控制情况,导致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上述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以上事实,有“界龙集团”、“费某娟”、“孙某波”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界龙实业提供的《关于股东之间相关关系的征询函》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上述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费屹立作为时任董事长,是界龙实业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界龙实业的控股股东,界龙集团向界龙实业隐瞒其通过“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费屹立作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是界龙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处理,对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5
标题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8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18]4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界龙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界龙集团为界龙实业控股股东。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界龙集团除通过自有的“界龙集团”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外,还通过借用的“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其中费某娟分别为界龙实业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东;孙某波分别为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九大股东,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八大股东,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界龙集团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界龙实业,且在界龙实业发函征询时隐瞒了对“孙某波”、“费某娟”账户的控制情况,导致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上述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以上事实,有“界龙集团”、“费某娟”、“孙某波”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界龙实业提供的《关于股东之间相关关系的征询函》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界龙集团向界龙实业隐瞒其通过“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的行为导致界龙实业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5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界龙集团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界龙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5
标题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9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18]4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界龙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界龙集团为界龙实业控股股东。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界龙集团除通过自有的“界龙集团”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外,还通过借用的“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其中费某娟分别为界龙实业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东;孙某波分别为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九大股东,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八大股东,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上述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以上事实,有“界龙集团”、“费某娟”、“孙某波”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界龙实业提供的《关于股东之间相关关系的征询函》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6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界龙实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04
标题界龙实业关于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沪证监处罚字[2018]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界龙实业、界龙集团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界龙集团除通过自有的“界龙集团”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外,还通过借用的“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其中费某娟分别为界龙实业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东;孙某波分别为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九大股东,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八大股东,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界龙集团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界龙实业,且在界龙实业发函征询时隐瞒了对“孙某波”、“费某娟”账户的控制情况,导致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有关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界龙集团”、“费某娟”、“孙某波”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界龙实业提供的《关于股东之间相互关系的征询函》等证件证明,足以认定。 界龙实业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持有“界龙实业”股份的真实情况,导致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费屹立是界龙实业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作为界龙实业的控股股东,界龙集团向界龙实业隐瞒其通过“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时任董事长费钧德、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费屹立是界龙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界龙实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董事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界龙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董事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费钧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副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1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18]4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吴永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一)界龙实业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伊诺尔相关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5年6、7月,界龙实业第一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集团)董事长、界龙实业实际控制人费某德得知李某芬想要转让其实际持有的上海伊诺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伊诺尔防伪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伊诺尔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诺尔)股权的事项,随后请上海市印刷行业协会秘书长傅某代为联系。 2015年11月,李某芬联系费某德,称愿意和界龙实业商谈股权转让事项。之后双方进行了初步接触。 2016年1月6日,伊诺尔方李某芬、李某华、杨某同界龙实业方费某德、界龙实业董事长费某立、时任董事会秘书楼某良、时任财务负责人薛某及海通证券顾某、张某慧在界龙实业会面,各方就受让价格初步达成一致,并确定由界龙实业聘请中介机构对伊诺尔进行尽职调查。 2016年2月,界龙实业聘请的海通证券等中介机构开始对伊诺尔开展尽职调查。2016年3月初,尽职调查结束,界龙实业同伊诺尔方开始就具体的交易价格和条款进行谈判,双方最终就交易价格及相应的盈利承诺达成一致。 2016年3月21日收盘后,界龙实业申请停牌。2016年3月26日,界龙实业发布《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多个公告,披露了界龙实业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伊诺尔的预案。 界龙实业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伊诺尔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1月6日形成,公开于2016年3月26日。费某立作为界龙实业董事长,是内幕信息所涉收购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推动者,全程参与收购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1月6日。 (二)界龙实业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5年下半年,费某德及费某立产生了高送转的想法。至2016年2月,费某立、费某德与时任界龙实业董事会秘书楼某良商定2015年年报利润分配时做高送转。做出该决定后,由费某立作为一个议案向董事会提出。界龙实业于2016年3月24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6年3月26日,界龙实业发布《关于董事会审议高送转的公告》,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包括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同时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在内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界龙实业上述高送转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2月28日形成,公开于2016年3月26日。费某立动议、提案并审议通过了该利润分配方案,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28日。 二、吴永根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的事实 (一)“吴永根”证券账户的基本情况 “吴永根”证券账户于2015年9月25日开立于上海证券九亭营业部。 (二)吴永根控制本人证券账户交易“界龙实业”股票的情况 2016年3月18日,吴永根控制本人证券账户共买入成交“界龙实业”股票444,300股,成交金额10,621,473元。“界龙实业”股票复牌后,“吴永根”证券账户于2016年3月28日将444,300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3,115,736元,盈利2,474,738.30元。 “吴永根”证券账户交易“界龙实业”股票的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吴永根控制的公司,收益和亏损由吴永根承担。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吴永根同内幕信息知情人费某立的联络接触情况 吴永根同费某立为高尔夫球友。内幕信息公开前,吴永根同费某立通讯联络频繁。“吴永根”证券账户买入“界龙实业”股票前的3月11日和15日,吴永根与费某立有多次短信和通话联系。 (四)“吴永根”证券账户交易“界龙实业”股票存在明显异常 “吴永根”证券账户交易“界龙实业”股票的时间和吴永根同内幕信息知情人费某立联络接触的时间、内幕信息的公开时间高度吻合。2016年3月18日之前,“吴永根”证券账户从未交易过“界龙实业”股票,买入“界龙实业”股票为开户以来单日买入金额最大的股票,买入金额较之前交易的其他股票明显放大。“吴永根”证券账户买入“界龙实业”股票的资金来源于2016年3月18日当天早晨基金赎回所得,当天一开盘,“吴永根”证券账户就用基金赎回的资金连续委托买入“界龙实业”股票,全天没有买入其他股票,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吴永根”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涉案人员电脑设备信息、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吴永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吴永根违法所得2,474,738.30元,并处以罚款7,424,214.90元。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27
标题界龙实业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18]23、24、25号
批复原因界龙集团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情况 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界龙集团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月15日累计买入“界龙实业”股票1,020,000股,通过“费某娟”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9日累计买入“界龙实业”股票1,111,218股。截至我局调查日,界龙集团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买入的“界龙实业”股票尚未卖出,通过“费某娟”证券账户买入的“界龙实业”股票已于2016年9月21日至30日全部卖出。上述交易累计获利5,771,970.92元。 以上事实,有“界龙集团”、“费某娟”、“孙某波”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通讯记录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的电脑、手机等设备硬件信息,证券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界龙实业及界龙集团提供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合同、相关情况说明、相关银行转账凭证和会计处理凭证、上市公司公告及相关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界龙集团非法利用“费某娟”、“孙某波”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界龙集团通过自有证券账户及“费某娟”证券账户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费钧德作为界龙集团董事长、费屹立作为界龙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是界龙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1.对界龙集团非法利用“费某娟”、“孙某波”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对界龙集团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费钧德、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2.对界龙集团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771,970.92元,并处以罚款5,771,970.92元;对费钧德、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15
标题界龙实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180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18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2018年2月23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19
标题界龙实业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处罚字[2018]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界龙集团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界龙集团涉嫌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事实 界龙集团先后于2015年3月26日、4月29日起向费某娟、孙某波借用“费某娟”、“孙某波”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借用账户期间,上述两账户的资金全部来源于界龙集团,资金转出也全部转回界龙集团账户,账户交易盈亏由界龙集团承担。期间上述两账户多次交易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截至我局调查日,两账户均处于亏损状态,没有违法所得。 二、界龙集团涉嫌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的事实 1.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界龙集团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情况 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界龙集团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月15日累计买入“界龙实业”股票1,020,000股,通过“费某娟”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9日累计买入“界龙实业”股票1,111,218股。截至我局调查日,界龙集团通过自有账户买入的“界龙实业”股票尚未卖出,通过“费某娟”账户买入的“界龙实业”股票已于2016年9月21日至30日全部卖出。上述交易累计获利5,771,970.92元。 界龙集团非法利用“费某娟”、“孙某波”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界龙集团通过自有账户及“费某娟”账户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费钧德、费屹立是界龙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对界龙集团非法利用“费某娟”、“孙某波”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对界龙集团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费钧德、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2.对界龙集团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771,970.92元,并处以罚款17,315,912.76元;对费钧德、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9
标题界龙实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360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60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将该《问询函》问及的相关问询内容情况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7
标题界龙实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360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6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2017年11月28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9-22
标题界龙实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字2017-1-275号
批复原因2017年9月21日,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字2017-1-275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等证券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批复内容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6-09
标题界龙实业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字2017-1-5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8日,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通知: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字2017-1-5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等证券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批复内容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9
标题界龙实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87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送转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87号),问询并要求公司补充说明如下情况: “一、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盈利水平、财务状况和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等因素,详细分析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公司董事在未来6个月内是否存在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情况,公司补充说明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8-01
标题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12]286号、证监会公告[2011]30号、沪证监公司字[2011]381号、证监发[2001]102号
批复原因2012 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对本公司下发了沪证监公司字[2012]286号《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对《关注函》中所述问题进行初步整改,并出具了《关于“沪证监公司字[2012]286号”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函》,关注以下事项: 1、关于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问题 2、关于《公司章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问题 3、关于公司部分董事未出席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问题 4、关于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缺陷的问题 5、关于“界龙”商标授权使用的问题 6、关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更新完善的问题 7、关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存在不足的问题 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就2011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独立意见未公告的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对该函关注事项及公司说明及整改情况给予公告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9-11-2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汤明)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2009]47号
批复原因汤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规买卖股票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实业)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外文局)合作投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07年11月16日至2008年1月10日。汤明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2008年1月2日,汤明买入“界龙实业”股票5,000股,2008年1月31日全部卖出,买入均价13.09元,卖出均价15.80元,汤明账户违法所得金额为12686.29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汤明没收违法所得12686.29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9-03-20
标题上交所对“界龙实业”和“三普药业”有关股东违规交易行为予以纪律处分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针对近期有关股东在“界龙实业”(证券代码:600836)和“三普药业”(证券代码:600869)股票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上交所近日对相关违规行为人给予了纪律处分。 上述两起违规事件分别涉及信息披露违规和大小非违规减持。在“界龙实业”股票交易中,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在2008年12月12日至2009年2月12日期间,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平台系统累计卖出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41%。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关于投资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总股本5%时,应当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而在“三普药业”股票交易过程中,宜兴市三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09年2月4日至3月3日期间,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3752%。该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第7条中关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证券账户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规定。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两起违规事件,上交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人给予限制其证券账户交易一个月等纪律处分,并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09-29
标题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07]249号
批复原因(一)、规范运作方面 (二)、独立性方面 (三)、关于董事会尚未成立专门委员会的问题 (四)、关于尚未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 (五)、关于公司高管薪酬未经董事会审议的问题 (六)、关于公司与大股东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 公司存在董监事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公司高管薪酬未经董事会审议、尚未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董事会尚未建立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将结合自查发现的问题及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同时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措施详见前述内容。此外,公司将积极促进董事、监事、高管更加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认真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公司治理等各项培训活动,确保董事、监事、高管及时更新关于公司治理的知识结构和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 针对上海交易所出具的评价意见,公司将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董事会运作、强化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意识,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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