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熊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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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01
标题南京熊猫:关于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129号
批复原因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129号)。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工作函的要求,积极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共同对《工作函》所述问题进行逐项核实并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0
标题南京熊猫:关于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034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司公告,截至2020年1月10日,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熊猫或公司)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持有公司股份65,146,6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3%。此后,该股东在2020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1.42%。其中,截至2021年12月23日,该股东所持股份减少比例已达1.04%,但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迟至2022年4月25日才在《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批复内容对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19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4]14号
批复原因2015年8月26日至2022年11月21日,你公司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熊猫)持股5%以上的股东。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12月23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南京熊猫股份9,518,404股,占南京熊猫总股本的1.04%。你公司未就减持比例达到1%的事项要求南京熊猫予以公告,导致南京熊猫迟至2022年4月25日才补充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5-09
标题南京熊猫股东减持股份进展及违规减持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中国华融于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5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9,330,000股A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中国华融的说明,中国华融意识到本次减持行为构成违规减持后,立即开展内部核查,本次违规减持主要系账户管理人员对减持相关规定存在认知偏差,以及对减持时间安排计算失误导致,并非主观故意违规减持。中国华融将严格按照减持计划和相关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减持计划,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15
标题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新区管环罚[2018]123号
相关法规《南京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宁新区管环罚[2018]123号
批复原因南京市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对电子装备进行了调查,发现电子装备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根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在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电子装备运营科科长赵坚明知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长期篡改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不予制止,帮助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 南京市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认为电子装备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在设施使用、运行、维护和数据采集、传输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和《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社会化运营单位不得与排污单位串通,提供虚假数据”的规定。
批复内容经研究,南京市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对电子装备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处理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与水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15
标题南京华格电汽塑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经公(消)行罚决字[2018]006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宁经公(消)行罚决字[2018]0064号
批复原因2018年10月12日,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监督员对华格塑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华格塑业安全出口上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华格塑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华格塑业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各网点缴纳罚款。
处理人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26
标题南京熊猫关于子公司收到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文件批号宁环罚字[2018]5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18日,南京市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华格塑业喷漆循环废水处理设施正在改造,更换下来的约20公斤废活性炭露天堆放,部分散落于周围空地、草丛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批复内容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
处理人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8
标题南京熊猫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郭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3月1日至11月24日,郭庆利用本人账户买入南京熊猫股票7,100股,卖出南京熊猫股票7,100股。上述交易在不扣除交易费用情况下盈利9,037元,在扣除交易费用情况下盈利8,414.24元。郭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郭庆的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1
标题南京熊猫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7]2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1日至11月24日,郭庆操作本人账户连续交易南京熊猫,基本交易情况如下:2016年3月1日,买入5,000股,成交金额55,850.00元;3月7日,卖出5,000股,成交金额59,850.00元;3月14日,买入1,500股,成交金额18,150.00元;9月5日,买入600股,成交金额9,300.00元;11月24日,卖出2,100股,成交金额32,487.00元。上述交易在不包含交易费用情况下盈利9,037.00元,在含交易费用情况下盈利8,414.24元。 郭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郭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郭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1-08
标题关于对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庆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6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1月24日,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郭庆存在多次买入公司A股股票后又卖出,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2016年3月1日,郭庆买入公司A股股票5,000股,交易价格11.17元/股,成交金额55,850元;2016年3月7日,卖出公司A股股票5,000股,交易价格11.97元/股,成交金额59,850元;2016年3月14日,买入公司A股股票1,500股,交易价格12.10元/股,成交金额18,150元(2016年3月22日,公司披露了2015年年报);2016年9月5日,买入公司A股股票600股,交易价格15.50元/股,成交金额9,300元;2016年11月24日,卖出公司A股股票2,100股,交易价格15.47元/股,成交金额32,487元。 公司副总经理郭庆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5600股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在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6500股并卖出5000股的行为违反了有关窗口期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郭庆在上述违规交易中共获得收益9,037元,公司已将上述收益予以没收。同时,郭庆在股份变动时也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份变动填报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相关情况,导致部分变动情况填报不及时,公司迟至2017年4月13日才完成相关填报。 公司副总经理郭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郭庆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7-28
标题南京熊猫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湘稽调查字0525号
批复原因2017年7月27日,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京熊猫”)收到副总经理郭庆先生报告,郭庆先生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0525号):“因你涉嫌短线交易南京熊猫股票被我会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谈话了解相关情况,请予以配合。”
批复内容公司将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本次立案调查事项系针对郭庆先生个人的调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3-25
标题南京熊猫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公司副总经理郭庆先生报告,其分别于2016年3月1日买入公司A股股票5,0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11.17元/股,成交金额人民币55,850元;于2016年3月7日卖出公司A股股票5,0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11.97元/股,成交金额人民币59,850元;于2016年3月14日买入公司A股股票1,5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12.10元/股,成交金额人民币18,150元;于2016年9月5日买入公司A股股票6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15.50元/股,成交金额人民币9,300元;于2016年11月24日卖出公司A股股票2,1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15.47元/股,成交金额人民币32,487元。上述交易获得收益人民币9,037元。截止本公告日,郭庆先生不持有公司任何股票。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有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进行公告,及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收回郭庆先生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人民币9,037元。 2、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郭庆先生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予以通报。 郭庆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09-06-23
标题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09]173号
批复原因江苏证监局2009年6月23日对公司出具了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09】173号),认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CEC”)间接收购公司股份尚处在收购过渡期,公司拟提交第六届第十次董事会的关于提名CEC控股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赖伟德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在收到江苏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后,即停止了上述提名、审议事宜。2009年6月江苏证监局出具监管意见函时,CEC间接收购公司股份尚未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核准。2009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以国资产权【2009】843 号《关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CEC,批准了上述收购事宜。鉴于国务院国资委已批准CEC间接收购公司股份,且相关协议已早在2007年签订,收购过渡期较长,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2010年3月,公司董事会提名赖伟德为公司董事;2010年5月,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选举赖伟德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此外,本次来自收购人的董事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09-06-18
标题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09]217号
批复原因江苏证监局于2009年6月18日至19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年报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本公司作出《关于南京熊猫2008年年报相关情况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09】217 号),监管关注函中提出了以下问题: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存在内部往来长期核对不清情况。 (二)控股子公司南京熊猫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存在存货核算混乱、应收款管理不到位等现象。 (三)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披露履职过程中未按《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规定,对相关工作形成书面意见及工作底稿。 (四)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 (五)公司董事、监事培训人数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江苏证监局苏证监公司字【2008】435号文的要求。
批复内容江苏证监局于2009年6月18日至19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年报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本公司作出《关于南京熊猫2008年年报相关情况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09】217号),公司就监管关注函提出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了公告。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09-04-20
标题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09]0411号
批复原因2009年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对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上证公函【2009】0411号),就本公司延期发布2008年度业绩大幅下降的预警公告事项给予监管关注,并要求本公司就此问题进行整改。
批复内容公司整改情况如下: 1、公司已要求投资部门制定可行措施,加强同参股子公司的沟通,鉴于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和北京索爱普天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业绩存在重大影响,投资部门设专人处理与上述两公司的沟通事宜。 2、要求派驻董事及时汇报参股公司发生的对本公司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况,包括参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变化。 3、公司已将《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正确履行相关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30
标题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规范运作方面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内部控制方面 (四)独立性方面
批复内容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5
标题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规范运作方面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内部控制方面 (四)独立性方面
批复内容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本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此次活动中公司对治理现状进行了全面审查,深入挖掘治理工作中不完善的地方,并根据江苏省证监局的现场检查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评价意见,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及相关机制。同时,公司亦将在今后的运作中,严抓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意识,继续促进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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