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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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4
标题关于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35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35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4月2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18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剑波)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3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杨剑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2年3月1日,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以下简称通机院)副院长许某等三人同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系ST国通大股东,以下简称国风集团)董事长赵某武、ST国通董事长钱某进行接触,就通机院重组ST国通一事达成一致,见面后许某向通机院院长陈某东汇报了与国风集团的沟通情况,陈某东表示“ST国通”应尽快停牌。3月3日至11日,通机院与中介机构一起推进重组的相关工作。3月12日,通机院召开院务会,要求加快推进重组工作。3月16日,合肥市国资委召开正式决策会并于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正式通知ST国通停牌。3月19日,“ST国通”临时停牌一天。3月20日,ST国通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及股权变更事宜停牌公告》并开始连续停牌。 通机院重组ST国通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重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2年3月1日至3月19日。陈某东作为通机院院长,主导并指派单位人员推进重组ST国通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杨剑波内幕交易“ST国通”的相关事实 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杨剑波是“杨剑波”、“刘某(杨剑波配偶)”、“杨某启(杨剑波儿子)”和“刘某树(杨剑波岳父)”4个账户的实际操作人。上述4个账户中仅有一笔304,000元的资金来源于刘某银行账户,其余资金均来源于杨剑波银行账户。 杨剑波与陈某东相识已久,彼此很熟悉。2012年1月杨剑波与陈某东通话和短信联系7次、2月份7次、3月份16次、4月份12次。2012年3月1日至3月19日期间(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剑波与陈某东联系多达13次,同时杨剑波控制的“杨剑波”、“刘某”、“杨某启”和“刘某树”账户分7次买入“ST国通”。在杨剑波控制的4个账户买入“ST国通”当日,杨剑波与陈某东均有联系。 杨剑波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密切,且联络时间与杨剑波控制的4个账户交易“ST国通”的时间高度吻合,杨剑波控制4个账户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ST国通”。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2012年3月6日9:18-10:30,“杨剑波”账户买入“ST国通”135,000股,交易金额1,226,800.00元,后于2012年7月11至17日全部卖出,交易亏损18,329.93元。 2012年3月7日9:42-10:08,“刘某”账户买入“ST国通”65,400股;2012年3月8日9:31,“刘某”账户买入“ST国通”30,000股;2012年3月9日10:08-10:12,“刘某”账户买入“ST国通”60,000股。以上3次交易合计买入155,400股,交易金额1,459,474.00元。2012年7月2日、9月13日至18日全部卖出,交易亏损78,191.64元。 2012年3月13日14:17-15:01,“刘某树”账户买入“ST国通”50,600股;2012年3月14日9:31-9:44,“刘某树”账户买入“ST国通”21,000股。以上2次交易合计买入71,600股,交易金额697,726.00元。2012年8月9日至9月11日全部卖出,交易亏损74,479.76元。 2012年3月14日9:38-10:05,“杨某启”账户买入“ST国通”56,200股,交易金额548,821.00元,后于2012年7月23日至8月7日全部卖出,交易亏损99,978.27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剑波”、“刘某”、“杨某启”和“刘某树”4个账户交易“ST国通”的时间与杨剑波同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东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也与涉案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存在明显异常。杨剑波控制上述4个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ST国通”418,200股,交易金额3,932,821.00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交易亏损270,979.60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通讯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剑波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13
标题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格式准则第2号》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16号
批复原因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2014年年报全文及摘要。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416号)。内容如下: 1、公司经营情况。你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10.46%、714.43%,但未在年报中披露相关具体情况。 2、主要原材料价格问题。 3、毛利率大幅变动问题。 4、资产负债相关项目大幅变动问题。你公司在第四节董事会报告中资产负债分析部分未对相关指标同比变动超过30%以上的原因进行分析,请你公司按照《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补充披露。 5、对控股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问题。 6、对关联方的其他应收问题。 7、股东名称问题。你公司年报显示,公司第八、第九大股东持股数量不同但名称相同,请核实是否披露有误。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审核意见函涉及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说明和解释,现将相关内容的回复及补充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9-05
标题关于给予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兼董秘钱俊等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3年1月31日,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管业”或“公司”)披露2012年度业绩公告,称“根据公司2012年的经营情况,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12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预计将实现扭亏为盈,全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00万元到500万元。”但2013年3月26日公司披露:“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预计公司201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公司未能谨慎预计年度业绩,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批复内容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董秘钱俊、董事总经理窦万波、财务总监徐盛富和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李晓玲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公司董事长兼董秘钱俊予、董事总经理窦万波、财务总监徐盛富和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李晓玲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29
标题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以下内容披露有误: 1、公司2013年半年报全文“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一)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及半年报摘要“2.2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2、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八节财务报告-合并利润表”下“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附注部分有数据报表中无数据。 3、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八节财务报告-六、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4、应收关联方账款情况”。
批复内容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反馈意见,现对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部分内容进行更正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7-06
标题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3]0345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2年年报在以下方面未进行说明: 一、公司工业园办公楼账面价值、至今未办妥产证的原因,预计办理完成的时间,以及建造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和披露程序。 二、公司向关联方合肥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和安徽国风集团分别借款3.28亿元和1063.54万元的合同内容,以及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和披露程序。
批复内容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3】0345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6-06
标题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报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3]0345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2年年报全文及摘要部分内容未按要求填报: 一、关于成本分析表 二、关于主要供应商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3】0345号)的要求,公司对部分未按要求填报的内容进行了更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2-11-17
标题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短线交易获利事宜处理进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2]0674号
批复原因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山东京博的书面回复。 本公司为进一步核实山东京博交易情况,于2012年11月8日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调取了户名为“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户名为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证券账户持有变动记录的电子版。该电子版记录与原调取的“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证券变动记录”一致。本公司目前正在积极调取其他相关证据,一经核算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公司已就此事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拟于2012年11月2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依法向山东京博追缴短线交易收益的议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2-11-08
标题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短线交易获利事宜处理进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2]0674号
批复原因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2012年11月6日,本公司向山东京博发出《关于要求对短线交易问题给予确认答复的函》,但直至本公告日尚未给出明确答复。本公司同时也为诉讼积极做准备,起诉必须有确定的诉讼请求,前提是确定山东京博非法获利的具体金额。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2-2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博控股、马韵升)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6号
批复原因一、京博控股未就交易国通管业股票按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交易国通管业股票 二、京博控股于2008年7月11日和2008年9月25日两次虚假披露关于持有国通管业股票的情况 三、京博控股未向国通管业股东发出收购股份要约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京博控股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二、对马韵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11-28
标题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
文件批号皖证监字[2009]299号文
批复原因一、关于规范运作方面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章制度建立方面 三、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 四、关于财务核算管理方面
批复内容安徽证监局开展此次现场检查为我公司实现长期性和持续性规范化运作具有深远意义,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了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并在整改过程中认真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关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措施,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本公司将以此次现场检查为契机,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诚信建设,规范信息披露,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6
标题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个别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未记载发言内容,或过于简单。 2、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的保存需进一步完善。 3、董事会秘书室工作方面,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较少,有些还是兼职,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公司一方面通过自身的自查自纠,梳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在安徽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学习和借鉴好的方式方法,完善公司治理各项有关工作。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标题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07]266号
批复原因1)规范运作方面 2)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 3)董事会秘书室工作方面
批复内容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认真自查,找出了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公司治理长抓不懈,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和又好又快发展。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10-24
标题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5年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05]165号
批复原因关于公司章程方面、“三会”运作中存在不规范情况、独立董事、监事勤勉尽责存在的问题、信息披露上以及公司内部审计的设计和运作上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于2005年8月8日至8月11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9月13日对我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皖证监函字[2005]165 号)。收到通知书后,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对此高度重视,并成立了以肖衡董事长为组长的整改工作小组,就2005年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逐项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通过纠正巡检中发现的问题,贯彻落实整改方案,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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