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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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9-12
标题岩石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警方通报,经核实因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立案侦查
批复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啸先生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处理人警方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29
标题岩石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24]21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监管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按时披露该专项自查报告及上述各方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22
标题岩石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53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04
标题岩石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147号
批复原因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岩石股份有关信访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147号)
批复内容现将函件涉及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2-20
标题岩石股份:关于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43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2号、33号、34号、4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石股份或公司)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19,569,314.50元、7,445,032.47元、15,311,022.03元、7,703,113.99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9,850,000元、5,000,000元、5,400,000元。岩石股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韩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张佟,时任财务总监孙瑶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1-31
标题岩石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09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本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0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8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23]4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岩石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19,569,314.50元、7,445,032.47元、15,311,022.03元、7,703,113.99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9,850,000元、5,000,000元、5,400,000元。岩石股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兑付方案、相关司法裁判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岩石股份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孙某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孙某知悉岩石股份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在签署确认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孙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29
标题岩石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23]32号、沪[2023]34号
批复原因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19,569,314.50元、7,445,032.47元、15,311,022.03元、7,703,113.99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9,850,000元、5,000,000元、5,400,000元。岩石股份涉嫌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本局决定: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万元罚款。本局决定:对韩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2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2023]34号
批复原因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19,569,314.50元、7,445,032.47元、15,311,022.03元、7,703,113.99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9,850,000元、5,000,000元、5,400,000元。岩石股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韩某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韩某全面知悉相关代偿代付事项,在签署确认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韩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参与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公司隐瞒代偿代付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批复内容对韩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2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3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2023]33号
批复原因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19,569,314.50元、7,445,032.47元、15,311,022.03元、7,703,113.99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9,850,000元、5,000,000元、5,400,000元。岩石股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张某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张某知悉岩石股份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在签署确认公司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2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2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2023]32号
批复原因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19,569,314.50元、7,445,032.47元、15,311,022.03元、7,703,113.99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9,850,000元、5,000,000元、5,400,000元。岩石股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7-14
标题岩石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处罚字[2023]10号
批复原因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19,569,314.50元、7,445,032.47元、15,311,022.03元、7,703,113.99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9,850,000元、5,000,000元、5,400,000元。岩石股份涉嫌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本局拟决定: 一、对岩石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二、对韩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对孙瑶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本局拟决定:对张佟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4
标题关于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关于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16
标题岩石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469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现将函件涉及问题进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1
标题岩石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3]17号
批复原因鄢克亚先生因其曾任职的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对鄢克亚先生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0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2023]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及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二、项目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我办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0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邓士丹、王敏)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2023]4号
批复原因邓士丹、王敏: 经查,你们作为签字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报告存在遗漏 二、采用的评估方法与评估说明中的表述相矛盾 三、对评估资料的核查验证不到位 四、对评估资料的收集不足,分析不充分 五、收入预测不够审慎 六、存在的其他问题
批复内容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7-02
标题岩石股份: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032022018号
批复原因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16
标题岩石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75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全体董监高高度重视上述事项,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回复本函,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03
标题岩石股份:关于对岩石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等事项的三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71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8-27
标题岩石股份:关于对岩石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等事项的二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69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8-18
标题岩石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67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1
标题ST岩石: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405号
批复原因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40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4-26
标题ST岩石:关于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佟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4年修正)》、《公司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32号
批复原因2019年5月中旬,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召集公司时任董事长张佟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开会讨论股份回购事项。2019年6月18日,公司披露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告。张佟控制“张某霞”账户于2019年6月14-17日,共买入公司股票221,600股,成交金额1,722,098元,并于上述回购相关公告披露后的6月19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832,514元。上述交易共获利107,446.01元。此外,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张佟控制“张某霞”证券账户于2019年7月11日、7月12日共买入公司股票121,500股,成交金额998,999元,又于7月17日、7月19日、7月23日分55笔全部卖出;于8月6日买入公司股票59,700股,成交金额533,429元,8月16日全部卖出。上述交易共获利118,729.56元。 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张佟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回购股份事项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2个交易日内,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窗口期交易;张佟在6个月内多次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并被海南证监局认定其控制他人账户实施内幕交易。同时,张佟卖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也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佟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3-19
标题ST岩石: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21]5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将书面说明、审计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于2021年3月24日前报送我局,并请公司披露本监管问询函、公司说明及审计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22
标题ST岩石: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13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138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诚实守信,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提示有关风险。”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31
标题ST岩石: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76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应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问询函要求,于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问询函,并于3个交易日内对外披露回复内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26
标题ST岩石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20]2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将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于2020年9月28日前报送我局,确保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31
标题关于对STST岩石处置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49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2020年9月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佟)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海南证监局[2020]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张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佟内幕交易ST岩石股票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张佟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9年5月中旬,为提高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ST岩石实际控制人韩某召集时任董事长张佟、董事会秘书姜某芳等人开会,讨论拟回购2%左右的ST岩石公司股份。 5月16日上午,张佟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毛某列等人讨论股份回购事宜。ST岩石拟聘请东兴证券做回购股份事项的财务顾问,并要求东兴证券尽快拿出回购股份事项具体方案及时间表。5月17日,姜某芳收到毛某列通过微信发送的回购事项具体方案及时间表,并转发给张佟。此后,张佟、姜某芳与毛某列就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进行沟通并形成回购股份预案初稿。 6月17日,ST岩石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张佟参加会议。6月18日,ST岩石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ST岩石拟以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股东借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ST岩石拟回购公司股份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在信息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5月16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6月18日。 张佟作为ST岩石时任董事长,参与了回购股份事项的讨论、决策和信息披露,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9年5月16日。 (二)张佟控制“张某霞”账户实施内幕交易情况。 “张某霞”证券账户于2019年5月23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河南焦作塔南路营业部。该账户由张佟本人实际控制和操作,交易资金来源于张佟及其配偶唐某霞招商银行账户,系张佟和唐某霞家庭共有财产,资金经张佟岳母张某月招商银行账户转入“张某霞”证券账户对应的中国银行三方存管账户。 内幕信息公开前,张佟使用其本人号码为137×××××285的手机,控制“张某霞”证券账户于2019年6月14日至17日,共买入“ST岩石”221,600股,成交金额1,722,098元。在内幕信息公开次日即6月19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832,514元,共获利107,446.01元。 二、张佟短线交易ST岩石股票的情况 张佟作为时任ST岩石董事长,控制“张某霞”证券账户于2019年7月11日、7月12日共买入“ST岩石”121,500股,成交金额998,999元,7月17日、7月19日、7月23日分55笔全部卖出;8月6日买入“ST岩石”59,700股,成交金额533,429元,8月16日全部卖出,上述交易共获利118,729.56元。 以上事实,有ST岩石情况说明、公告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电子邮件、微信记录及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ST岩石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张佟于2019年7月11日至8月16日期间,多次交易ST岩石股票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张佟内幕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07,446.01元,并处以214,892.02元罚款。 二、对张佟短线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5
标题ST岩石关于收到2019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666号
批复原因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上证公函(2020)066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6月1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7
标题ST岩石关于收到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结案字[2020]49号
批复原因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22号),因公司前身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拟对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批复内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我会认为,原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我会决定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24
标题ST岩石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9]12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岩石(原多伦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原多伦股份在2013年年报中披露: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多伦”)持有原“多伦股份”4000万股,持股比例为11.75%,实际控制人为鲜言。2014年4月开始,鲜言陆续减持香港多伦持有的原“多伦股份”2000万股,同时陆续使用信托产品买入原“多伦股份”。 一、原多伦股份在2014年半年报、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前十名股东之间存在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原多伦股份在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鲜言通过刘伯杰证券账户的实际持股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多次被我会处罚的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上海岩石(原多伦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恽燕桦、向从键、曾宏翔、张红山、金卓、陈国强、史洁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李艳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0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19]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张绍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二、张绍波内幕交易“匹凸匹”
批复内容根据张绍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张绍波违法所得25,852,700.42元,并处以77,558,101.26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30
标题ST岩石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384号
批复原因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9】0384号《关于对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4月8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1-31
标题ST岩石关于五牛控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9]8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12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511492965)与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岩石)的实际控制人韩啸、上海五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牛实业)、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牛基金)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你公司分别受让韩啸和五牛实业持有的五牛基金99%和1%的股权。上述股权变更完成后,你公司持有五牛基金100%的股权,并通过五牛基金合计持有ST岩石的股份超过30%。上述股权转让未导致ST岩石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但你公司直至2018年11月7日才将该事项通知ST岩石并于2018年11月9日公告,直至2018年12月11日才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
批复内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05
标题关于对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203号
批复原因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2-14
标题关于对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1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7年1月26日,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6年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600万元至2400万元之间,主要来源于公司变更投资性房产后续计量的会计政策,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300万元,以及参股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股权的公允价值变动实现收益4500万元。2017年3月1日,公司发布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重新审慎评估了投资性房地产和荆门汉通股权的公允价值后,认为前述资产不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同时,公司就其对荆门汉通的应收账款计提1.2亿元减值准备,就公司涉诉案件赔偿计提2.48亿元预计负债,导致公司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亿元到-4.5亿元。2017年3月28日,公司披露2016年年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亿元。因公司2015年、2016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公司股票自2017年3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的业绩预告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敏感信息,公司理应审慎进行会计处理、保证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前期披露2016年度预计盈利,但实际业绩与业绩预告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且金额差异巨大,并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上述行为影响投资者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同时,公司迟至2017年3月1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张佟、总经理姬亚忠、董事会秘书胥驰骋、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罗韵轩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25
标题*ST匹凸关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124号
批复原因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2124号问询函《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将相关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19
标题*ST匹凸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124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匹凸匹”)于2017年8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2124号问询函《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9
标题*ST匹凸关于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07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匹凸匹”)于2017年5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507号问询函《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12
标题正本清源,证监会严惩慧球科技发布“1001项议案”等7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3号
批复原因对慧球科技发布“1001项议案”进行调查。 在鲜言实际控制期间,匹凸匹信息披露多次违反法律规定。一是2014年12月,因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失效使匹凸匹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出现较大变化,匹凸匹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二是2015年4月,匹凸匹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鲜言在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讨论决策的情况下启动上市公司名称、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程序,后上市公司未立即召开董事会进行讨论、决策,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三是2015年5月,匹凸匹发布的更名公告、变更公司经营范围、获得互联网域名授权等公告就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未来发展前景作出了误导性陈述。
批复内容日前,经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我会对慧球科技发布“1001项议案”等7宗慧球科技、匹凸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共计对慧球科技处以240万元罚款,对匹凸匹处以180万元罚款。鲜言、顾国平等15名当事人受到处罚,其中对鲜言共计处以420万元罚款,对顾国平共计处以180万元罚款。顾国平等6名当事人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中4人为终身市场禁入。鲜言此前因操纵“匹凸匹”股价案,已被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5-09
标题*ST匹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通字2017-1-004号
批复原因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批复内容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5
标题*ST匹凸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07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匹凸匹”)于2017年5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507号问询函《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6
标题*ST匹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20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2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接函后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展开《问询函》答复工作,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8
标题*ST匹凸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20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匹凸匹”)于2017年4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420号问询函《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3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鲜言)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29号
批复原因经查,鲜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鲜言实际控制、使用涉案账户情况 二、鲜言采用多种手段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一)鲜言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二)鲜言利用信息优势控制信息披露节奏及内容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三)鲜言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四)鲜言通过虚假申报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三、鲜言未按规定报告、公告其持股信息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鲜言操纵“多伦股份”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330,753.74元,并处以2,891,653,768.70元罚款。 二、对鲜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30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鲜言)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8号
批复原因经查,鲜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鲜言实际控制、使用涉案账户情况 二、鲜言采用多种手段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一)鲜言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二)鲜言利用信息优势控制信息披露节奏及内容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三)鲜言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四)鲜言通过虚假申报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三、鲜言未按规定报告、公告其持股信息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鲜言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18
标题匹凸匹关于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0221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匹凸匹”)于2017年2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0221号问询函《关于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回复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3-14
标题匹凸匹关于福州分公司原负责人涉嫌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2月28日,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发《关于更换福州分公司负责人的通知》,决定福州分公司负责人由石盼(身份证号42080219880828****)更换为陈琪。 2017年3月1日,公司内审部在就原负责人离任审计时,发现原负责人石盼涉嫌侵害公司利益,主要涉及将公司资金100万元转入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内,且至今未归还该笔资金;购入与公司实际业务不相关的多项资产、支付多项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大额费用,涉及金额约1200万(最终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批复内容公司认为石盼的上述行为,已对公司利益造成侵害,公司多次联系石盼均未取得联系,鉴于此,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依法向其追偿。
处理人公安机关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01
标题匹凸匹关于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0083号、[2017]0133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匹凸匹”)于2017年1月11日因东方大厦资产项目事项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相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2017】0083号,于2017年1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0133号问询函《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函》,上述2份问询函内容主要涉及东方大厦物业资产增值以及公司持有的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42%股权增值事项对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的影响。
批复内容公司现将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01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0221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匹凸匹”)于2017年2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0221号问询函《关于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尽快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问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3-01
标题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或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韩啸、董事会秘书吴廷坤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23
标题匹凸匹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33号)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字[2017]20号、处罚字[2017]21号、处罚字[2017]22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匹凸匹”)于2017年2月2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字【2017】20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21号《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22号《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l款、第3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匹凸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33号)第3条、第5条第3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认定鲜言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鲜言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匹凸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恽燕桦、向从键、曾宏翔、张红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33号)第3条、第5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认定鲜言、恽燕桦、向从键、曾宏翔、张红山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鲜言、恽燕桦、向从键,曾宏翔、张红山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l款、第3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匹凸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33号)第3条、第5条第3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认定鲜言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鲜言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27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0133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匹凸匹”)于2017年1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0133号问询函《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有相关事项需要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12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0083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匹凸匹”)于2017年1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0083号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04
标题匹凸匹关于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2479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匹凸匹”)于2016年12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2479号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将回复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31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2479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匹凸匹”)于2016年12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2479号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1月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23
标题匹凸匹关于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2435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2435号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7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2435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匹凸匹”)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2435号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11-16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6]100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16年7月11日,你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鲜言、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柯塞威大数据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赔偿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14,400万元,并请求判决鲜言、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柯塞威大数据有限公司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16年7月11日,你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鲜言、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柯塞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赔偿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5,400万元,并请求判决鲜言、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柯塞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7月14日,你公司收到上述案件受理通知书,但直至2016年9月13日才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12
标题匹凸匹关于对上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2239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匹凸匹”)于2016年10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2239号《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答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01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2239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匹凸匹”)于2016年10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2239号问询函。 近日,公司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公告,称因未取得原控股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导致公司已无法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核算,在三季度报告中对其财务核算方法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现有相关问题需你公司核实后补充披露并回复我部。
批复内容请于2016年11月4日之前落实前述要求,并予以披露。 目前公司正在就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公司将尽快回复上述问题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10-18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调查字2016-2-156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20
标题匹凸匹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答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824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公司”)于2016年7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撤销孙公司增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2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接函后公司组织了以公司董事长为组长的工作组立即展开工作,现根据目前的工作进展情况,就相关问题答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08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824号
批复原因2016年7月7日,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撤销孙公司增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2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于2016年7月12日之前落实前述要求,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6-29
标题匹凸匹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督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鉴于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1号地块(土地编号: 荆国用(2016 ) 第2257号、荆国用( 2016 ) 第2258 号、荆国用(2016) 第2259 号,以下简称1号地块)、2号地块(土地编号: 荆国用(2016 )第2218号,以下简称2号地块)因到期未开发已构成土地闲置,被确定为湖北省闲置土地典型案例挂牌督办,经政府多次督办限期动工建设,仍无实质性进展。为盘活闲置土地,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经多方协调,分别将你公司1、2号地块通过"监督转让"的方式,转让到全资子公司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约定l、2号地块必须在2016年9月之前动工建设。 经荆门市漳河新区督办组督办检查,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所属1、2号地块至今未履行任何报建手续,也未进行征迁、场平等前期基础性工作,尚无动工建设迹象。为避免再次造成土地闲置。
批复内容责成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前上报1、2号地块的《开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并迅速启动开发建设等相关工作。如到期无实质进展,漳河新区管委会将依法进行处置。 目前,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事宜,并与相关各方主要负责人取得了联系,正积极商讨相关解决方案,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荆门市漳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5-30
标题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2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1月22日,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15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000万元。3月1日,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242万元。公司前期预告的2015年度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巨大,亏损幅度超出预告业绩的412%。 公司业绩预告不谨慎、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也未及时予以更正,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和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情节较为严重。时任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代行)韩啸、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书亚、财务总监李艳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业绩预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代行)韩啸、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书亚、财务总监李艳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9
标题匹凸匹关于回复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2016]0235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6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2016]0235号)。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对以下问题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关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关于房地产经营情况 三、关于财务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2
标题匹凸匹关于延期回复上交所关于2015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2016]0235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6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2016]0235号)。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对以下问题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关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关于房地产经营情况 三、关于财务问题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仍在积极组织中介机构等各方共同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需要公司及中介机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无法及时完成,故公司继续申请延期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9
标题匹凸匹关于延期回复上交所关于2015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2016]0235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6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2016]0235号)。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对以下问题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关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关于房地产经营情况 三、关于财务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中介机构等各方共同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需要公司及中介机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且中介机构尚需履行内部审核流程,无法在2016年3月17日前完成。目前,公司正积极协调各方推进《问询函》的回复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18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为多伦股份控股子公司,多伦股份持有其70%的股权,另一股东成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万泰)持有其30%的股权。2013年到2014年,多伦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荆门汉通的多项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荆门汉通于2013年3月2日签署《担保函》发生对外担保3,500万元的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荆门汉通于2013年12月31日签署《担保函》发生对外担保2,000万元的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荆门汉通于2014年1月6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发生对外担保3,216万元的事项; (四)未及时披露荆门汉通于2014年10月14日接到《应诉通知书》合计被诉承担担保责任5,500万元的事项; (五)未及时披露荆门汉通于2014年10月28日获知其因股东公章被私刻导致发生对外担保42,104万元事项。 二、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 多伦股份在2013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前述荆门汉通对自然人方红星两笔债务的担保事项,合计金额5,500万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多伦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恽燕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向从键、曾宏翔、张红山、金卓、史洁等5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五、对陈国强给予警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4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2016]0235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6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2016]0235号)。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对以下问题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关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关于房地产经营情况 三、关于财务问题
批复内容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3-02
标题匹凸匹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告知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6年2月15日收到控股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荆门汉通”)通知,荆门汉通近日收到荆门市漳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函告《督办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延期交房等问题,已引发多起业主和农民工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政府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批复内容荆门汉通近日收到荆门市漳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函告《告知函》。 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按照政府相关要求,在春节前积极解决了农民工工资兑付、业主交房、4号地土地闲置等问题,避免了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为解决1号、2号等土地的建设问题,请你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迅速启动拆迁、动工开发建设。
处理人荆门市漳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2-20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控股子公司督办函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6年2月15日收到控股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荆门汉通”)通知,荆门汉通近日收到荆门市漳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函告《督办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延期交房等问题,已引发多起业主和农民工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政府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批复内容荆门汉通已就近日收到荆门市漳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督办函》中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回复,现将具体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荆门市漳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2-20
标题匹凸匹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侦查终结证明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荆门汉通”)于2014年10月28日向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报案,称发现其股东(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公章被私刻,并被伪造了一份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批准将荆门汉通荆援国用(2010) 第01040900602 号土地使用权为武汉伊托邦新市镇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的相关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限额为42,104万元,担保的主债权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收到荆门汉通通知,称荆门汉通近日收到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出具的《侦查终结证明书》,内容如下: 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9日我局立案侦查的伪造公司印章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 目前,伪造公司印章事项公安局已终结侦查;该抵押担保事项也已解除,银行也解除了该地块的抵押。
处理人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2-16
标题匹凸匹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督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6年2月15日收到控股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荆门汉通”)通知,荆门汉通近日收到荆门市漳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函告《督办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延期交房等问题,已引发多起业主和农民工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政府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批复内容现函告如下: 责成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前来漳河新区妥善处理,并限你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前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否则,政府将依法无偿收回你公司闲置土地4 号地块(荆援国用(2010) 第01040900602 号)。
处理人荆门市漳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2-05
标题匹凸匹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督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6年2月4日收到控股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荆门汉通”)通知,近日收到荆门市漳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函告《督办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 贵公司4号士也块(荆援国用(2010) 第01040900602 号)因到期未开发,构成闲置,被确定为湖北省闲置土地典型案例挂牌督办,经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漳河新区分局多次督办限期动工建设,都无实质性进展。临近春节,由此引发了多起业主和农民工到荆门市政府群体性上访事件,主要反映农民工工资拖欠及延期交房等问题。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严重影响了政府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特函告如下: 1 、责成贵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前必须完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兑付事宜, 如再发生此类土访事件,漳河新区管委会将依法对贵公司采取强制措施; 2 、责成贵公司迅速启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如再无实质进展,漳河新区管委会将依法启动土地收回程序。
处理人荆门市漳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22
标题匹凸匹关于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2065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问询函全文如下: 2015年12月25日,你公司向我部提交了董事会决议公告称,拟核销应付款项共计129笔,总金额约1584万元。鉴于你公司已被暂停直通车业务资格,经对前述公告进行事前审核后,现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核实并予以披露。 一、上述应付款项的核销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核销的应付款项计入公司当年损益是否恰当。请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照公司2014年年报应付款项的披露情况,核实本次拟核销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并就其核销及会计处理发表专项意见。 二、上述应付款项的核销是否已向相关债权人进行函询或公示催告。如未履行,请公司说明自行核销上述129笔应付款项是否合理,并提示相关债权人可能主张债权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后续的应对措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问询函相关问题予以答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20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0045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6年1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0045号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答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20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及继续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2065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问询函全文如下: 2015年12月25日,你公司向我部提交了董事会决议公告称,拟核销应付款项共计129笔,总金额约1584万元。鉴于你公司已被暂停直通车业务资格,经对前述公告进行事前审核后,现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核实并予以披露。 一、上述应付款项的核销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核销的应付款项计入公司当年损益是否恰当。请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照公司2014年年报应付款项的披露情况,核实本次拟核销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并就其核销及会计处理发表专项意见。 二、上述应付款项的核销是否已向相关债权人进行函询或公示催告。如未履行,请公司说明自行核销上述129笔应付款项是否合理,并提示相关债权人可能主张债权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后续的应对措施。
批复内容目前,董事会正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进行核实中,拟将在2个交易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最迟于2016年1月22日前召开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由于上述核销事项涉及公司2015年盈亏方向的变化,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动,公司申请股票自2016年1月20日起继续停牌。待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后,公司股票复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4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0045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6年1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0045号问询函。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正在就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公司将尽快回复上述问题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09
标题匹凸匹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2046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5年12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2046号监管工作函,问询函内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停顿等事项问题需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核实并作补充披露,公司当日立即去函要求对方配合核实相关问题并尽快回复,便于公司向投资者及时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该监管工作函内容及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31
标题匹凸匹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2022号问询函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2022号问询函,问询函内涉及公司转型互联网金融事业后至今公司一系列资产处置及资本运作等已发布公告的信息披露问题需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核实并作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问询函的未尽事项现已完成,问询函内述及的要求我司披露南昌平海2015年为何会大幅增值等详细数据和原因补充披露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30
标题匹凸匹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5]1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多伦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 二、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多伦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怦燕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向从键、曾宏翔、张红山、陈国强、金卓、史洁等6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9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2046号、上证公函[2015]2022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5年12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2046号问询函: 根据你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 一、2015年12月23日,你公司公告称“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集中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之该地产项目也早已停工3年,尚无任何在售楼宇;公司现阶段,p2p业务尚未开展,并未产生实际收入”。请你公司于12月28日前向我部说明目前及未来三个月内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并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如果相关支持性材料不能表明未来三个月生产经营恢复正常,请你公司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关于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申请股票停牌,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你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2015年12月17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实际控制人鲜言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正在筹划由其所控制的匹凸匹(中国)有限公司所持公司8.84%的股权转让事项,并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我部于2015年12月18日发出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22号),要求你公司督促鲜言在5个交易日内明确披露股权转让事项并复牌;如尚未完成股权转让事项,公司应按分阶段信息披露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复牌,同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现我部再次要求你公司按分阶段信息披露原则于2015年12月24日披露股权转让事项并申请复牌。
批复内容希望你公司和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你公司滥用停复牌,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部将视情况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6
标题匹凸匹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2022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2022号问询函: 一、关于公司互联网金融转型的相关进展 二、关于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关于实际控制人筹划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批复内容问询函的未尽事项且经公司承诺将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必须披露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6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2065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问询函全文如下: 2015年12月25日,你公司向我部提交了董事会决议公告称,拟核销应付款项共计129笔,总金额约1584万元。鉴于你公司已被暂停直通车业务资格,经对前述公告进行事前审核后,现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核实并予以披露。 一、上述应付款项的核销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核销的应付款项计入公司当年损益是否恰当。请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照公司2014年年报应付款项的披露情况,核实本次拟核销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并就其核销及会计处理发表专项意见。 二、上述应付款项的核销是否已向相关债权人进行函询或公示催告。如未履行,请公司说明自行核销上述129笔应付款项是否合理,并提示相关债权人可能主张债权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后续的应对措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之前,落实前述要求,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3
标题匹凸匹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2022号问询函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2022号问询函: 一、关于公司互联网金融转型的相关进展 二、关于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关于实际控制人筹划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批复内容问询函内涉及公司转型互联网金融事业后至今公司一系列资产处置及资本运作等已发布公告的信息披露问题需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核实并作补充披露,公司当日立即去函要求对方配合核实相关问题并尽快回复,便于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之前向投资者及时披露。双方在经过各方核实工作后,于今日完成所有核实工作,现就问询函内容及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2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2022号问询函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2022号问询函: 一、关于公司互联网金融转型的相关进展 二、关于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关于实际控制人筹划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及时披露本函内容,并于2015年12月23日之前,将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向投资者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5-12-16
标题匹凸匹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国土资源局函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研究中心城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等工作的纪要》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5 年 12月 14日收到控股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荆门汉通”)通知,近日收到荆门市国土资源局的函告《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 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0日你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深圳大道以南、漳河水库总干渠以北、荆山大道以东、响岭路以西8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4宗至今未动工开发,已构成闲置土地。 上述四宗土地已闲置两年以上,今年被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挂牌督办。经我局多次督促,你公司承诺限期开发建设。截止目前,你公司未按要求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达不到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动工开发标准。同时因你公司未正常经营,并在荆门日报刊登了“对荆门汉通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债权登记公告,停止对外经营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散及清算。公告刊登后,你公司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延期交房及税款等问题,造成相关利害关系人尤其是购房业主、债权人集体到市政府上访反映诉求,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批复内容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你公司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按照《关于研究中心城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等工作的纪要》(市委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第七届〔2015〕20号)精神执行。
处理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0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1959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于2015年12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1959号问询函,问询函内涉及相关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问题需与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核实并作补充披露,公司当日立即去函要求对方配合核实相关问题并尽快回复,便于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向投资者及时披露。
批复内容双方在经过各方核实工作后,于今日完成所有核实工作,现就问询函内容及相关问题回复进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9-29
标题匹凸匹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1736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1736号《关于要求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股东方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将进展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9-19
标题匹凸匹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函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于2015年9月18日收到控股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荆门汉通”)通知,近日收到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漳河新区分局的函告《关于限期处置闲置土地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你公司位于深圳大道以南4宗国有建设用地,至今未动工建设,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时间满2年,已构成闲置土地,并被确定为湖北省闲置土地典型案例挂牌督办。
批复内容现根据省政府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会议要求,限期你公司必须在2015年9月30日前动工建设,逾期仍未动工建设的,我局将提请市政府依法收回你公司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司将尽快确定上述关于荆门汉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漳河新区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8-28
标题匹凸匹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612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8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612号问询函。
批复内容关于上述《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若干未完成的问题,截至公告披露日,已部分完成。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8-07
标题匹凸匹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612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8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612号问询函。函中提到2015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转让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股权的公告》。经审核,存在相关披露问题。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就现有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披露并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8-07
标题匹凸匹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612号
批复原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8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612号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8-04
标题匹凸匹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履行完毕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处罚字[2015]5号、上海监管局沪[2015]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香港多伦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香港多伦为多伦股份第一大股东,在2014年4月24日减持前持有多伦股份40,000,000股,占比11.75%。2014年4月24日和5月13日,香港多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分别减持各10,000,000股,同时在5月13日减持过程中买入1,000,000股,并于5月14日又卖出1,000,000股。截至5月14日收盘,香港多伦仍持有多伦股份20,000,000股,占比5.87%。香港多伦上述买卖1,000,000股多伦股份的交易亏损147,765.3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香港多伦证券账户交易明细,香港多伦时任董事鲜言询问笔录,多伦股份发布的公告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香港多伦作为多伦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减持多伦股份股票的过程中又买入1,000,000股,并于次日卖出1,000,000股,其买卖1,000,000股多伦股份股票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我局决定:对香港多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匹凸匹中国表述对上述行政处罚不予申诉,接受该行政处罚决定,并即时通过鲜言先生个人账户向上述官方指定账户进行了罚没款汇交,并已提交付款凭证至该局备案。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21
标题匹凸匹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处罚字[2015]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香港多伦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香港多伦为多伦股份第一大股东,在2014年4月24日减持前持有多伦股份40,000,000股,占比11.75%。2014年4月24日和5月13日,香港多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分别减持各10,000,000股,同时在5月13日减持过程中买入1,000,000股,并于5月14日又卖出1,000,000股。截至5月14日收盘,香港多伦仍持有多伦股份20,000,000股,占比5.87%。香港多伦上述买卖1,000,000股多伦股份的交易亏损147,765.3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香港多伦证券账户交易明细,香港多伦时任董事鲜言询问笔录,多伦股份发布的公告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香港多伦作为多伦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减持多伦股份股票的过程中又买入1,000,000股,并于次日卖出1,000,000股,其买卖1,000,000股多伦股份股票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对香港多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25
标题多伦股份:关于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问题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格式准则第2号》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444号
批复原因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于2015年5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444号2014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提出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业务。 二、资金情况。 三、投资收益的确认。 四、股东情况。 五、担保情况。
批复内容为了能够尽快展开业务,经董事长同意后(详见董事长声明),由柯塞威先期向蓉记鸿丰支付保证金(含客户支付的保证金)1.96亿元。当前合作已经开展,保证金现已退回。2014年年报见附件。出资凭证见附件。 截止本次公告之日,蓉记鸿丰和上市公司已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上市公司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给鲜言先生的交易已全部完成,鲜言先生支付的1.15亿元股权转让款,上市公司已经全部收到,深圳柯塞威与上市公司已任何无关联,回函问题所涉关于四川蓉记鸿丰与深圳柯塞威的合作协议也已经履行完毕。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6-19
标题多伦股份: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字2015-1-023号
批复原因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于2015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调查字2015-1-023号),“多伦股份”异常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到你公司调查取证,请予以配合。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2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及相关进展的公告
相关法规《格式准则第2号》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444号
批复原因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于2015年5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444号2014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提出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业务。 二、资金情况。 三、投资收益的确认。 四、股东情况。 五、担保情况。
批复内容2015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4年年报问询函及相关进展的公告》(临2015-051):关于第二项资金情况中第2个问题中提及的关于多伦股份与四川蓉记鸿丰确系业务合作关系说明部分尚待补充相关合同进一步阐明。截至本公告日,以下问题尚未完成: 年报显示,公司1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2.2亿,其中应收四川蓉记鸿丰投资有限公司1.96亿,应收荆门市宇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1917万,请公司说明上述交易内容,并提供相关合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与四川蓉记鸿丰投资有限公司、荆门市宇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涉及问题说明的补充合同,公司将尽快提供。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05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及相关进展的公告
相关法规《格式准则第2号》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444号
批复原因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于2015年5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444号2014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提出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业务。 二、资金情况。 三、投资收益的确认。 四、股东情况。 五、担保情况。
批复内容对于问询函所提问题,公司将目前进展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6-02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字2015-1-11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若因此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况,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30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将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做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决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28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最近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2015]0440号
批复原因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440号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需提交本次名称变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核查并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最近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批复内容董事长鲜言先生高度重视,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落实文件精神。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的规定,对内幕知情人在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严格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向各位董事报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21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5]36号
批复原因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证监决【2015】36号《关于对上多伦股份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水果湖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显示签订日期为2014年1月1日),为武汉伊托邦新市镇投资有限公司向工行水果湖支行的相关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根据该抵押合同,荆门汉通承担的最高担保限额为42,104万元,抵押物为荆门汉通荆掇国用[2010]第01040900602号土地,担保的主债权期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你公司未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等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及时公告本决定书内容;2.在收到本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就公司对外担保发生的原因、实际已担保的主债权具体金额、目前状态及对公司的影响,以及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是否履行公司相应审议程序作公开说明;3.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上述对外担保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审议程序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并予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21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格式准则第2号》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444号
批复原因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于2015年5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444号2014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提出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业务。 二、资金情况。 三、投资收益的确认。 四、股东情况。 五、担保情况。
批复内容对于问询函所提问题,公司将尽快核查完毕,如实进行披露,现将函件全文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21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5]36号
批复原因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证监决【2015】36号《关于对上多伦股份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批复内容公司回复如下: 最初武汉伊托邦公司拟与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合作,在骗取我公司时任总经理信任的情况下,私刻公章,非法的在子公司荆国用[2010]第 01040900603号土地上设立了担保。2014年年报审计期间,我公司发现了该担保事项。后经查证,子公司总经理发现受骗后已向所在公安机关报案。现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侦查。公司董事会已撤销该总经理职务。按照此无效合同之显示,合同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2,104万元。我公司正寻求司法途经确认此担保无效。 该事项为利用我公司总经理信任,非法设立的担保,并非公司真实意愿的表达,因此并无对外担保之审议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并未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均认为,上述事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之程序,系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造成,公司内部控制有一定缺陷,目前公司已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内部控制咨询单位,梳理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完善内部控制,同时,针对上述缺陷,公司制定了对子公司管控的相关规章制度,交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执行。但是希望公司引以为戒,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力度,加强公司财务制度建设及落实,避免类似事项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持续关注公司内控规范建设工作,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控制经营风险。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21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后续进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440号
批复原因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440号问询函,提出以下问题: 一、请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起停牌核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并披露相关核查结果。 二、 请公司提交本次名称变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核查并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最近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三、请公司根据目前所处行业上市公司的估值情况,核查并披露公司股票价格是否存在高估,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四、请公司尽快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本次更名事项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并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承诺将尽快配合解决以上问题,完成信息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13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交所问询函[2015]0440号
批复原因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440号问询函: 你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披露公告,拟将“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将变更经营范围。根据公告,公司拟实施的转型无可行性论证,无相应的人员配备,也尚未正式开展业务,拟变更的名称与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无直接关联。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已连续两日涨停。
批复内容鉴于你公司股票交易已出现异常情况,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起停牌核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并披露相关核查结果。 二、 请公司提交本次名称变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核查并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最近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三、请公司根据目前所处行业上市公司的估值情况,核查并披露公司股票价格是否存在高估,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四、请公司尽快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本次更名事项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并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 请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核查上述重大事项,并在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后复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11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所问询函及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31号
批复原因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5】0431号问询函,指出: 你公司于2015年5月7日17点后提交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获得控股股东www.p2p.com网站域名特别授权的公告》等公告。根据相关公告,你公司拟将名称由“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你公司还将变更经营范围。由于你公司已于2015年4月28日被本所取消直通车资格,上述公告属于事前审核公告,经审核,现有以下问题需你公司补充披露并回复我部。 一、公司拟更名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请补充披露该更名事项尚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并补充披露更名事项是否符合工商部门的相关规定,是否已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如未核准,请公司董事对本次更名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如是,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事项。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金融许可业务)的业务范围,你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金融许可业务除外)的具体内容;补充披露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国家专项规定)的业务范围,你公司拟开展的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含国家专项规定)的具体内容;补充披露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网上贸易代理(国家专项规定项目)的业务范围,你公司拟开展的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网上贸易代理(不含国家专项规定项目)的具体内容;你公司拟开展的其他业务的具体内容。公司是否已进行开展上述业务的可行性论证和公司主营业务调整的具体安排,如有,请公司补充披露;如无,请公司进行专项风险提示。 三、公司2014年年报显示,公司2014年营业收入为1005万,2014年末货币资金为3301万元,员工合计人数威134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拟变更业务与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的关系;公司目前是否开展相关业务;如已开展,请公司详细说明业务的开展情况、人员配置、经营业务、相关资质的取得情况等;如未开展,请公司结合经营状况、行业发展、人才储备及竞争态势等,就本次主营业务调整的相关风险进行分析,说明公司对应的解决措施,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四、你公司在公告中提及www.p2p.com位“互联网金融行业顶级域名”,“网站域名预计商业估值为10亿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互联网金融行业顶级域名”的具体判定标准;网站域名商业估值的估值方法及相关参数的选取依据。 五、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胡江林先生为总经理的议案》,但未披露独立董事意见,请你公司相应的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4-30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字2015-1-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批复内容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4-29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公司发现他人非法私刻多伦公司印章产生担保。
批复内容目前荆门汉通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印章罪立案侦查。
处理人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4-29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348号
批复原因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于2015年4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348号问询函,指出: 一、子公司运营事项 二、对外担保事项 请你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之前,核实相关情况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28
标题关于暂停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与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189号、上证公函[2015]0201号、上证公函[2015]034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本所信息披露日常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披露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持股100%的HILLTOP GLOBAL GROUP LIMITED 及ON EVER GROUP LIMITED与殷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公司控股股东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殷群,殷群应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15日,将股权转让款分批支付完毕。上述协议的履行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2015年2月15日,前述协议履行期届满,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未按期披露相关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等重大进展情况。2015年3月18日,公司发布公告称,股权协议未能按照约定生效,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不会变更。 在此期间,我部于2015年3月11日向公司发出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189号),要求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之前,向实际控制人核实上述转让协议的履行情况,并督促其及时公告,但公司未按要求予以落实。2015年3月13日,我部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201号),再次督促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前落实前述要求,并对外披露工作函内容。公司仍未按期予以落实。 2015年4月15日,公司发布直通车公告,披露子公司配资网站正式上线以及违规担保被上海证监局予以行政监管措施等事项。因相关公告内容不充分,风险揭示不清晰,我部于4月15日向公司发出了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348号),要求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之前,核实该配资网站运营及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公司仅披露了问询函,但未就回函事项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存在前述违规行为,同时考虑到公司此前已因信息披露违规多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与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9条的规定,我部决定: 对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并自决定做出之日起生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28
标题关于对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鲜言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189号、上证公函[2015]0201号、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或“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公司不配合向实际控制人核实情况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兼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职务,应当对前述重大协议进展未及时披露和公司不配合本所监管要求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2.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和第17.1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公司不配合本所监管要求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第17.1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鲜言予以公开谴责;对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4-24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后续进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348号
批复原因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于2015年4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348号问询函,指出: 一、子公司运营事项 二、对外担保事项 请你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之前,核实相关情况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批复内容因上述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信息量大、涉及的沟通事项多,要求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之前公告确有难度,公司已经提出申请延期,待上述函件涉及问题核实清楚,相关中介出具文件后再行披露并回函。 对于问询函所提问题,目前公司正在逐一核实,公司已经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开始草拟法律意见,公司年审会计师已经赴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公司承诺将尽快配合相关中介核查完相关事项,完成信息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4-17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348号
批复原因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于2015年4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0348号问询函,指出: 一、子公司运营事项 二、对外担保事项 请你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之前,核实相关情况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批复内容因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述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信息量大、涉及的沟通事项多,要求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之前公告确有难度,公司已经提出申请延期,待上述函件涉及问题核实清楚,相关中介出具文件后再行披露并回函,目前该申请正在审批中。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15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5]31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1.2013年3月2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出具《担保函》,为方红星向彭昌平借款3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3年12月31日,荆门汉通出具《担保函》,为方红星向彭贞甄借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4年8月29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门中院)出具两份《民事裁定书》《【2014】鄂荆门民立保字第00013、00014号),分别就彭昌平、彭贞甄与荆门汉通关于上述借款所涉连带担保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裁定对荆门汉通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釆取査封措施(权属证书编号:荆掇国用【2010】第01040900603号,面积125984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问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栘登记手续。   2014年9月28日,荆门中院受理了彭贞甄诉方红星、鲜言以及荆门汉通案(【2014】鄂荆门民二初字第00065号),原告彭贞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红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判令被告鲜言、荆门汉通对2000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9月28日,荆门中院受理了彭昌平诉方红星、舒国龙、鲜言以及荆门汉通案(【2014】鄂荆门民二初字第00066号),原告彭昌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红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判令被告舒国龙、鲜言、荆门汉通对3500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1月6日,荆门汉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广场支行(以下简称荆门广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荆门市宇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荆门广场支行的相关借款(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限额为3216万元,抵押物为荆门汉通荆掇国用【2010】第01040900603号土地。   你公司未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等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及时公告本决定书内容;2.在收到本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就公司对外担保、资产被查封及重大诉讼事项涉及的具体金额、发生的原因、目前的进展、对公司的影响,以及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是否履行公司相应审议程序作公开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3-18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暨实际控制人变更协议未能生效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189号、[2015]0201号
批复原因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5】0189 号《关于对多伦股份股权转让事项进展情况的问询函》及上证公函【2015】0201 号《关于督促多伦股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核实股权转让协议执行情况。
批复内容经向实际控制人询问,多伦股份今日收到回复如下: 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分别持股100%的HILLTOP GLOBAL GROUP LIMITED及ON EVER GROUP LIMITED于2014年11月12日跟殷群先生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分别持有的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51%、49%的股权转让给殷群先生,殷群先生分批支付股权转让款,协议自受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生效。(详见《上海证券报》、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2014-047号《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HILLTOP GLOBAL GROUP LIMITED、ON EVER GROUP LIMITED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公司拟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截至上述协议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殷群先生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故上述协议未能按照约定生效,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将不会变更。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8-29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暨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更正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144号
批复原因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多伦股份”)于2014年8月22日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关于对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半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2144号),函中指出公司2014年半年报需要说明及补充更正的事项。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审核意见回复内容做出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7-28
标题关于对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6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4年6月19日,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通过“智慧金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分多笔累计增持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1,119,000股,共计持有多伦股份17,415,182股,占多伦股份总股本的5.11%。华润信托在累计增持达到多伦股份总股本的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86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停止买卖。此外,华润信托作为多伦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6月19日持续增持多伦股份后又于6月20日通过“智慧金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减持多伦股份800,000股, 减持后占多伦股份总股本4.88%,且未及时披露。上述短线交易属于《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在六个月内禁止交易期间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华润信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2条、第3.1.6条和第3.1.7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华润信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6-07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533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就公司2013年年报有关事项提出询问。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审核意见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30
标题关于对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4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第一大股东,在减持多伦股份股票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况: 一、2014年4月24日,你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多伦股份的股份10000000股,占多伦股份总股本的2.94%,2014年5月13日至5月14日,你公司继续减持多伦股份的股份10000000股,占多伦股份总股本的2.94%。前述减持累计占多伦股份总股本的5.88%,你公司未在减持多伦股份达到5%时停止并及时履行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义务。 二、2014年5月13日,你公司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持续减持多伦股份的过程中,又发生买入多伦股份1000000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六个月内禁止反向交易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2条、第3.1.6条和第3.1.7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批复内容希望你公司积极整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和规范运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4-05-17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5月13日香港多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000股时,操作人员在收到卖出指令后,分批次实施卖出股票操作时曾有一笔错误输入买入100万股,导致香港多伦构成事实上的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短线交易收益应当收缴公司。经公司董事会核查,该笔交易没有带来收益,故无需收缴。
处理人其他机构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13
标题关于对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鲜言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2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828,249.88元,比上年同期下降63.68%,但公司未在2014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鲜言、财务总监恽燕桦、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红山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批复内容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4-30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文件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2013]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勇鸿、鲜言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012年5月21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将其51%控股股权转让给鲜言,鲜言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没有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公告、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迟延履行。李勇鸿迄今没有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公司2013-024号公告),决定对其罚款,因其至今未缴纳罚款,限其收到通知书10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上海证监局将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16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异地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公司限期改正。
处理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2-28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能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原财务部资料保管员陆剑锋举报,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对公司代扣代缴独立董事津贴税款问题进行调查。
批复内容经查,公司确实存在将独立董事津贴错按个人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公司将对此行为进行纠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如在扣缴税款方面存在责任,可能承担罚款等行政处罚后果。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处理人上海市税务局虹口分局第十六税务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2-27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能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原财务部资料保管员陆剑锋举报,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对公司代扣代缴独立董事津贴税款问题进行调查。
批复内容目前已约谈公司高管,公司正对该问题进行内部自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如在扣缴税款方面存在责任,可能承担罚款等行政处罚后果。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处理人上海市税务局虹口分局第十六税务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4-01-27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禧达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白杰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禧达丰投资、白杰旻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司法机关认定,2009年4月,余某和罗某旭商量借用禧达丰投资的平台发表荐股文章,经与禧达丰投资总经理白杰旻电话联系后,白杰旻初步同意余某借用禧达丰投资白杰旻的名义发表荐股文章。随后余某安排罗某旭、龚某到北京与白杰旻商讨具体“合作”事宜,商定由罗某旭等人撰写相关股票的荐股文章,交余某审核修改后,发送到双方共有的邮箱,再由白杰旻进入该邮箱提取荐股文章,以“禧达丰白杰旻”的名义分别向“新浪网”、“和讯网”、“金融界”等各大财经网站发布,余某每季度付给白杰旻“佣金”5万元。双方确定“合作”事项后,余某等人借用场所,购买设备,并安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在荐股前集中买入准备操纵的股票,然后撰写荐股文章,由禧达丰投资将文章在财经网站发布,随后卖出相关股票。 2009年5月至12月期间,余某等人利用上述方法对“粤富华”、“新潮实业”、“多伦股份”等61只股票进行了操纵,累计买入成交额3,166,776,107.44元,累计卖出成交额3,250,239,785.37元,非法获利共计83,463,677.93元。
批复内容我会认为,白杰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禧达丰投资的上述行为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撤销白杰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对禧达丰投资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违法  公告日期:2014-01-04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违规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林贞贞女士于2013年12月16日至18日期间共计买入公司股票116800股,卖出23300股。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监事林贞贞女士早已向公司提出辞职,由于林贞贞女士辞职以后公司监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故林贞贞女士的辞职并不即时生效,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监事补选成功以后再行卸任。由于林贞贞女士对相关规定理解错误,以为辞职即时生效,故发生上述买卖行为。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林贞贞女士警告,责令其在任职期间不再买卖公司股票,公司会尽快履行相关程序,补选监事。
处理人其他机构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12-12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2013]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勇鸿、鲜言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012年5月21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将其51%控股股权转让给鲜言,鲜言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没有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公告、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迟延履行。李勇鸿迄今没有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责令李勇鸿改正,给予警告、罚款;对鲜言给予警告、罚款。
处理人证监会上海稽查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3-10-29
标题关于给予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和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3]1215号、上证公函[2013]1231号
批复原因公司和鲜言未按照上证公函[2013]1215号<问询函>和上证公函[2013]1231号<决定>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答复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多伦投资也拒绝配合本所监管工作,未督促协助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 公司、多伦投资和鲜言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8条、第2.22条和第17.1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3年9月2日向公司发出<关于对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和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予以公开谴责的意向书>,多伦股份、多伦投资以及鲜言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所提交书面回复。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三、对鲜言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协助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9-18
标题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处罚字[2013]1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长鲜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批复内容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拟对鲜言作出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与你(鲜言)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3]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对我局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6-01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3]11号
批复原因2012年6月1日,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荆门汉通”)与荆门市精九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精九贸易”)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向精九贸易购买价值3000万元的钢材;6月1日至6月13日,荆门汉通向精九贸易分批划款2500万元;6月20日,荆门汉通和精九贸易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解除原钢材购销合同。7月3日和7月31日,精九贸易向荆门汉通分别划款1000万元和1500万元。由于公司持有荆门汉通70%股份;精九贸易系湖北精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2日起更名为湖北精九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公司现实际控制人鲜言在上述交易期间持有湖北精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90%的股权。故荆门汉通与精九贸易的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而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决定书认为这些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切实整改。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3-03-22
标题关于给予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字[2013]8号
批复原因一、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相关承诺,在取得多伦股份实际控制权后不满12个月即转让他人 二、未履行实际控制权转让的报告、公告义务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2-12-06
标题关于给予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公开谴责的意向书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处函[2012]0040号
批复原因一、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相关承诺,在取得多伦股份实际控制权后不满12个月即转让他人 二、未履行实际控制权转让的报告、公告义务
批复内容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对你予以公开谴责,并抄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前述惩戒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稽查  公告日期:2012-09-12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调查通字2012-1-83号
批复原因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稽查局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先生立案稽查。
处理人证监会上海稽查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02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将原有主营业务的相关资产置换给大股东的关联企业。
批复内容2007年4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了公司治理整改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开展公司治理整改专项活动。随后,公司根据上海证监局的《公司治理状况的整改通知书》要求,对整改通知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07年11月7日披露了整改报告,就整改情况和结果进行了报告。随后,董事会责成经营班子就未完成的整改事项继续组织专人负责落实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7
标题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07]458号
批复原因(一)规范运作方面 (二)内部控制方面
批复内容总之,公司将以本次公司治理活动作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的一个良好契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树立依法规范运作的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05-01-28
标题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总经理陈翔涉嫌合同诈骗罪
批复内容日前,公司接到四川省广汉市公安局通知:公司总经理陈翔因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四川省广汉市公安机关逮捕。公司董事会就此事项向全体董事作了通报。
处理人四川省广汉市公安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5-01-04
标题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证监立通字[2004]007号
批复原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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